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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9月至4年11月 官指現埸猶如控方所指是「戰場」

政事

5人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9月至4年11月 官指現埸猶如控方所指是「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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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9月至4年11月 官指現埸猶如控方所指是「戰場」

2021年10月19日 14:18 最後更新:14:42

前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有示威者於中大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投擲雜物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向校園投射催淚彈後入內當場拘捕5名中大生,控以暴動、違《禁蒙面法》等罪。5人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於西九龍法院判5人監禁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當日中大二號橋發生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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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官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於首3次衝擊警方防線時已在場,惟事件當時被廣泛媒體報道,他們沒有可能不知道。儘管如此,眾被告依然穿深色衣服、戴口罩到場,反映他們有意圖參與或者鼓勵他人參與暴動。雖然5名被告只涉及第4次衝擊,但本案暴動因不斷有人加入而得以維持近一個多小時,故法庭量刑時不應只專注第4次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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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中大二號橋發生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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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一劉晉旭。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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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前年中大衝突5名被告罪成。(小圖為被告劉晉旭)。資料圖片

涉前年中大衝突5名被告罪成。(小圖為被告劉晉旭)。資料圖片

張官又指,案中參與暴動人數不多,約數十人。惟警方多次作出警告,人群仍無散去,甚至揚言要對警方使用武力。示威者舉起雨傘、戴上口罩、身穿黑衣等,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且攜帶各種裝備,顯示他們有備而來。至於暴動歷時一個多小時,示威者共投擲23枚汽油彈,雖然本案涉及的第四次衝擊只維持了2分鐘,惟該次衝擊中,示威者強烈攻擊,並掟了5枚汽油彈,導致濃煙四處,火光熊熊,現場猶如控方所指稱的「戰場」。再者,汽油彈對現場環境必然造成損毀,事件雖然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但法庭不能忽視汽油彈對現場人士的安危構成風險。另外,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有擔任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行為,不過張官援引上訴庭案例,認為暴動不能只考慮個人行為,而是整個群體做的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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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多項因素,張官認為即時監禁乃唯一判刑選項。考慮到本案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對公物及警員造成的傷害等,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表示雖然刑罰會對各被告的學業及前途有影響,但他們必須為其行為負擔責任。辯方指眾被告同意了大部分承認事實,節省法庭時間,但張官不接納其為減刑因素,解釋該些承認事實均為媒體拍攝所得的片段,看不到任何理由辯方會不承認。法庭明白眾被告等候案件審訊達兩年,會造成一定壓力,但這並非控方不合理的延誤。相反,次被告符凱晴於另一宗非法集結案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實屬加刑因素,故將其刑期上調2個月。五名被告均年輕、沒有案底,獲額外扣減3個月刑期。

至於各人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張官判監禁3個月。次被告、第5被告許貽顓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則囚6個月。由於本案所有控罪均源於同一事件,張官批准所有刑期同期執行,除了次被告需服刑4年11個月外,另外4人的刑期均為4年9個月。

被告之一劉晉旭。資料圖片

被告之一劉晉旭。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指,本案5名被告均沒有案底、背景良好,案件亦對他們造成了不少影響,其中患地中海貧血症的首被告劉晉旭因本案情緒受困,甚至曾有輕生的念頭,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而第4被告陳歷釋原本成績優異,惟事發後成績大跌,因情緒不穩需要休學,更獲診斷患上重性抑鬱障礙。對於本案令家人傷心,他深感愧疚,但不後悔表達政治理念。

次被告符凱晴今放棄法律代表,改由自行陳詞,並讀出自撰的求情信,表示無意博取法庭的憐憫,在還押期間並不感到後悔,因她無法認同法例本身,也不認為裁決正當。符批評,法律對於「暴動」的定義本身含糊不清,自前年起暴動檢控數字上升,權威因而重新定義暴動。她又表明已不再相信本港司法制度,相信更高級法院也不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故無意就裁決上訴,坦言如果法庭聽畢其陳述認為需要重判,悉隨尊便。

整體而言,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並非有預謀的暴動、事件中無人受傷、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曾破壞公物或親身使用暴力、5名被告角色僅限於鼓勵作用等因素,及以案件整體性,批准各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5名被告案發時均為中大學生,他們依次為劉晉旭(23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 )。5人同被裁定前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包括防毒面罩等。符與許另被裁定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螺絲批、一個金屬鎚子頭及一把士巴拿,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涉前年中大衝突5名被告罪成。(小圖為被告劉晉旭)。資料圖片

涉前年中大衝突5名被告罪成。(小圖為被告劉晉旭)。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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