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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特首有「人民情懷」嗎?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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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特首有「人民情懷」嗎?

2021年08月02日 19:44 最後更新:19:57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7月16日出席「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周年」專題研討會的講話全文,最近才公佈全文。不看全文,不能全面了解阿爺對治港者提出要求的思路。

夏主任的演講可以歸納為7個變化+4個期望+5個要求。

他先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發生的7個變化,當中最關鍵是徹底粉碎了港版「顏色革命」的圖謀,告別動盪不安的局面。結論是《港區國安法》十分有效。

既然有效,就要進一步落實。4個期望指全面落實《港區國安法》的期望:

1. 特區政府及其管治團隊堅決扛起全面落實香港國安法的責任。當中提到法官和公務員,也講到在傳媒、教育等重點領域,撥亂反正的工作穩步推進。炮轟教協,早有預示。

2. 香港警隊嚴正執行香港國安法。

3. 香港社會各界愛國愛港人士眾志成城「撐國安」。

4. 國際社會正義力量仗義執言,形成支持中國維護國家安全正義立場的強大聲勢。

接著入戲肉,訂了國安法,完善了政制,接著就要選出德才兼備的治港堅定愛國者,解決市民面對的問題,夏主任提出5個要求:

1. 善於在治港實踐中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做立場堅定的愛國者。敢於同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言行作鬥爭。

2. 善於破解香港發展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做擔當作為的愛國者。具有戰略思維和宏闊眼光,注重調查研究和科學決策,勇擔當、敢碰硬、善作為,逢山能開路、遇水能架橋,消除影響香港社會政治生態好轉的各種痼疾,衝破制約香港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的各種利益藩籬,有效破解住房、就業、醫療、貧富懸殊等突出問題,不斷提高特別行政區治理能力和水準。

3. 善於為民眾辦實事,做為民愛民的愛國者。樹立市民至上的服務意識,想市民之所想、急市民之所急、解市民之所困,始終貼基層、接地氣。特別是要聚焦廣大市民關注的事,花大力氣採取務實有效的辦法加以解決,每年辦幾件讓廣大市民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實事,以施政業績取信於民。

4. 善於團結方方面面的力量,做有感召力的愛國者。以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胸襟,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打破門戶之見,遇事多溝通、多交流、多諒解、多補台,在愛國愛港的旗幟下促成最廣泛的團結,在建設更美好的香港這一大目標下匯聚最強大的合力。

5. 善於履職盡責,做有責任心的愛國者。對新選舉制度下產生的管治者,廣大市民期待很高,希望他們展現出新氣象新風貌,用自己的實際行動、用工作的實際成效來贏得廣大市民的口碑,不辜負中央的期望。

睇完夏主任講話全文,有一點體會:

1. 5個要求指向性很強,與新選制關聯。阿爺希望新制度能選出立場堅定,同時有能力、能做事、做到事的治港者。關鍵要解決問題,不是做了就算,不理果。

2. 講話強調了人民至上的精神。夏主任要求治港者要抓住了市民所思所想所盼,體現的是人民情懷,不是官僚情懷,「每年辦幾件讓廣大市民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實事」,要求相當具體,現在的官員做得到嗎?

3. 直指香港有深層次矛盾。特區政府高層不承認香港有深層次矛盾,認為這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必然現象。夏主任差不多直斥其非,說要「善於破解香港發展面臨的各種矛盾」,直接羅列香港住房、就業、醫療、貧富懸殊等各種「痼疾」,而房屋就是當中的核心問題,所以才會提出在2049年告別籠屋、劏房。

未來香港的參政者,要對號入座,看看自己是否符合這5大條件,特別是有無能力去「衝破制約香港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的各種利益藩籬」,去解決香港的深層次矛盾問題。無條件者,就不要花時間去玩了。

我一直講誰當未來特首,先不要講誰做,要先講條件。核心是心繫人民,香港的官員真的愛民嗎?

盧永雄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審結,24歲被告唐英傑被判囚9年,停牌10年。9年刑期屬於重判。

唐英傑被控《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3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在判詞中詳述判刑的考慮。

1.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港區國安法》第21條指出: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審法官認為此案屬於「情節嚴重類別」,即判刑要在5年至10年之間,因為考慮整個犯案的情節,唐英傑不是一個單獨的示威者,在這種環境下騎電單車展示港獨旗幟,衝撞警員,明顯是想吸引公眾注意,製造極大效果;再加上事發當日是七一回歸紀念日,又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的翌日,情節更加嚴重。不過這不是嚴重個案中的最壞情況,有關口號只是一個基本呼籲而無具體分裂計劃,所以法庭認為要以6年半監禁作為此罪名的量刑起點。

2. 恐怖活動罪。《港區國安法》第24條指出: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此案並無帶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所以不屬於嚴重類別,量刑就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類別。

不過主審法官就認為案情相當嚴重,因為被告唐英傑蓄意衝過警方防守線,他是有意做出這種行為,對道路使用者及3個受傷警員構成嚴重危險,更大問題是整個行動是有計劃的,有意挑戰警方,再加上他駕駛的是599 CC的大馬力電單車,若以危險方法駕駛,本身就是一種大殺傷力武器,情況嚴重。

主審法官更特別指出,被告實施恐怖活動時,有分裂國家的政治目的,亦是判刑時要考慮的附加因素。

結果法官選擇在這個沒有嚴重後果的刑期中,以9年監禁作為起點,接近法例規定的10年頂點。

由於唐英傑不承認控罪,即使他在求情時表示有悔意,也不為法庭接納作扣減刑期的因素,再加上犯罪情節嚴重,法庭完全無考慮扣減刑期,就以刑期起點判刑。

主審法官最後判定,唐英傑被控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以量刑起點監禁6.5年判刑,「恐怖活動罪」以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判刑,由於大部份罪行同時發生,刑期重疊,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其中2.5年刑期分期發生,所以判6.5年加2.5年即9年刑期。

對法庭判刑有3點觀察:

1.判刑甚重。今次判刑是在刑期範圍內的中高位,而且完全不考慮減刑因素。若往後有人實施恐怖活動而令人重傷,完全有可判刑期範圍頂點即終身監禁。

2.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是嚴重罪行。被告駕駛電單車在鬧市橫衝直撞是人所共知的嚴重因素,但法庭特別指出煽動分裂國家觸犯基本法內的根本原則,亦是考慮因素,這次判刑提醒公眾,煽動分裂可招致重罰。

3.黑手害人,爸媽最慘。被告的代表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被告因愚蠢而犯罪,求情信顯示被告頭腦簡單,被告父親指被告很容易受政治影響,「那些壞媒體驅動他做錯事」,被告的姨媽指「被告受社會上部份人和傳媒的虛假報道影響」。被告的家人是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那些煽動他人犯法的黑手,他們良心過意得去嗎?

唐英傑案是首宗國安法案件,如今重判,希望敲響一個警鐘,讓所有人都要醒來,不要再裝睡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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