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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團結工會」大戲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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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團結工會」大戲落幕

2021年09月17日 19:07 最後更新:19:25

職工盟於9月16日晚召開執委會議,會議通過啟動解散程序,計劃在10月3日召開會員大會正式通過解散。長期擔任職工盟總幹事的蒙兆達亦已辭職。這個香港老牌的工會,終於踏上死亡之路。

過去,職工盟和工聯會一直是香港兩個主要工會組織,一左一右,長期就勞工事務發聲。以前,外界對職工盟的印象不錯,覺得她和工聯會一樣,是肯為打工仔發言的工會組織。

近年,職工盟越來越政治化,在2014年的佔中和2019年的反修例運動中,扮演極其積極的角色,自然惹來各方挖料,結果竟然挖出職工盟原來長期收受與美國相關的多個組織的巨額捐款,其中包括「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ACILS)、「美國團結中心」(SC USA)及「亞裔美國人自由勞動研究所」(AAFLI)。這些組織與美國政府直接資助的「國家民主基金會」(NED)或其他政府組織有密切關係。據傳媒統計,這幾個美國組織,在過去26年以來,共資助了職工盟1.18億港元,金額極之驚人。

職工盟收受了這麼多與美國政府相關的資助,其獨立性令人極度懷疑。阿爺一直指有外國勢力干預香港,恐怕亦職工盟是其中一個橋頭堡。

大家可能覺得奇怪,為什麼美國組織要花巨款去支持職工盟?有留意國際局勢的人,應該記得東歐鐵幕的崩解,其中一個引爆遠因,就是波蘭的團結工會運動。1980年8月,波蘭格但斯克市列寧造船廠的一名女工抱怨食堂的食品價格上漲,結果被開除,引發全廠工人罷工抗議。當時已開始搞秘密工會的工人運動領袖華里沙(Lech Wałęsa)發動全國罷工,有1000萬人參加,最後逼使波共政府妥協,簽訂《格但斯克條約》。同年的8月31日,華里沙領導的團結工會正式成立,成為整個東歐鐵幕瓦解的導火線。

面對強大的共產統治,西方國家透過在東歐各國支持工會和教會,在鐵幕裏造出細小裂痕,最後將整個東歐集團瓦解。

當時的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對東歐事變非常警惕,特別是團結工會的發展。2004年夏末,有人寫了一篇訪問前中共總書記趙紫陽的談話稿,題為《叩訪富強胡同六號》。文章引述趙紫陽回憶鄧小平在80年代對政治改革和工會運動的顧慮。

趙紫陽說:「搞經濟體制改革,鄧小平是下決心的,他看到中國窮,他要發展經濟。鄧小平的治國理念是富國強兵。他多次說,我們經濟發展了,我們就有錢壯大軍事力量,我們就會成為世界強國。他希望中國強大。我和他共事這麼多年,經濟改革他很放手,你想怎麼改就怎麼改。但對於政治體制改革,他很警惕。」

趙紫陽又特別提到在起草「中共十三大」報告的時候,鄧小平特地打電話來對他強調:「你可不要有三權分立的意思呀!一點影子都不要有!」

趙紫陽認為,鄧小平「即使想過改革政治體制,但當他看到波蘭團結工會鬧大了,出了問題,認為不能搞了。」

今天看來,趙紫陽就是中國版戈爾巴喬夫,而鄧小平卻是有遠見的舵手。1989年,中國與東歐的發展道路開始分道揚鑣。東歐鐵幕瓦解,採取「震盪療法」,在一夜之間全面西方化。而中國就維持社會主義體制,只搞經濟改革,不搞政治改革。32年過去,比較中國與東歐國家及俄羅斯的國力,高下立判。

無論如何,以團結工會帶出東歐鐵幕土崩瓦解,強化了美國的信心,認為支持這些所謂「自由工會」,可以推翻共產政權。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美國的組織大力資助香港的職工盟,恐怕是想借助這些組織針對中國,如今職工盟面臨解散。這場製造港版團結工會的大戲,終於落幕。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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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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