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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一石三鳥 力谷電子支付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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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一石三鳥 力谷電子支付

2021年06月18日 19:10 最後更新:19:13

政府公佈派發電子消費券詳情,將向750萬合資格港人,每人派5000元電子消費券,計劃總額360億元。今日公佈的細節有幾個特點:

一、縮短了支付期限。財政預算案公布時政府表示,計劃分5期派消費券、每期發放1000元。在聽取了意見之後,如今將發放期減少,提高每期的發放金額。若市民使用Alipay、WeChat Pay和Tap& Go收取的話,消費券將分兩期發放,第一期2000元,第二期3000元;若用八達通收取的話,會分3期發放,第一期及第二期各2000元,第三期1000元。

二、擴大了適用範圍。消費券不適用的範團只包括邀納政府的公共事業費用、購買金融產品、捐款和境外的網上購物。聞說政府對消費券是否可以支付交通費用,曾有過一輪的掙扎,因為有人認為交通開支不能刺激消費,建議不能使用,但也有人認為消費券的使用限制越多,越會增加市民不便,可能會把原本是開開心心的事情,搞出眾多怨聲,還是簡化為佳。政府最終從善如流,容許消費券可以支付交通費用。

三、可合併使用。此前坊間提到市民想用消費券購買例如手機等比較大全額的電子產品,或者購買貴價電器,每期細額的消費券買不到這些東西。如今最終方案不單期數減少,更可以合併使用,作大額消費。

四、使用簡單方便。消費券可使用於包括八達通在內等4種支付工具。八達通是最多市民使用的電子支付工具,尤其是有很多長者都不懂得使用較複雜的支付工具應用程式,如今他們可以選擇用八達通收取消費券,對長者方便得多。

政府在派發消費券的安排上,可說是費煞苦心,也希望達到一石三鳥的效果。1. 派錢。2. 增加消費,若政府簡單地派現金,市民可能覺得會比較方便。但這做樣做未必能有效地增加消費,因為會有很多市民會把到的錢存放在銀行。而派發電子消費券,由於消費券是有期限的(5至7個月有效期),會催逼市民在期限內消費,不會把政府發放的錢存起來。

3. 促進電子支付。眾所周知,內地的電子支付遠比香港先進,已發展到在街上的乞丐也使用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寶的二維碼收錢。政府今次透過4個電子支付商派發電子消費券,她們互相競爭,會各出奇謀爭客。另外,相信合資格的750萬市民絕大部份都會領取消費券,各大小商戶為做消費券的生意,也會安裝可以接納其中1種甚至4種收款工具,這將令到香港的電子支付能夠在短時間內做到全覆蓋的狀況。

政府簡單地派錢最容易,市民掌聲最多,政府內部從免麻煩的角度也有很多人支持,但這不是用好這360億的方法。財爺捨易取難,就是想加大派錢的效益。

過去的一年多,香港深受疫情的衝擊,社會經歷一輪又一輪的限聚,加上外地遊客絕跡,本地零售消費業已進入極度水深火熱的狀況。今次政府派發360億元的消費券,再加上商戶推出的各種優惠,推動消費的總金額可能達到500億元,分幾個月釋放出來,每個月可能會有近100億元的新增消費,對推動本地低迷的零售市道,對經濟的刺激,會有很大幫助。而力谷電子支付,更對未來經濟發展有長遠影響。

希望市民將來消費券到手的時候,好好使用,開心消費,對自己和對社會都有莫大裨益。

盧永雄

警方今日(6月17日)拘捕了5個《蘋果日報》的負責人,指他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觸犯了《港區國安法》,警方亦派出大批人員到蘋果日報大樓搜證。警方是次行動有幾個特點:

一、直接拘捕新聞機構的編採高層。警方這次行動有別於去年8月拘捕壹傳媒老闆黎智英的行動,上次是拘捕公司的負責人,並沒有拘捕相關的編採人員。而今次的行動拘捕了《蘋果日報》的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和《蘋果日報》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3人都是編採部高層;

二、直接搜查新聞材料。在上次的行動中,警方國安處雖然搜查了蘋果日報大樓,但沒有搜查新聞材料。而警方國安處今次按《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向法庭申請手令,直接搜查新聞材料;

三、凍結了報館的相關資產。較早前,保安局已凍結了黎智英的個人資產。今次則直接凍結了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和蘋果互聯網有限公3家公司共1800萬元的資產;

四、指控其勾結外地勢力的時間段,橫跨了《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前和以後。警務處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蘋果日報》高層涉及的罪名是由2019年到現在,《蘋果日報》刊登的數十篇呼籲制裁中國和香港的文章。這些文章是整個串謀計劃的一部分,提供了口實給外國機構對中國制裁。」要注意的是《港區國安法》是在2020年6月30日晚上11時生效,《港區國安法》並無追溯力,按理在法例生效之前的行為不會被追究。然而,法律界人士早已指出,若一些違法行為貫穿了法律實施前和實施後的話,這個違法行為會看成是一個整體,法律實施之前的違法行為,也會視為整個行為的罪證。

今次警方直接拘捕新聞機構的主要編採負責人和搜查新聞材料,自然會有人質疑這是否「以言入罪」。我認為先要搞清楚「以言入罪」和「以言免罪」這兩個相反的概念。《港區國安法》第29條已詳細列明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內容。當中有3種情況:1) 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對香港或者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2) 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串謀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3) 直接或間接受到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的指使、控制、資助對香港和中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以上3者皆屬違法。

看《蘋果日報》的情況,是涉嫌請求或串謀外國勢力實施對香港和中國制裁(上述1或2的情況)。請求實施制裁是單方面的行動,串謀實施就是與外國機構的共同行動。究竟《蘋果日報》的負責人如何涉及這些的違法行動,最後要看國安處所搜集到證據為何,我們很難在這裡評論。而簡單的總結是,當事人並非單純地講幾句說話,報道一下新聞,就算犯罪。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是否「以言免罪」的問題。過去部份香港人有一個想法,覺得香港行「一個兩制」,有新聞自由,香港的新聞媒體,「神聖不可侵犯」。但現實上有些新聞媒體負責人直接參與政治活動,公然當上反對派的大佬,甚至出資支持反對派大搞政治,亦和外國有緊密的聯繫。這些新聞機構的老闆或編採負責人的行為,已完全是大家所理解的政治行為,已不是專業新聞機構的行為。這樣問題就來了。究竟一個反對派的大佬,是否因為有一個新聞機構的包裝,就可以完全免罪呢?從另一角度看,如果這些「大佬」是在操控一些新聞機構,做一些純粹是專業新聞採訪或評論以外的政治行為,究竟是否也可以免受刑責呢?

在過去的十年,香港社會嚴重政治化,也包括部分新聞機構,這些機構的老闆和主要的編採負責人,混淆了專業新聞工作者和政客的角色,所作所為,不但踩界,甚至嚴重過界。如果純粹是因為他們是新聞組織的負責人而免罪,恐怕也於理不合吧。

至於《蘋果日報》一案,等到提上法庭,見到細節,一切就會看清楚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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