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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政治上腦的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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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政治上腦的政權

2021年10月20日 18:42 最後更新:18:50

如何可以把簡單問題複雜化?玩政治啦。

哪個地方最喜歡玩政治?台灣啦。

怎樣可以把陳同佳送回台灣受審?等民進黨落台啦。

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死女友潘曉穎之後,逃亡回港。潘曉穎母親近日不斷要求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政府高官,昨日(10月20日)在政府總部外公開對質,為什麼不可以將陳同佳送回台灣審訊。觸發事件的其中一個原因是陳同佳已經離開政府的安全屋,再次觸動了潘媽媽的神經。

第一、香港難以長期提供安全屋保護。陳同佳逃回香港,特區政府竭盡所能,以陳同佳「洗黑錢」,予以起訴。陳同佳刑滿出獄之後,由於他而觸發的反修例風波太大,特區政府擔心陳同佳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所以提供安全屋保護。兩年過去,政府決定不再提供保護。需知警方全天候保護陳同佳,成本十分驚人。事情淡化之後,警方撤銷了嚴密的保護措施,做法合理,可以減少納稅人的負擔。

第二,潘媽媽的焦點錯誤。潘媽媽要求與政府高官對質,甚至要求中聯辦主任駱惠寧說介入,這是完全失焦的做法。現在不是陳同佳不願自首,也不是特區政府不願將陳同佳送到台灣,而是台灣不願接收。一直與陳同佳聯絡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曾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陳同佳的入台證,但被拒。

陳同佳是在台灣殺人的逃犯,理論上台灣應該全力緝拿,如今殺人犯自動送上門,但台灣卻拒絕發入台證。由於沒有入台證,航空公司不讓陳同佳上機。這才是事件的關鍵。

由於死的是香港人,殺人的也是香港人,台灣政客對事件極其冷漠,蔡英文在2019年已借陳同佳和香港修例事件提振民望連選連任。之後也完全無意接收陳同佳,大有「你死你事」的態度。

台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說:「士林地檢署已說明收到陳同佳透過其委任律師的遞狀,但基於事實調查之所需,港府應務實回應台方提出的司法互助請求。」說穿了,台灣堅持搞「政府對政府」的互助協議,變相要求港府承認台灣的「主權」地位,玩「一中一台」。

港府本身打算仿效2016年荃灣石棺案交犯先例處理陳同佳事件。2016年3月發生的荃灣石棺藏屍案後,4名疑犯事後潛逃台灣約一個月。其中一名女疑犯突然主動向台灣警方求助,聲稱目睹藏屍過程,擔心其他3個潛逃者殺她滅口,要求回港協助調查,及尋求台灣警方人身保護。台灣刑事局到新北市板橋區一間出租屋,將潛逃港男拘捕。台灣移民署先註銷4人入出境許可,其後先後將他們遞解出境送上去香港的飛機。由於台港兩地並無引渡條例,當時機上台警暗中監察,港府又安排了9名香港便衣警員於機上看守3個港男,其後航班在本港降落後,香港警察即上機拘捕3人,並安排特別通道把他們送離機場,帶回警署扣查。

所以不是沒有方法送走陳同佳,只是台灣如今不再接受「荃灣石棺案先例」去移交陳同佳。為何台灣變了?因為2016年5月蔡英文上了台。在馬英九主政年代可以很簡單地移交逃犯,到蔡英文年代就玩到翻天了。所以潘媽媽的焦點應對著台灣。

第三,鄧炳強點出了問題的核心。鄧炳強批評台灣作政治操弄,希望台灣當局憐憫一下潘媽媽,讓陳同佳入境自首。鄧炳強說:「我都有個女,我都感同身受」,他重申陳同佳很願意去台灣自首,管浩鳴早前亦為他申請台證,只是台灣不容許陳同佳去。

事件令人看清台灣這個政權的本質,這是一個政治上腦的政權。她並不講公義,也不講法治。明顯有一個殺人犯在當地殺了人,由於死的是香港人,當地沒有政治壓力,台灣藉著一個移交逃犯的事件玩弄政治,要搞到香港和大陸難受。這當然不是民主政治的特質,這只不過是政客弄權的本質。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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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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