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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一石三鳥 力谷電子支付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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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一石三鳥 力谷電子支付

2021年06月18日 19:10 最後更新:19:13

政府公佈派發電子消費券詳情,將向750萬合資格港人,每人派5000元電子消費券,計劃總額360億元。今日公佈的細節有幾個特點:

一、縮短了支付期限。財政預算案公布時政府表示,計劃分5期派消費券、每期發放1000元。在聽取了意見之後,如今將發放期減少,提高每期的發放金額。若市民使用Alipay、WeChat Pay和Tap& Go收取的話,消費券將分兩期發放,第一期2000元,第二期3000元;若用八達通收取的話,會分3期發放,第一期及第二期各2000元,第三期1000元。

二、擴大了適用範圍。消費券不適用的範團只包括邀納政府的公共事業費用、購買金融產品、捐款和境外的網上購物。聞說政府對消費券是否可以支付交通費用,曾有過一輪的掙扎,因為有人認為交通開支不能刺激消費,建議不能使用,但也有人認為消費券的使用限制越多,越會增加市民不便,可能會把原本是開開心心的事情,搞出眾多怨聲,還是簡化為佳。政府最終從善如流,容許消費券可以支付交通費用。

三、可合併使用。此前坊間提到市民想用消費券購買例如手機等比較大全額的電子產品,或者購買貴價電器,每期細額的消費券買不到這些東西。如今最終方案不單期數減少,更可以合併使用,作大額消費。

四、使用簡單方便。消費券可使用於包括八達通在內等4種支付工具。八達通是最多市民使用的電子支付工具,尤其是有很多長者都不懂得使用較複雜的支付工具應用程式,如今他們可以選擇用八達通收取消費券,對長者方便得多。

政府在派發消費券的安排上,可說是費煞苦心,也希望達到一石三鳥的效果。1. 派錢。2. 增加消費,若政府簡單地派現金,市民可能覺得會比較方便。但這做樣做未必能有效地增加消費,因為會有很多市民會把到的錢存放在銀行。而派發電子消費券,由於消費券是有期限的(5至7個月有效期),會催逼市民在期限內消費,不會把政府發放的錢存起來。

3. 促進電子支付。眾所周知,內地的電子支付遠比香港先進,已發展到在街上的乞丐也使用微信支付或者支付寶的二維碼收錢。政府今次透過4個電子支付商派發電子消費券,她們互相競爭,會各出奇謀爭客。另外,相信合資格的750萬市民絕大部份都會領取消費券,各大小商戶為做消費券的生意,也會安裝可以接納其中1種甚至4種收款工具,這將令到香港的電子支付能夠在短時間內做到全覆蓋的狀況。

政府簡單地派錢最容易,市民掌聲最多,政府內部從免麻煩的角度也有很多人支持,但這不是用好這360億的方法。財爺捨易取難,就是想加大派錢的效益。

過去的一年多,香港深受疫情的衝擊,社會經歷一輪又一輪的限聚,加上外地遊客絕跡,本地零售消費業已進入極度水深火熱的狀況。今次政府派發360億元的消費券,再加上商戶推出的各種優惠,推動消費的總金額可能達到500億元,分幾個月釋放出來,每個月可能會有近100億元的新增消費,對推動本地低迷的零售市道,對經濟的刺激,會有很大幫助。而力谷電子支付,更對未來經濟發展有長遠影響。

希望市民將來消費券到手的時候,好好使用,開心消費,對自己和對社會都有莫大裨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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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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