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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言入罪」還是以「以言免罪」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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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言入罪」還是以「以言免罪」

2021年06月17日 19:28 最後更新:19:43

警方今日(6月17日)拘捕了5個《蘋果日報》的負責人,指他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觸犯了《港區國安法》,警方亦派出大批人員到蘋果日報大樓搜證。警方是次行動有幾個特點:

一、直接拘捕新聞機構的編採高層。警方這次行動有別於去年8月拘捕壹傳媒老闆黎智英的行動,上次是拘捕公司的負責人,並沒有拘捕相關的編採人員。而今次的行動拘捕了《蘋果日報》的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和《蘋果日報》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3人都是編採部高層;

二、直接搜查新聞材料。在上次的行動中,警方國安處雖然搜查了蘋果日報大樓,但沒有搜查新聞材料。而警方國安處今次按《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向法庭申請手令,直接搜查新聞材料;

三、凍結了報館的相關資產。較早前,保安局已凍結了黎智英的個人資產。今次則直接凍結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和蘋果互聯網有限公3家公司共1800萬元的資產;

四、指控其勾結外地勢力的時間段,橫跨了《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前和以後。警務處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蘋果日報》高層涉及的罪名是由2019年到現在,《蘋果日報》刊登的數十篇呼籲制裁中國和香港的文章。這些文章是整個串謀計劃的一部分,提供了口實給外國機構對中國制裁。」要注意的是《港區國安法》是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港區國安法》並無追溯力,按理在法例生效之前的行為不會被追究。然而,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若一些違法行為貫穿了法律實施前和實施後的話,這個違法行為會看成是一個整體,法律實施之前的違法行為,也會視為整個行為的罪證。

今次警方直接拘捕新聞機構的主要編採負責人和搜查新聞材料,自然會有人質疑這是否「以言入罪」。我認為先要搞清楚「以言入罪」和「以言免罪」這兩個相反的概念。《港區國安法》第29條已詳細列明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內容。當中有3種情況:1) 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香港或者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2) 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串謀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3) 直接或間接受到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的指使、控制、資助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以上3者皆屬違法。

看《蘋果日報》的情況,是涉嫌請求或串謀外國勢力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上述1或2的情況)。請求實施制裁是單方面的行動,串謀實施就是與外國機構的共同行動。究竟《蘋果日報》的負責人如何涉及這些的違法行動,最後要看國安處所搜集到證據為何,我們很難在這裡評論。而簡單的總結是,當事人並非單純地講幾句說話,報道一下新聞,就算犯罪。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是否「以言免罪」的問題。過去部份香港人有一個想法,覺得香港行「一個兩制」,有新聞自由,香港的新聞媒體,「神聖不可侵犯」。但現實上有些新聞媒體負責人直接參與政治活動,公然當上反對派的大佬,甚至出資支持反對派大搞政治,亦和外國有緊密的聯繫。這些新聞機構的老闆或編採負責人的行為,已完全是大家所理解的政治行為,已不是專業新聞機構的行為。這樣問題就來了。究竟一個反對派的大佬,是否因為有一個新聞機構的包裝,就可以完全免罪呢?從另一角度看,如果這些「大佬」是在操控一些新聞機構,做一些純粹是專業新聞採訪或評論以外的政治行為,究竟是否也可以免受刑責呢?

在過去的十年,香港社會嚴重政治化,也包括部分新聞機構,這些機構的老闆和主要的編採負責人,混淆了專業新聞工作者和政客的角色,所作所為,不但踩界,甚至嚴重過界。如果純粹是因為他們是新聞組織的負責人而免罪,恐怕也於理不合吧。

至於《蘋果日報》一案,等到提上法庭,見到細節,一切就會看清楚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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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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