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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率略優於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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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率略優於預期

2021年12月19日 23:27 最後更新:12月20日 11:56

完善政制後首場立法會選舉結束,投票過程順利,首先就沒有2019年11月區議會選舉那種街頭暴力的干擾,其次也沒有過往激進派當道時極度惡意的人身攻擊,終於有一場冷靜而理性的選舉。

以截至晚上9:30的投票率29.3%計,今屆選舉投票率30.2%。我在選前撰文話,本屆選舉的投票率是23%至30%,最終結算略優於預期,相信和官方機構最後催谷動員有關。

上屆2016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率是58.3%,不要忘記那次是2014年佔中後首場重要投票,已開始有反對派和建制派對決的味道,推高了投票率。再往回看,2012年立法會選舉投票率53.1%,這算是比較正常的立法會選舉投票率,今屆投票率和2016年投票率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源於激進派被新制度拒諸門外,令激進選民投票的意願下降。

可以有一個猜想,假設建制派和反對派選民是43%對57%之比,再假設建制派選民的投票率是53.1%的話(由於選情沒有2016年激烈,較像2012年),即今次投票的選民有22.8%支持建制派,9.7%支持反對派。換句話說,當支持反對派的激進選民大減後,還有30%以上投票率,已算不俗。

老實說,香港搞的只是城市級選舉,不是國家級選舉,外國的地方選舉,投票率也只是10多至30%,畢竟城市級選舉不是決定國家前途攸關的大事,只是決定城市的政策和管理,政治化程度較低,關注度自然亦較低。

美國市長選舉投票率。

美國市長選舉投票率。

以美國市長選舉為例,由最低的德州沃斯堡市只有6%投票率,較出名的內華達州拉斯維加市亦只有9%,到最高的佛羅里達州布雷登頓市有47%,美國市長選舉只有10多至20%投票率所在多有,也不見得選出來的市長沒有代表性。況且市長已有一定權力,不是如市議員只有監察功能,也只有這種投票率。所以若非十分政治化,一個城市級選舉的投票率只有30多%並不出奇,倒反是香港過去越來越政治化,所以投票率不斷上升而已。

若然必定要二選一,一種情況是投票率較高但選舉激動而且政治化,另一種情況是投票率較低而選舉理性並且非政治化,我會選擇後者,認為這樣比較貼近民主制度的設計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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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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