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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冬奧前難全面通關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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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冬奧前難全面通關

2021年10月18日 19:19 最後更新:19:46

來年的冬季奧運會聖火,開始從希臘雅典傳遞,冬奧開始進入3個多月的倒計時。今次冬奧定於明年2月4日至2月20日,在北京及張家口舉行。內地開始為籌備冬奧進入緊張的衝刺狀態。

內地遇上舉辦這些國際盛事,一定要排除所有風險,明年冬奧可以預見的風險主要有兩項: 1. 政治;2. 疫情。

1. 政治挑戰有限。10月17日在希臘雅典衛城,當地正進行傳送奧運聖火的最後綵排。前城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邵嵐,聯同另外一名藏獨份子,在現場一個棚架上試圖掛起「光時」及藏獨旗幟,被希臘警方拘捕。邵嵐正在搞一個抵制冬奧的「No Beijing 2022」運動,運動參與者真是五毒齊全,有疆獨、藏獨、蒙獨、台獨份子。現在回想,2019年政府指「光時」份子鼓吹港獨,事出有因。

目前抵制冬奧運動不成氣候,不見有主要國家團隊話因政治原因抵制北京冬奧。

2. 疫情怕有變數。內地以清零為目標,現實上大多數時候都能清零,偶有零散爆發,也會快速控制。隨著冬奧漸行漸近,內地防疫力度會進一步加強,以免在冬奧來臨時爆疫。

國慶假期後,又有一對上海旅遊夫婦成為內地確診本土病例,由於他們在國慶假期間曾到多地旅遊,如今正全面排查他們的緊密接觸者,這對夫婦的感染鏈遍及寧夏、陝西、甘肅等多地。內地再現本土感染,自然更加緊張。

有朋友經常要回內地公幹,見到特區政府開始和內地商討免隔離通關,問起是否很快可以成事。但我向內地高人討教,他叫我留意一些事:

1.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不能赴內地開會。

譚耀宗近日接獲國家防疫部門通知,不批准他出席稍後在北京舉行的人大常委會會議,原因是因為本港疫情,包括最近出現一宗源頭不明個案,認為有風險。

那宗10月8日本地個案,患者為一名48歲機場貨站男員工。雖然特區政府相信他可能被即日往返、無入境香港進行檢測的外國機組人員感染。但內地會認為「未能確定」源頭,加上這樣可以交叉感染都是防疫漏洞。香港要重新計算28日無本地個案,都要等到11月初了。

事件除了顯示內地對處理疫情非常緊張,如此高調公開譚耀宗不能赴內地開會的消息,也是一種姿態。

2. 譚耀宗對無追蹤功能「健康碼」的批評。

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薛永恒周日表示,研究以「健康碼」讓申請者自動申報是否到過高危地點、是否屬高危人士等。他的說法確認了港版「健康碼」沒有自動定位追蹤功能。

譚耀宗就唱反調,覺得設追蹤功能是重點,相信內地會擔心如果有人進入內地後引起傳播,以及當有疫情發生時,可以找到可能受影響的人士出來。

雖知譚耀宗和其他人大、政協不同,一則他是人大常委身份地位高,二則他比較慎言,他強調健康碼的「追蹤功能」,反映了阿爺的關注。

內地和香港免隔離通關,既屬兩地的互動,也和兩地的疫情動態相關,香港10月初有本土個案,內地國慶假後又有跨省疫情,按內地的做法,一定會先冷卻和香港的商討,等兩地全面清零再算。需知內地一爆疫,官員就人頭落地,他們當然會戰戰兢兢。但時間拖得越長,就越接近冬奧,內地越緊張,對通關越不利。

結論是想在明年2月冬奧前全面通關,難度甚大,即使環境理想,兩地商談甚歡,都只望談出一些試點方案。弄不好則一切不變,等過完冬奧再通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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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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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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