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何韻詩之前在2014年佔中示威和2019年協助反對派35+宣傳,本來已有違法之嫌,但藝術中心壽臣劇院,早前還租場給她搞演唱會,自然備受批評。
最新消息是何韻詩在Facebook表示,在8月31日收到香港藝術中心以場地租借合約之條款22(c)為由,臨時取消9月6日至12日租用壽臣劇院表演場地的預訂。
租借合約22(c)指,「租場人士如不符合約條件,或公眾秩序或公眾安全可能在表演時受到影響,經理人可以在不通知的情況下,取消租約,停止租用場地。」
何韻詩反指,藝術中心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及解釋,說明表演在哪方面觸犯此條款。她引述藝術中心回覆指:「藝術中心管理層有責任緊遵相關法例及關注近期社會的發展情況。」
何韻詩堅決反對有關決定,表示無法認同,稱仔細檢視過是次演出的內容以及已公佈的宣傳資料,當中絕無危害公眾秩序及安全,以及觸犯法例的可能性。
她表示:「在無法解釋的突變和紅線下,尚未成為的Show,不受場地所限的網上直播,將如期於9月12日晚上8時進行」。
何韻詩在網上直播和在壽臣劇院表演,主要分別是開實體演唱會收到入場費而已。若她的本意是純粹分享音樂,網上直播或許效果更佳。
藝術中心取消何韻詩訂場,惹起一點爭議:
1. 何韻詩過去行為未被起訴,為何取消她的訂場?未起訴不等如不起訴,特別是在2014年佔中最後一天,何韻詩在示威現場被捕,她參加未經批准集結的行為相當明顯,當時政府不敢、不想起訴,不等如今天政府不敢、不可起訴。
2. 為何取消涉嫌違法人士搞公眾活動?關鍵是要防範風險。藝術中心租出場地,有場主的責任,確保活動舉行時公眾秩序或公眾安全不會受影響,確保活動不會違反法律、例如《港區國安法》。試想如演唱會變成一場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活動,場主可能有「協助及教唆」觸犯《港區國安法》的責任。
另外若現場起了衝突,警方到場執法,有人受到人身傷害,參加者可能可以起訴場主明知何韻詩有涉嫌法的往績,為何仍容許她租場?
2016年6月法國化妝品牌「蘭蔻」(Lancôme)的香港分公司本來想為何韻詩搞一場小型音樂會,但引起香港網民反彈,指何涉嫌違法佔中,為何要支持她搞演唱會。最後「蘭蔻」取消那場音樂會,除了怕影響生意之外,也是規避法律風險的行為。
3. 政府機構開始揸正來做。過去遇到這種情況,政府部門也好,公營機構也好,會一句話「我按規矩租場給何韻詩」,之後就闊佬懶理,即使有反對聲音,都不會採取行動。但如今時宜世易,相關機構都提高警覺,揸正來做了。
4. 最後有人會問,為何政府要搞到這樣嚴?這是一個政治判斷,政府好軟,對家會否停手呢?還是政府一縮,對方又會重新湧出來呢?
樹德務滋,除惡務盡,古有明訓了。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