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改第一炮出籠,選委會選舉落幕。單看周一股市的反應,地產股暴跌,恒指一度跌過1000點,收跌821點,不少大地產股跌超過10%,就無人夠膽話選委會選委「無料到」。
過去1200人的選委會,反對派佔300多席,地產財團佔200多席,衝擊過半數600席的臨界點。由於政治和經濟上的反對勢力暗暗合流,是本地政局不穩的根源。特首為求連任,政策只能向泛民和地產商傾斜。
阿爺出招,選委會產生方法大變,新一屆1500人的選委會變天,選舉的結果可以這樣總結:
第一,反對派全面出局。過去專業組別是反對派的票倉,特別是教育、法律、社福界差不多被反對派組名單參選囊括所有席位。在新選舉制度下,這些界別首先席位減半,之後再有一半由指定團體提名不用選,剩下和過去相比不足25%席位才可選舉,但選民由個人票變成組織票。
結果在法律界和教育界,主流派名單全取所有席位,唯一競爭較劇烈的是社福界,有23人競逐12席,主流派名單「社福Team動力」10人出戰,有7人當選,換言之這個界別有5席外流。但唯一個民主派西貢區議會主席周賢明組成的「志同道合7子」名單全部落選,只有老泛民狄志遠在末席3人同票,經抽籤3抽2入局。
在新制度下,無祝福者很難勝出,反對派基本上放棄參選,少量照選者絕大多數出局。傳統意義的反對派全面敗北,由上屆近330席變到接近0。
第二,地產財團勢力大減。在提名期間,早已傳出每個大家族限派2人出賽,所以表面看已不會是全家入場。另外地產財團過去操控大量商界和專業界別席位,如今很多席位已被「騰籠換鳥」,新選委受阿爺影響,不再由財團操控。粗略估計,地產財團能控制的席位在200席以下,在擴大了的1500人選委會中,完全失去主導權。地產+泛民的「不神聖聯盟」瓦解。
第三,精英統治集團現雛型。未來將由新的選委會,提名所有90個立法會議員,選出40個立法會議員,選出行政長官,這是一種權力同源的行政主導體制,背後是一個精英統治集團,形成廣義的執政聯盟,代表跨界別的利益,並提高施政效率。
西方媒體批評新的選舉制度重回小圈子選舉,並不民主。如果單從政治參與( political participation)來衡量民主,新制度的政治參與水平的確下降。自上世紀60年代開始,參與式民主理論(Participatory Democracy)興起,強調直接民主制度,甚至認為代議制度也不夠,要用公民投票等方式來彌補。但現代政治實踐顯示,政治參與越多民粹問題越嚴重,造成民眾間不能彌合的分裂。就以打疫苗為例,美國、英國、法國可以用公民投票來解決嗎?
香港回歸24年的實踐表明,不斷擴大政治參與時,政治上激進民粹政團崛興,完全癱瘓施政。經濟上地產財團和政治派系合流,威逼政府實行各種控制土地供應政策,推高樓價。香港發展參與式民主,造成政治崩壞,民生困頓。解決問題的方向,只能搞精英式民主政治。
即使從民主政制應該代表民眾利益的角度而言,過去發展到極端的泛政治化的地步,以唯一標準去選擇候選人,而那個標準是要「無差別否定預算案攬炒中共」。但你做一個民調,會發現想推翻中共的市民又佔極少數,這種制度民主嗎?它代表了誰呢?
我早前講過,選舉過後要搞民生,澳門立法會選舉後要整頓賭業,香港選舉後要整頓地產業,從股市反應可知,市場相信阿爺是玩真的。
盧永雄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