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提名結束,將於9月19日舉行選舉。觀察選委會的提名情況,發現到兩個特點。
一、反對派舉白旗。香港的反對派由早年抵制選委會,完全不參與。到後期積極參與,並在多個界別全取議席,沖上300席以上。不過,完善政制之後,反對派舉白旗。除了少量傳統泛民人士如狄志遠參與之外,沒見到反對派大黨參與選委會選舉;
二、建制派之間的競爭。今屆選委會選舉,個別界別仍有競爭,但都只屬建制派之爭,以教育界為例,過去,教育界投個別票,有8萬個選民,今次投團體票,只有1700個選民。教協組成聯合名單,囊括30個席位的風光已不再,現更變成明日黃花,宣布解散。是次選委會選舉,教育界在14個可供選舉的席位當中,由於身兼人大代表的教聯會會長黃均瑜轉為教育界當然委員,教育界改為13席,今屆有14人報名,當中有13人是津貼中學議會、津貼小學議會和資助小學校長會等十多個教育團體組成的教育專業聯盟提出的聯合名單,餘下的一個競爭者也並非乎反對派人士,選委會選舉變成了建制派之爭。觀察目前局勢,未來的選委會可能有八成以上的議席,會由與阿爺關係良好的建制派人士取得。
未來,選委會的角色和功能也會大變。此前,選委會的基本功能是選行政長官,每5年選一次,其餘的時間完全不運作。未來,選委會除了選行政長官之外,還會選出40個立法會議員,佔了立法會90個議席的44.4%。這是阿爺完善香港政制、將香港回復行政主導的設計,行政長官和相當部份立法會議員由選委會選出,可以確政府的施政能夠在立法會得到穩定的支持。
另一方面,有政壇高人同我講,選委會將應發揮新的監察功能。未來的選委會與過去的選委會將會有很大的不同,應該要扮演更積極的角色,可以像內地的人大和政協一樣,每年定期開會,檢視政府提交的工作報告,甚至可以質詢政府有否履行選舉時的承諾。另外,選委會也可以像人大和政協一樣,設立專門的委員會,專項研究經濟民生等各方面的課題。選委會共有1500名委員,當中囊括了很多社會上各行各業的精英,理論上,他們可以做政府的智囊,為政府出謀獻策。
一直以來,香港都不重視智囊和研究組織。現屆政府甚至將中央政策組解散,改為創新辦。政府未來應該更重視政策研究工作,更重視各界的智囊,而選委就是其中一個主要的智囊。此外,選委會也可加入召集人制度,方便往後可以隨時召開會議。例如立法會一旦出現議員出缺,就可以馬上進行補選。
簡言之,政壇高人認為選委會的角色應該改變。完善政制之後,議會上的反對派大減,香港政局會更加穩定,而選委會加入了監察的功能,可做到反對派減少但對政府的監察不減的效果。選委會可以推動政府工作,提高其施政效率,解決香港的重大問題,將香港推上新的發展台階。
李彤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