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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選舉實驗 港人治港新章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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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選舉實驗 港人治港新章

2021年12月20日 19:24 最後更新:19:28

完善選舉制度後首場大型選舉結束,結果有多方面的啟示。

1. 投票率略優於預期。先講投票率,我在選前撰文這樣說:「由於制度設計阻止了激進派入場,大批激進派支持者不會去投票,但溫和派也會認為已成功趕走激進派不用投票了,所以估計投票率會明顯下降。按現有民調推測,投票率介乎23%至30%是合理賽果。」結果分區直選投票率是30.2%,和估計情況極其接近,剛超過估計的上限,可以說略優於預期。相信和官方在最後階段大力催谷,才有這種數字。而當日免費乘車令出遊市民增加,晚上已回家的人較少,令最後兩個小時不如以往做出一個小高峰,令投票率不能超過30%很多。

2. 非建制派只有一人當選。在20席直選和40席選委會議席中,非建制派全軍盡墨,只在30席功能議席中,狄志遠在社福界當選,成為唯一的非建制議員。

阿爺在直選中放了不少非建制派入場,不是不俾機會他們,但支持反對派的選民出來太少,對非建制派參選人極之不利。估計30.2%投票中,只有4至5%是支持反對派的選民,扣除2%廢票後,即是支持建制派的選民有23至24%,建制派支持者分別支持兩個建制候選人仍遊刃有餘,非建制派候選人手拿5%選票,根本沒有能力推一個候選人入局。以競爭最激烈的港島東為例,非建制候選人潘焯鴻僅得14,435票,而工聯會吳秋北得到64,509票當選,民建聯梁熙得26,799票當選,潘焯鴻遠未到有威脅的地步。結論是反對派候選人在直選中全軍盡墨,並不是阿爺要食到盡,而是反對派支持者不俾機會給他們。

3. 選委會選舉不會躺贏。選委會選舉是新生事物,其結果值得仔細研究。這個界別競爭激烈,最後一位即第40名入局者是會計師林智遠,他以970票當選,和選前估計有1000票才可穩勝的推測很接近。得票排41位的科大(廣州)副校長吳宏偉得958票,差12票飲恨,戰果排常接近。

這次選舉的特點是

1. 阿爺沒有祝福名單,選委自由投票,所以即使阿爺想蘭桂坊之父盛智文、工聯會巴士車長蔡永強入局,他們仍然落敗,體現自由選舉的不可測性。

2. 政團是有著數,但也不是確保入局,除了工聯蔡永強外,民建聯的25歲陳凱榮也落敗。

3. 選委的投票考慮可能不是揀40人入局,而是挑11人出局,那11個出局者,都有一些選委們明顯不喜歡的特色,有出局的理由。我認為選委會選舉最重要的地方,是一場試驗,看到近1500個選委的喜惡,對明年3月特首選舉有啟示。

4. 從政者多元化。來屆立法會的特色除了非政治化外,就是多元化。當有人批評選委會很多當選者是現任議員熟口熟面之時,其實也有不少新面孔,選委入局者有10個8個,是比較精英的新人,按以前政制,他們根本不會出來選,選亦不會贏,那些年不支持「五大訴求」不能贏,如工程師陳紹雄、規劃師林筱魯、律師江玉歡等,他們部份人差點出局,團體支持不強,但見到他們當選,又彷彿回到97前,有很多各行各業精英人物入局,參政議政。

回歸24年,香港的政治走了歪路,如今這場選舉,好比一個實驗,試驗港人治港新篇章。阿爺特別發表了《香港民主白皮書》,細數香港撥亂反正的民主路。期望新人入局,珍惜機遇,特別那些大政黨大政團帶入局的新人,中央和港人對你們寄予厚望,希望你們是帶來轉變的鯰魚,而不是坐享其成的新貴族。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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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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