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成也大佬,敗也大佬

博客文章

成也大佬,敗也大佬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成也大佬,敗也大佬

2021年08月20日 19:38 最後更新:19:44

「12瞞徒」偷渡案中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和法律助理陳梓華承認勾結外地勢力罪,揭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是整件事件的幕後指揮。這亦解釋了自2019年開始,攬炒派能夠動用大筆資源,在外國媒體大賣廣告,全力遊說外國政客制裁香港行動的來龍去脈。當中包括三次所謂「眾籌」,獲得二千四百萬元,另外,黎智英又提供了數百萬元,用以支援網絡和媒體。攬炒派先後在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西班牙、意大利、瑞典、比利時、日本、韓國、澳洲和台灣等地刊登廣告,譴責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並促使當地政客對中國和香港實施制裁或封鎖。

我覺得整件事可以形容為「成也大佬、敗也大佬,如今也要追究大佬」。什麼是「成也大佬,敗也大佬」呢?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沒有大佬,如何能夠在美國及西方等大國刊登廣告?在2019年6月至8月期間,那些名不經傳的所謂香港民間反對派團體,可以在包括《紐約時報》等西方大報上刊登廣告,當時已令人嘖嘖稱奇。既不知錢從何來,亦不知道他們有何門路可以在著名大報上刊登廣告。

有個富商講起一個故事,他說見到香港反對派在西方大報上刊登攻擊香港政府的廣告,覺得他們歪曲事實,便連同一班朋友,想在同樣的報紙上刊登澄清事實的廣告,但當他們嘗試接觸那些報章談有關登廣告的事宜,對方斷然拒絕。富商覺得很奇怪,因為某報的太子爺他也認識,平時也聲稱自由開放,無理由不肯接受廣告,富商於是直接打電話給該報館的太子爺,表示想刊登廣告,講出另一面的故事,支持一下香港政府。對方初時支吾以對,最終表示富商可以刊登廣告,但一版廣告要收取等同一百二十萬港元的廣告費。其實,該報紙登全版廣告,收費一般都是二、三十萬港元,對方開出天價,根本是想以高價拒客。富商當然心知肚明,也不強人所難。可以見到,沒有人脈關係,想在外國的大報上登廣告,根本就不可能。如今揭出黎智英是幕後的最高指揮,就知道這個團隊如何將不可能變成可能了。

第二、沒有大佬,如何在香港有免費宣傳?黎智英被揭出支持「重光團隊」在外國遊說發動抵制香港和中央政府,可說不遺餘力。包括在黎智英營運的《蘋果日報》提供免費頭版廣告,亦授權「重光團隊」等人自由使用《蘋果日報》有版權的圖片,以作國際宣傳之用。當然,黎智英旗下的報章,對「重光團隊」的宣傳更是少不免了。如果沒有大佬的支持,相關的港獨組織在香港又怎會有這麼多免費宣傳的渠道呢?

第三、沒有大佬,12「瞞徒」如何踏上逃亡的不歸路?涉案的李宇軒在去年8月10日和黎智英同日被拘捕。在8月23日,包括李宇軒在內的12個港人,試圖偷渡逃亡到台灣,在進入中國水域時被捕。李宇軒認罪服法,也源於這次12港人自投羅網的非法逃亡行為。相信他在國內已認罪,回港後也沒有推翻供詞,承認罪名,將來很大機會會成為污點證人,指證黎智英。

去年12月12日,黎智英被控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另一條控罪指他在去年7月某日至8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陳子梓華和李宇軒及其他人串謀,意圖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在李宇軒被香港警方拘捕後,協助李宇軒逃離香港。換言之,警方現指控黎智英是組織安排李宇軒等12港人逃亡的幕後人,黎智英也為自己掘了墳墓。

事到如今,亦應該開始追究幕後大佬了,除了已提出起訴的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和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之外,其實還有三個方面值得關注。

第一、濫用公司資源違反誠信責任。壹傳媒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要經營的業務是《蘋果日報》和蘋果網。公司的大老闆因為個人的政治偏好,要求《蘋果日報》提供免費廣告給「重光團隊」,亦將相片免費給他們使用,根本上違反了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的誠信責任,當中也涉嫌有訛騙公司股東的成分。究竟黎智英還濫用了多少公司資源去從事政治活動?應該要全面追究;

第二、公司缺錢,優先還款給大股東。在《蘋果日報》停止運作之後,壹傳媒遲至7月23日才公佈集團的現金結餘僅有3.4億元,較3月底減少了1.8億元,當中包括在4月1日償還大股東黎智英提供的1.5億元貸款。上市公司償還如此大筆的貸款,屬於股價敏感資料,但是,公司卻沒有即時披露,延遲了三個多月,到財務狀況陷入極度困難之後才披露,已涉嫌違規。另外,最近有《蘋果日報》員工到勞資審裁處追討欠薪,而壹傳媒的代表表示,公司已資不抵債。問題就來了。在公司破產的半年內,如果提早還款予個別債權人,就可能涉及觸犯「欺詐性優先」(fraudulent preference),意指公司優先將資產償還予部份債權人而損害到其他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這是犯法的行為。

第三、將整家上市公司變成政治機構,最後導致結業收場,理應追究。壹傳媒原本是一家傳媒公司,經營得好好的。但大股東卻將公司變成一個政治機構,以滿足其顛覆國家的痴想,最終迫使公司結業。大股東很明顯是違反了誠信責任。員工、債主、股東都應該可以向黎智英追究索償。

由李宇軒認罪,揭露了黎智英整個勾結外國勢力,意圖顛覆國家的陰謀。相信追究黎智英這個大佬的罪名,會遠多於現已對他提出的控訴。要全力追究黎智英,除了為香港社會大眾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為那些因他胡搞而蒙受損失的人,討回一個公道,而不是由政府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即納稅人去埋單。

李彤

往下看更多文章

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