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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斷孤狼式恐襲的煽動根源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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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切斷孤狼式恐襲的煽動根源

2021年07月02日 19:24 最後更新:19:36

一名50歲男子在銅鑼灣用刀刺傷警員之後自殺身亡。警方將案件定性為「孤狼式」本土恐怖襲擊。

一般人很難理解為何因為政治上的偏見,會發展到殺人甚至自殺的地步。多年前我在《國際先驅論壇報》上面看到一個詳盡的專訪,訪問一個被中東恐怖組織挑選為人肉炸彈的伊斯蘭教青年。該青年表示他其實也相當害怕。負責和他溝通的接頭人一直跟他說他的族人如何被以色列人壓迫,如果不採取人肉炸彈這種恐襲手段,是沒有其他方法可以為伊斯蘭信徒復仇。接頭人不斷稱讚該青年為「英雄」和「烈士」,遊說他只要作出襲擊,就可成為伊斯蘭世界的英雄。

這名青年只有十多歲,人生相當平淡,從未想過自己可以成為英雄、烈士,他聽到接頭人的遊說後非常興奮。接頭人之後就是以宗教去麻醉他,說青年成為烈士之後,他和他全家都可以去到天堂。而天堂上美女和美酒都可以享之不盡,人世間的快樂,全部可以享受到。年青人就因為1、被煽動起來的仇恨;2、做烈士的榮耀和;3、天堂的許諾,成為一個人肉炸彈。

香港那些實施恐怖襲擊的孤狼,未知他們有無受激進宗教影響,但將一個普通人發展成恐襲者的方式,其實都是一樣,就是煽動仇恨和英雄主義。這條方程式,舉世皆然。

今次這個向警察施襲的人,是否真的是孤狼,背後有沒有組織,尚待警方進一步查證。而孤狼式的恐怖襲擊,的確早已在世界各地興起。早在2013年10月,以色列的智庫----國際反恐政策研究所發表了一個統計,在西方國家發生的孤狼襲擊案,在1990年至1999年,只有4宗,造成14人傷亡;2000年至2009年,共有40宗,有87人傷亡;2010年至2013年,已經有29宗,導致290人傷亡,原來這只是孤狼式恐襲的開始。在2014年之後,情況更越演越烈,當中一個標誌性事件是2016年美國佛羅里達州奧蘭多一家名為「脈衝」同性戀夜店的大型槍擊案。槍手是29歲的美國公民奧馬爾.馬丁,是一個回教徒,在紐約居住。雖然兇手過去曾自稱與恐怖組織有聯繫,但卻沒有證據顯示他接受過類似IS(伊斯蘭國)等恐怖組織的訓練,他其實只是在網上響應IS在世界各地發動聖戰處決利比亞領導人卡達菲的號召,就在美國發動孤狼式恐怖襲擊,事件造成包括他在內的50人死亡和53人受傷。自此之後,在世界各地,孤狼式恐襲越演越烈。

孤狼式恐襲的成因,主要有兩個。一、現代社會的個體化和扁平化結構,推動了具有反社會人格的人獨立行動;二、互聯網令到激進思想大量擴散,助長了孤狼式恐擊的出現。從海外眾多的孤狼式襲擊者發動的攻擊可見,孤狼式恐擊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直接策劃的行動,但他們卻是恐怖組織或激進組織在網上煽動所謂殉道的英雄主義下的產物,透過網絡社群,令他們變得越來越活躍。例如美國便發現IS自2014年以來,通過twitter等社交媒體,建立了70個網絡平台發佈其極端思想。

香港這次發生的孤狼式恐襲,已敲響了警鐘,在全球蔓延的孤狼式恐襲,將陸續在香港出現。香港當局除了追蹤這些恐怖分子之外,還要做兩方面的工作。

一、採取更嚴厲的手法去打擊暴恐和激進組織。因為之所以有孤狼,背後就是這些組織有意識地在網絡上不斷發放激進思想甚至假消息所導致。例如在2019年有人持續地擴散太子站警察打死六個人的假消息,就令到群眾產生嚴重的仇警情緒,最終觸發了意圖殺警行為,這些事情不是偶發,幕後有黑手。又例如流亡海外的組織支持暴恐襲擊,把北愛爾蘭的恐襲行為合理化,鼓勵本地人倣效,再透過本地媒體在香港散播。這些出口轉內銷的方法理應制止。

二、要制止網上美化暴力、宣揚暴恐襲擊的煽動性媒體。本地的激進社交媒體將襲警的兇徒英雄化,這些行為客觀上助長了孤狼式恐襲發生,要記住仇恨和英雄化是恐襲的根源。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和第10條列有煽動意圖罪,過去覺得煽動他人殺警是很遙遠的事情,如今已有暴徒付諸行動。在7.1前警方已破獲暴徒懷疑製造土製炸彈,孤狼式恐襲已然發生,煽動行為必須制止。任由這些激進思想在網上散播、將施襲的兇徒英雄化、將恐襲美化、支持殺警的言論,都跌入煽動意圖罪的範圍,都可以追究。

對付暴力恐怖主義,只能強硬打擊,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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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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