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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政治化搞死體育盛事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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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政治化搞死體育盛事

2021年10月21日 19:46 最後更新:19:56

周日舉辦的渣打馬拉松活動,有人想藉機搞政治抗爭,呼籲參賽者集體穿著「香港加油」等服飾。主辦機構的回應也不斷變化。

渣馬籌委會主席高威林10月18日表示,比賽沒有服裝限制,不會理會參賽者穿什麼顏色的衣服。「若有人展示『光復香港』等標語,不關賽會的事。」

或許是高威林的講法太自由化,渣馬主辦機構香港田徑總會在10月19日發聲明,表示如若發現任何違反法律、違反大會規則的情況,若勸喻不果,將會要求執法部門介入協助。

到昨日(10月21日),渣馬籌委會再發聲明,對10月18日傳媒發佈會之訊息令公眾誤會,感到抱歉,並嚴正澄清:渣馬籌委會強烈譴責任何人利用賽事,作為宣揚及鼓吹政治訊息的平台,並重申10月24日賽事現場,絕不容忍任何違法事件,嚴正要求任何人切勿以身試法。

事件可以分主辦方和搞事者兩方面去探討。

第一,主辦機構花幾日終於搞清立場。香港近十年,政治不斷激進化,最後演成顛覆政權的暴力革命。一方趨向瘋狂,而另一方則日趨軟弱,此消彼長,終成大禍。任何的本地機構,舉辦任何各類活動,不能怕被人鬧,要堅守兩條底線。

1. 合法底線。香港是法治社會,任何人的行為都受法律約束,涉及政治宣傳,主要與兩條法例相關,一條是《港區國安法》,另一條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的煽動意圖罪,當有人有組織地煽動群眾,激發對司法的憎恨,即屬違法。渣馬籌委會作為一個體育盛事的主辦機構,理應清晰地表態反對,而不是說「唔關賽會事」。需知道,提供場地予違法者的機構,也有「協助及教唆」他人犯法之嫌。後來渣馬籌委會表示會「嚴正要求任何人切勿以身試法」,這才是一個合理的態度。

2、一國底線。香港整個憲制基礎源於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核心就是一國兩制,而前提就是「一國」。挑戰一國,就是在破壞香港整個制度的基礎。不單止是舉辦大型活動的單位,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去維護一國。愛國是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的黨派政治要求。

香港做了百幾年的英國殖民地,香港的傳統精英仍有一種「買辦」(comprador)心態,所謂買辦,就是現代的經紀、代理,過去這些買辦,遊走於中國和英國之間,兩不站邊,衣袖不濕,左邊收一個佣、右邊收一個佣,就能大富大貴。而香港最早富起來的華人家族,全部都是買辦出身。買辦心態最後演變成了一種唯利是圖、無家無國的心理。就算在大是大非的問題上,也採取「唔關我事」的態度,務求兩邊都不得罪。他們忘記了一國兩制的本源,甚至忘記了自己是中國人,應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渣馬籌委會由「唔關我事」轉變成「強烈譴責」,總算及時撥亂反正。

第二,泛政治化會搞死體育盛事。香港過去十年的問題是泛政治化,所有事情都變成政治,要作政治表態。好好的一場馬拉松賽跑,大家參與體育,本來是一個城中盛事,但偏偏有人硬要將這個體育活動變成一個政治事件,組織群眾作政治表態,若主辦單位無力控制的話,這個體育盛事最後就會變質。

扼殺體育盛事者,就是玩政治的人。大家也應該要看看香港的政治現實,既然《蘋果日報》可以結業、支聯會、教協、民陣可以解散,若一場馬拉松運動最後變成了成一場違法的政治抗爭活動,將來為什麼不可以終止呢?

香港所有的公眾活動,都要獲得政府批准,否則就是非法集結。政府批准你舉辦馬拉松跑步活動,並不等於批准你搞馬拉松政治抗爭。當活動變了質,政府以後一句不發牌,渣馬就會從地球上消失。

那些處心積慮要利用一切機會搞政治的人,最後就會將任何的正常活動,推到萬劫不復的毁滅境地。正常人,就不要參加這種危險遊戲了,跑馬拉松,就純粹去跑吧。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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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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