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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為外人道的美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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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為外人道的美國關係  

2021年06月23日 19:53 最後更新:20:00

事情的解決,比想像中簡單。一年之前,又有誰可以想像得到,如此親美的黎智英,會扣押牢中?又有誰想像得到,一份如此反對政府的報紙,真的會停刊?

壹傳媒董事會決定《蘋果日報》最遲周六結業。我真是忍到今天才講,一個傳媒的老闆,怎可以和美國搞到這樣密不可分? 若事情發生在美國,傳媒老闆可能早就人間蒸發了。肥佬黎和3個美國人物,3段關係,值得一書。

第一個是美國前國防部副部長沃爾福威茨。2014年佔中爆發,在同年的5月底,我當時收到風說肥佬黎將會在香港會見一個美國猛人,就叫相關媒體派記者去傳聞肥佬黎和那美國人會面的幾個地點,其中一個是肥佬黎停泊遊艇的碼頭,結果真的等到了,發現與肥佬黎見面的是竟然是美國前國防部副部長沃爾福威茨,沃爾福威茨在遊艇上,逗留了5小時,之後與肥佬黎前後腳離開。至於他們在遊艇上面究竟商議什麼,大家無從得知。

沃爾福威茨是美國的鷹派大佬,也是美國共和黨猛人,在共和黨執政的歲月裡,他都出任政府高官。到共和黨落台,民主黨上場,他通過旋轉門出任智庫的負責人。他在2005年至2007年曾擔任世界銀行行長。

在2014年,香港爆出大批沃爾福威茨與肥佬黎相關的電郵,外界才知道兩人的關係這樣密切,沃爾福威茨一路以來都在幫忙肥佬黎搵「水源」,甚至動員美國商務部官員,安排肥佬黎見緬甸總司令奈溫將軍。

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如果有美國媒體拍到美國報紙老闆與中國前副國防部長密會,又幫他四處揾生意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呢?

第二個與肥佬黎有關係的美國人物,是當年的美國在台協會會長薄瑞光。肥佬黎進軍台灣的媒體市場,除了辦報之外,還搞電視台。台灣不想發牌給肥佬黎,肥佬黎便找美國政府幫忙。從爆出的大批電郵中看出,他與薄瑞光也相當熟悉,薄瑞光指示美國在台協會的處長司徒文,協助肥佬黎遊說台灣政府發牌予肥佬黎在台灣搞電視台。肥佬黎的助手還提到,如果壹傳媒拿不到電視牌照,就會公開批評台灣政府,美國在台協會還會支持和配合。

原來,肥佬黎能夠在台灣搞媒體,背後就是美國政府幫他開路。大家又試想一下,如果有一個美國媒體集團去外國搞電視,原來背後是中國政府的大使館在背後幫忙的話,你估美國政府知道之後會有什麼反應呢?

三,肥佬黎的私人助理Mark Simon。這位人兄本身已很有問題,他是美國共和黨黨員,自2000年起便為肥佬黎工作。Mark Simon出身於美國的情報世家,他的父親在美國中情局工作了35年。Mark Simon於1986年至1990年,擔任美國海軍情報局的潛艇分析員。

Mark Simon曾做過美國共和黨的香港支部主席,他自己說是透過前美國總統布殊的文膽麥偉林介紹,認識了肥佬黎,兩人一見如故,便為肥佬黎打工,打了20年。有趣的是,肥佬黎在政治上所做的不可告人的事情,基本上都是經由Mark Simon去做,由俾錢泛民,到出資給人搞佔中。肥佬黎為何不信任他公司的華人高層,只信任一個美國人呢?

如果有一個美國報館老闆,貼身助手是一個前中國解放軍總參謀部情報員。單是這個消息,在美國肯定是一個爆炸性大新聞。而奇就奇在,香港人卻當無事發生。

看完肥佬黎這三段與美國的關係、美國背景,我的問題是,為什麼這個報館老闆與美國政府、鷹派大佬和情報人員關係會這樣深呢?為什麼不可能在美國發生的事,偏偏可以發生,還發生了20多年呢?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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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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