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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了一年多的健康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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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了一年多的健康碼

2021年12月02日 19:51 最後更新:20:04

 有人話特區政府做事慢,有時真是很慢。

特區政府終於公布香港健康碼安排,將於下周五(12月10日)早上9時起開放網上申請註冊。市民須實名登記,申報居住地址及出行紀錄。政府亦同步更新「安心出行」版本。據說香港和內地有望在聖誕節前後落實有限度通關,搞好「港康碼」,是通關的必要前提條件。

問題是「港康碼」為何如今才推出?

去年政府已經話要搞「港康碼」,連個App的版面設計也搞了出來。去年8月28日,創新及科技局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表示,特區政府正與廣東省政府和澳門政府研究,在疫情穩定後,逐步有序恢復粵、港、澳人員往來。特區政府其中一項準備工作是開發「香港健康碼」系統,讓本港認可的檢測機構可上載合資格豁免強制檢疫人士的有效核酸檢測結果。市民入內地或澳門時,可以將「港康碼」轉換至廣東省「粵康碼」或澳門白「澳康碼」,作入境廣東省或澳門的健康申報用途。

講了1年3個月,「港康碼」如今才推出,寫個App要這麼長時間?

當然不是了。「港康碼」拖了一年多才推出,可以當作IT問題、當作行政問題、或者是政治問題。這麼大件事,好難叫做IT的去食死貓,行政層面都無能力拖這麼長時間,當然是政治問題了。

要分析這個「政治問題」,可以由「對照組」澳門說起。澳門去年內地疫情受控後不久,在去年5月已搞起「澳康碼」,到6月內地抗疫權威鍾南山曾於去澳門指導防疫工作,以及「澳康碼」與內地的健康碼對接,接著很快就和內地通關了。我當時心想,為何香港無請鍾南山過來訪問指導?

我見澳門通到關,香港只是眼望望,就找澳門朋友了解一下。一問之下,發現「澳康碼」和內地的健康碼還是有差異的,內地健康碼有定位追蹤功能,但澳門政府怕當地人不接受,所以「澳康碼」亦沒有定位追蹤功能,但外型搞到很似,也是分紅碼、黃碼、綠碼,但持有人即使不是綠碼,也不是如內地那樣商場餐館到處不能去,只是不能去政府場所而矣。

當然,其他如外防輸入的措施,澳門還是跟阿爺跟得比較足,管得比較嚴。你可以話澳門國際旅客少貨運少容易跟內地,但無論如何,澳門政府「緊跟內地控疫方法」的態度,在中央眼中有分加,所以對「澳康碼」無追蹤功能,亦隻眼開隻眼閉,只要澳門無本地感染,就開放和內地通關,你爆疫先停吧。

睇完澳門睇香港,基本上是政治態度問題,心態上想單飛,不想跟內地抗疫方法。去年香港不想搞全民檢測,只搞了一個半桶水的普及檢測,又不想封區,對入境管制又較鬆,搞來搞去不能清零,有一段時間甚至不再以清零為目標。所以不能通關,當然「唔止個App咁簡單」。

說到底,這個「政治問題」是領導問題,是最高決策問題,不是AO問題。這種意圖讓香港單飛,甚至心態上覺得「香港做唔到大陸那些專制嘢」的傾向,就令香港浪費了一年多。

由去年8月至今,香港兩頭不到岸。本地疫苗接種率不夠高,若學西方躺平向外開關,不知要死多少人才夠,死得人多政府會倒台,高官自然不敢對外開關。香港未做得足夠,阿爺(特別是廣東省和衛健委)怕和香港通關做成輸入性缺口,自然反對通關。

去年12月,阿爺實在頂不順香港搞來搞去不能清零,派專家落深圳和香港開了一個對接會議,建議香港封小區檢測、加強追縱等招數。到今年1月特區政府終於第一次油麻地封區,再收緊入境管制,香港疫情才慢慢受控,終於清零,如今通關終於在望。

內地不是「專制抗疫」,而是「科學抗疫」。香港的領導如放開胸懷,早一點學習內地抗疫的良好做法,香港可以節省一點時間。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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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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