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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 19:25 最後更新:19:43

警方國安處終於出手調查《立場新聞》,這是一個收網行動,《立場新聞》隨即宣布關閉。

一日之前,律政司昨日(12月28日)加控《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等6名前高層,連同3間相關公司,一項「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他們早前已被控《港區國安法》之下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昨日已感到這是前奏,後續行動接著就來了。

警方國安處人員今早拘捕7名《立場新聞》相關人員,年齡介乎34歲至73歲,涉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當中包括前總編輯鍾沛權、前董事吳靄儀、何韻詩、周達智、方敏生、現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作者陳沛敏。而身兼記協主席的《立場新聞》副採訪主任陳朗昇就協助調查。

分析此次收網行動,可以有不同層次。

1. 山雨欲來風滿樓。12月28日,也是在律政司加控黎智英等「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的同一天,記協搞籌款晚會。這個晚會因為疫情推遲了一年多,但記協早已是聚光燈的焦點,在此時此刻仍然搞晚會,並以「繼續照亮」作為主題,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也是在晚會差不多聞始的黃昏時間,有人在社交媒體上分享一條影片,片中疑似是記協主席陳朗昇,去到北角榮馳商業大樓12樓一間叫水雲閣的骨場「揼邪骨」。陳朗昇在晚會上回應稱:「剛看到影片,需時了解內容」。

看到這種爆勁料的劇情,回想以往,這正是《蘋果日報》、《壹週刊》的慣技。突然想起金庸小說《天龍八部》中的姑蘇慕容家,正是這種「以彼之道,還施彼身」的絕技啊。的確是30年河東,30年河西,怪不得人了。

2. 前菜。無論《蘋果日報》黎智英或《立場新聞》一眾人等,被控或因這罪名「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而被拘捕,這等吃酒席的前菜,只是小碟,不是主菜,但這小碟也夠利害的,主要有兩個原因::a. 理論上可以追溯至2020年6月30日定立《港區國安法》之前,因為《港區國安法》無溯及力,不會追溯立法前之前。但告「煽動罪」就可以告之前的罪行。如今告黎智英等的「發佈煽動刊物罪」,就是從2019年4月開始,即是煽動之後發生的反修例運動中的違法行為。

b. 容易入罪。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你想想相關媒體的很多很多內容,可以對號人座。而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在記者會上,也列舉《立場新聞》眾多內容可能觸犯這些罪行,包括講述中大事件時對警方開槍的不實指控。

順帶一提,2003年的23條立法,其中一個效果是收緊煽動罪等罪行的範圍,也正正是《蘋果日報》反對23條立法,令法例泡湯,如今可說是自作自受了。

3. 主菜。《立場新聞》高層面對的主菜,還可能是《港區國安法》相關罪名。警方拘捕疑犯48小時內盡快帶他上庭,否則就給他們保釋,其中一個做法是先檢控一項暫定控罪(holding charge),先將疑犯提堂,再反對法庭批准保釋。「暫定控罪」通常是比較容易告得入的罪名,但不排除調查後會再控以更嚴重的罪名。如今警方講述《立場新聞》等人員可能觸犯的法律,主要是「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但警方是按《港區國安法》申請法庭手令進行調查,也明言不排除找到證據會告《國安法》的罪名。觀乎《立場新聞》被警方凍結6100萬元鉅額資金,蘋果日報一間大報館今年6月被警方凍結 1800萬元資產,一間網媒為何有這麼多錢?《立場》近期又不收贊助,鉅資何來,也是警方主要調查方向。

今年6月,《蘋果日報》結業之時,《立場》卻宣布繼續營運,一直以來的方針和編採工作不變,只是說母公司六位董事接受建議,辭去董事職務。這種部份人脫殼但繼續運作的方式,也預示了今天的後果了。出事才來結業,已經太遲。

樹欲靜而風不息,要狂風止息,大樹才會靜下來。玩政治,從來要搞清楚誰是主,誰是客。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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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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