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夏主任痛擊外國「民主教師爺」

博客文章

夏主任痛擊外國「民主教師爺」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夏主任痛擊外國「民主教師爺」

2021年12月06日 19:27 最後更新:19:43

美國總統拜登計劃在12月9日搞所謂「民主峰會」。我們國家不和你客氣,12月4日國務院新聞辦先出2萬多字《中國的民主》白皮書,12月5日外交部再出1.5萬字的「美國民主情況」報告。今日(12月6日)到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發表講話,講「香港的民主」。

尤記得今年2月在全國人大提出完善香港政制方案之前,夏寶龍主任在港澳研究會上發表講話,首先定出「愛國者治港」的根本原則。到今年7月,夏寶龍出席「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周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時再發表講話,提出治港愛國者的5項標準。到今天的講話,就講到愛國者治港在今次立法會選舉的落實情況。夏主任的講話可以總結成5個重點:

1.要落實「愛國者治港」。夏主任話只有真正把「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落到實處,香港才能實現長期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香港同胞才能實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與追求,並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應有的貢獻。

阿爺覺得訂立《港區國安法》和完善政制後,香港這架出軌列車已重上正確軌道,如今要沿正確方向走下去。

2.落實「愛國者治港」不搞「清一色」。夏主任話香港「愛國者治港」具有多樣性,體現在身份的多樣,價值理念的多元,社會制度的包容。就價值理念而言,無論持何種思想觀念、何種政治取態、何種宗教信仰、何種利益訴求,都有參與的機會。

夏主任過去提過不搞「清一色」,後來被曲解為必定要有泛民政黨參與。如今夏主任再講不搞「清一色」,講出方方面面的多樣性,當然也包括不同政治取態、意指非建制派也可參與,但這種「混一色」,也不是缺了誰就不行。

3.立法會選舉顯現新氣象。夏主任持別點出這次選舉和以往的不同,充分彰顯出新選舉制度具有廣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參與性、公平競爭性。

新立法會除了沒有過去那種惡性競爭,參選者更十分多樣化,夏主任特別提到,除了商界、學界、專業界精英翹楚,又有來自社會基層的勞工、職員、中小企業經營者代表;他更具體數到參選者有講普通話的「港漂」、台灣出生的人士、加入中國籍的「老外」、充滿衝勁新一代、居住公屋和劏房的人士、巴士車長、註冊電工等等。

簡單總結,過去的立法會政治化,單元化,新立法會非政治化,多元化。

4. 香港人要積極參與。夏主任話香港的民主發展和良政善治要靠廣大港人共同推動和創造,「凡是擁護一國兩制、希望香港越來越好的香港市民」都應對發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充滿信心,以主人翁的姿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積極參與立法會選舉投票。

換一個角度看夏主任的意思,那些支持反中亂港、支持港獨的人士,不參與投票也無所謂。

5. 警告外部勢力不得干預香港選舉。夏主任話,香港實行什麼選舉制度是中國內政,國際上有一些人罔顧事實,大肆抹黑、污蔑香港的選舉制度,只能暴露出他們的無知、傲慢和偏見。大量事實證明,他們不是民主課堂裡的「優等生」,更沒有資格當「教師爺」。至於那些數典忘祖、勾結外部勢力的反中亂港分子,不論逃到哪裡,終將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並受到應有的懲罰。

這段話顯然衝著美國的所謂「民主峰會」而來,叫他們不要做香港的「民主教師爺」,至於出席「峰會」的流亡份子羅冠聰,就是勾結外部勢力,應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的人了。

回顧歷史,美國搞出太多顏色革命,卻沒有一個國家地區有穩定的好下場,香港的確不應再走這條路了。在美國召開所謂「民主峰會」打香港牌之前,在立法會選臨近之日,夏主任出來當頭一棒,可說甚合時宜。

香港,要走出自己民主之路,而不是親美之路。

盧永雄

往下看更多文章

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