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倉促解散難避禍  4億分產惹質疑

博客文章

倉促解散難避禍  4億分產惹質疑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倉促解散難避禍  4億分產惹質疑

2021年08月11日 19:23 最後更新:20:01

教協理事會8月10日倉促宣布,決定解散教協,惹起質疑聲音。教協理事會為何要急急解散?這樣做是否合乎程序?遺下鉅額資產如何處理?

政界消息指,教協中人曾找中間人想和阿爺協商,研究如何可以「全身而退」,但不得要領。他們怕被《港區國安法》追究,所以馬上宣布解散,以求自保。

教協理事會倉促公布解散決定,惹來教協會員質疑,指教協會章第20條規定,「本會必須有全體合格會員三份二或以上以秘密投票表示同意方得解散。」該會員指出,「全體合格會員」不是指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是指全體會員的人數,教協會員有9.7萬人,三分二即6.5萬人,要這麼多會員同意解散,並不容易,光叫他們來投票已很難。所以目前教協解散只是理事會的建議,尚未通過合法程序成為事實。據了解,教協打算修改章程,並降低相關門檻。

至於阿爺亦不收貨。權威官媒新華社事後發文指出,教協解散咎由自取,不能因此勾銷曾經涉嫌違法行為。

教協手上持有大批物業。

教協手上持有大批物業。

另外,教協解散後如何處理資產也是一大問題。教協手上有大批物業,今年3月再花5942萬元,掃入新蒲崗萬廸廣場3個商業單位。計及其他物業如旺角好望角大廈和中僑商業大廈、銅鑼灣永德大廈等,市值高達4.5億元。除了剛購入的新蒲崗萬廸廣場單位外,其他物業都是多年前購入,估計已還清按揭,這批物業資產的淨值估計有4億元,還未計教協帳上有現金及其他流動資產。

教協解散後如何處理資產,一般以為可以完全由會員攤分。但實情沒有那麼簡單,教協有兩重身份,不同身份處理資產的方式不同。

1.教協是一個職工會。按政府對《職工會條例》的相關說明,指職工會在解散前,必須變賣所有物業,清還一切債項,及按職工會章程的規定議決處置剩餘經費的方法處理。

而教協會章第20條講到「解散」,該條文2. 規定:「遇前項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清還,餘款由合格會員均分之或依照會員代表大會之決定處理之。」

如按教協會章規定,教協解散應將淨資產分給9.6萬個會員,每人隨時可以分得數千元。

2. 教協也是一個慈善團體。據稅務局公布截至2021年6月30日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名單,「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育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是一個在1995年成立的註冊慈善機構。這樣就不簡單了。    

在稅務局公布截至2021年6月30日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名單上,有「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育發展基金有限公司」。

在稅務局公布截至2021年6月30日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名單上,有「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育發展基金有限公司」。

按稅局公布了一份慈善機構稅務指南,當中講到慈善機構規管文書的條款,指慈善團體必須有一份規管機構活動的文書,該規管文書一般應載明的條款其中一條是「說明在有關團體解散時如何處理餘下資產的條款(餘下的資產通常應捐贈與其他慈善團體)」。

按此理解,若在「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育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名下的資產,教協會員就不能攤分,要轉贈其他慈善團體。

按稅局公布慈善機構稅務指南,指慈善團體必須有一份規管機構活動的文書,說明在有關團體解散時如何處理餘下資產。

按稅局公布慈善機構稅務指南,指慈善團體必須有一份規管機構活動的文書,說明在有關團體解散時如何處理餘下資產。

由於慈善團體可以免稅,教協註冊一個慈善機構性質的公司,好大機會是用來處理教協開辦的大量營利產業,如超市及電器商店、訂購服務及綜合服務等,過去5年,這些業務每年營業額均超過3億港元,而本年則有3.45億港元,估計每年利潤不少。

問題是教協的物業資產到底是註冊在職工會名下還是慈善公司名下,表面看資產若在職工會名下會員還可能有得分,若註冊在慈善公司名下就不可以分了。當然,即使資產註冊在職工會名下,稅局亦可以質疑職工會買物業的資金是來自慈善公司累積盈餘資助去購買,若然如此,也不能分給會員。

司徒華48年前創辦教協,是用一個千秋萬代的心態去培育經營,所以才會註冊慈善團體來營運,沒有想過有解散分水的一天。如今教協被一班「敗家仔」搞到要解散收場,相信政府會小心查帳,不易讓人借慈善團體之名既免稅又去累積財富。所以教協雖然散場,不單人可能會被追責,錢也可以被追數。

李彤

往下看更多文章

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