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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技術維修員認暴動囚3年4個月 官:在他人鼓動唆擺下的悲劇

電腦技術維修員認暴動囚3年4個月 官:在他人鼓動唆擺下的悲劇

電腦技術維修員認暴動囚3年4個月 官:在他人鼓動唆擺下的悲劇

2021年08月27日 14:14 最後更新:15:26

前年10月27日,有網民發起「追究警暴遊行」,晚上多人於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期間有人縱火。33歲電腦技術維修員當晚被捕,被控暴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3罪。他早前承認暴動罪,另外兩罪獲法庭存檔。

法官陳廣池今於區域法院指,案發時香港已進入「混亂、暴力橫行的階段」,形容本案為「另一宗被告在他人鼓動唆擺及泛政治觀念灌輸下的悲劇」,「年輕人不知就裏、挺身而出」參與暴動。被告全副武裝並非一時衝動,考慮到他認罪、非暴動策劃者等因素,遂判囚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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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灣政府合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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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27日長沙灣政府合署遭人縱火。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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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判刑時指,案發於「暴亂動盪」的2019年,而被告戴手套和頭套、帶備點火槍及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金屬棒等「重裝備」明顯是有備而來,縱火時亦有人撐傘掩護。案發時有約70人在場,導致交通受到阻塞。至於片段顯示暴徒衝擊政府合署,有挑戰政府和公權的象徵意義,這些均屬於加刑因素。

辯方求情指,被告乃受社會氣氛影響,加上資訊繁亂,誤以為自己行為可以改變香港,一時衝動犯案,現而深感後悔,亦令家人深受打擊。不過陳官就表示,此類案件「一人犯案,全家受苦」為不爭事實,強調本港為法治先進社會,法例必須保護公眾秩序,以確保不同政治光譜所有人士的安全,否則後果不言而喻。

長沙灣政府合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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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續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本為有禮體貼的人,但有著強烈的本土精神,深受媒體及政客等的影響,現在雖已自食其果,但看不到其有痛改前非的決心。加上被告行為主動且帶示範作用,陳官不接納他乃衝動犯案,考慮到被告並非擔當協調角色、認罪及獲家人強大支持,相信他能痛定思痛並重新出發,酌情減刑後終判被告監禁40個月。

控罪指,33歲電腦技術維修員鄭智聰於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黑色面罩;以及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長沙灣政府合署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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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當晚7時許有約70人於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並架設路障。當時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鴨舌帽、黑色長褲、黑色手套等的被告他蹲下並搜尋背囊內的物品,有人則以雨傘遮掩。不久後警署一道捲閘起火,而被告與起火點位置相近且手中持有玻璃瓶。警方數分鐘後從警署內跑出並追截示威者,被告手持銀色金屬棒沿長沙灣道及欽洲街交界逃去,數米內遭制服,並從其身上檢獲頭盔、雨傘、打火機、布碎、螺絲批等物品。

前年10月27日長沙灣政府合署遭人縱火。 資料圖片

前年10月27日長沙灣政府合署遭人縱火。 資料圖片

2020年《香港國安法》實施翌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該法例實施。一名案發時17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與其他人到美心西餅縱火,被裁定縱火等4罪罪成,判囚6年。他於2024年就刑期提出上訴,當時上訴庭法官指案件有其微妙之處,交由合議庭定奪。案件星期五(2月6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上訴申請人黃梓峻(案發時17歲,現年23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全部罪成。原審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在2023年3月判申請人監禁6年。

17歲男生攜汽油彈縱火抗議《國安法》囚6年,不服刑罰申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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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法官陳慶偉及法官譚耀豪共同審理。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答辯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上訴方指,申請人犯案時年僅17歲,20歲被定罪,預計2027年1月獲釋。而申請人患有ADHD(過度活躍症)且伴隨抑鬱症,原審法官在判刑前應索取報告以作全面考慮。上訴方同意申請人現有接受合適治療,目前狀況進展良好,亦持續修讀有關心理學的課程。

法官陳慶偉指出,若申請人有精神情況,一系列中心應不會收留申請人。上訴方同意,表示只想在上訴時帶出原審法官有原則性犯錯,認為應就被告年輕、精神狀況、懲罰、更生、公眾利益等因素作平衡考慮。

上訴方明白,如何平衡上述因素是難以拿捏,亦了解本案屬嚴重案件,但需結合案件的具體嚴重性進行判斷。既要充分考慮懲罰、公開譴責以及對公眾的阻嚇等需求,但也要重視被告的更生,兼顧其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就本案情況而言,上訴方希望上訴庭能認可申請人的更生,再加上本案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的情況下,希望上訴庭能行使酌情權下調刑期,這可對社會帶來正面的訊息。

陳官表示,當日遊行以反國安法為主,事件本身已有政治性。原審法官以縱火者「報復」美心西餅為由,調高申請人的量刑起點。從片段可見,有群烏合之聚走向美心西餅,後來有人向美心西餅投擲汽油彈。陳官詢問上訴方,過程中申請人是圍觀,縱火者的行為未必能代表申請人的立場。上訴方同意,並認為原審基於「報復」加刑,有商榷之處,不應將縱火者行為加諸在申請人身上。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批上訴許可,被告須繼續服刑。

法官譚耀豪指出,片段中顯示案發現場的地上有𥖁頭,代表已發生騷亂。縱火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縱火罪比暴動罪的性質更重。

上訴方同意社會氛圍和案發背景使本案更嚴重,但申請人現已努力更生,希望上訴庭能考慮行使酌情權,下調刑期。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表示,本案性質嚴重且惡劣,案件背景在公眾集會中發生,原審法官亦提出多項加刑因素,原審量刑並無不妥。

上訴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駁回上訴,6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被告須繼續服刑。

案件編號:CACC6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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