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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班子硬手治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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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班子硬手治港

2021年06月25日 18:14 最後更新:18:16

 政府在「七一」之前公佈高層換馬。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升任政務司司長,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升任保安局局長。是次換人,其實傳聞已久,值得注意的反而是為什麼本屆政府任期只餘一年,仍要作出高層調動。

一般而言,政府進入任期尾段,已經「落雨收柴」,來屆特首將於明年3月產生,今年下半年將進入特首的跑馬仔期,政府內部都不會有大動作。然而,經歷了過去兩年的風風雨雨,大家都知道現在的狀況並不「一般」。中央推動特區高層換人,相信有深謀遠慮的設計。

一、升官人選全屬硬手。即將升任政務司司長的李家超,在政府內部是少數敢於堅持立場的局長。在今年「六四」前夕,我已撰文提及,今年「六四」是《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後的第一年頭,港府官員對支聯會堅持「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是否違法,大多支吾以對,唯獨李家超的立場相當鮮明,他在「六四」前警告市民,任何人用非法手段去推翻中國根本制度,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比起其他支吾以對的高官,李家超的形象相當突出。

李家超最近接受星島專訪的時亦提到,政府要盡早就《基本法》23條立法,又表示相關的立法的工作一直未有停頓。由於《港區國安法》並未全面涵蓋23條立法要求的7個範疇,所以他認為要立法強化。他對23條立法亦不迴避。

升任保安局局長的鄧炳強也是一個硬手。他在2019年11月反修例風波高潮中,接任警務處處長一職,大力打擊暴動,一改上任警務處處長盧偉聰遲疑不決的風格,逐步將暴動控制下來。

李家超、鄧炳強加上去年升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的曾國衛,都是紀律部隊出身的警政人員,紛紛冒升。曾國衛近期在完善政制方面有很好的表現,能夠在短時間完成如此複雜工作,充份體現了意志和擔當,未來還要負責多場選舉。

從中央策劃特區政府過去一年兩波換人的部署,顯見在這個撥亂反正的過程,以「一國」為本的思路,以硬手去啃硬骨頭。

二、換人的即時作用。過去,香港政府做事例必「嘆慢板」。2019年爆發暴動,中央要香港撥亂反正,一刻都不能拖遲。上任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比較無為,現在到明年換屆還有一年,中央若不想香港浪費了這一年的時間,換一個強手上場,既可進一步推動撥亂反正的工作,又可以加快開展民生經濟相關的新猷,不用等到下屆政府上任時才慢慢摸索慢慢搞,也是一件好事。你看中央過去就一力甚為不滿特區政府改革通識科嘆慢板,初時說要搞3年才搞掂,結果在中央力催下,一年就成事。面對香港這種政治殘局,真是「多少事,從來急,天地轉,光陰逼」呀。

三、來屆政府的部署。來屆特首的具體人選難測,但基本思路易見。香港過去是AO(政務官)治港,未來將會是硬手當政。無論是政務司司長李家超、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或者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都來自警方和入境處等警政系統,他們作風強硬、行事果斷,他們較少傳統政務官對很多事情都不敢做的思想包袱。若按政府過往的思維,要《蘋果日報》在「七一」前結業,是政務官想也不敢想的事情,而今天說要做就做到了。所以,提早作出人事部署,安排警政系統人員加入決策層,未來特區政府一、二把手的選擇,就會多起來了。

我和知情人士分析談到來屆政府,認為有兩個路向,一個是特區的一、二把手是「硬硬配」,即兩個都是強硬的人;另一個是「軟硬配」,即一個溫和,一個強硬。但無論是「硬硬配」也好,「軟硬配」也罷,其中的要角都是硬手的警政人員。

香港由2019年的殘局,在中央親自落場下棋之後,形勢快速扳回,但顯然未竟全功。千萬不要小看中央換人這步棋,相信未來的大圖畫,已經成竹在胸。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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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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