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8月26日完成對選委會參選人的資格審查,判定有兩人不符合資格,其中一人是參加界別分組選舉的候選人,因未有登記為地方選舉選民,不符合基本參選資格。另一人是熱血公民的立法會議員鄭松泰。
言之,只有鄭松泰一人是因為政治原因被DQ,社福界部份被視為獨立泛民的候選人也可以過關。
身兼資審委主席的政務司司長李家超指出,參選人(或當然委員的登記人)的政治聯繫不是考慮因素,主要考慮1. 他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2. 是否真誠效忠特區。真誠是重要的,真誠在法例中清楚講明,亦有案例。參選人要在意圖上,言行上真誠。花言巧語不會得逞,亦不會容許借資審委去漂白。他又指「騙徒擅長扮演不同角色」。
而鄭松泰回應時指資審會曾問及他有關其著作、過往言行,以及2016年倒插國旗事件。鄭松泰2016年10月在立法會議事廳內倒插國旗,事後他被控侮辱國旗區旗罪成。其後2020年鄭松泰參選立法會選舉,收到新界西選舉主任黃展翹來信,指鄭松泰倒插國旗案罪成,如何顯示他忠誠接受和履行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諾。
鄭松泰當時回覆選舉主任,表示當年所做的事確實不對,又指難得選舉主任來函詢問,他特此表達歉意,並承諾改過遷善,繼續擁護《基本法》,愛護國旗和區旗。結果他沒有被選舉主任DQ。
過去大半年鄭松泰重入議會,還做了很多食美心蛋糕的小動作,結果無補於事。
為何鄭松泰上次沒有被選舉主任DQ,今次被資審委DQ?相信和選舉主任睇形式,而資審委睇實質有關。
李家超說,資審會是落實愛國者治港的重要制度保障,不容許假扮擁護基本法並效忠特區的人,進入特區管治體制。
按李家超的講法,資審委會全面睇參選人的言行去判斷,不是他說自己真誠就是真誠。
李家超提過的法庭案例,有講到真誠的問題,是指2018年2月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被拒參選議員案。陳浩天申請選舉呈請敗訴,法官區慶祥在長達103頁的判詞解釋,候選人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這不能只流於簽署聲明等形式化表態。陳浩天宣揚港獨,其政治主張違背《基本法》,選舉主任有權調查並撤銷陳的參選資格。
當時陳浩天代表律師曾反駁,讓選舉主任去裁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是非常主觀的,凡涉及這類剝奪選舉權的決定,應該有清晰、明確和可查明的標準,較妥善的做法是選舉主任只在形式上確認參選人的立場,若日後發現當選議員違反誓言和聲明,才訴諸檢控或撤銷其議席。
但區慶祥法官認為《基本法》對參選人的憲法要求是不容凌駕的,若選舉主任只能形式上確認參選人是否符合資格,將會出現選舉主任明知他實質上不會擁護《基本法》,但純粹因為他填妥文件而必須讓他「入閘」的荒謬情況。等待選舉後再追究明顯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對議員的要求,做法亦相當迂迴。
睇完今次資審委的決定,重溫過去的案例,可以有2點總結:
1. 判斷一個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和效忠,不是他說了就算,資審委可以綜合考慮所有因素,去判斷他是否真誠。
2. 假效忠不易過關,食美心蛋糕不能洗底。出得來行,始終要還。
結論是資審委是有牙老虎,也會判斷假效忠人士。但也放了一些溫和泛民入閘,不算是清一色了。
李彤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