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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接種率是開放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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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接種率是開放的前提

2022年01月04日 19:30 最後更新:19:36

政府計劃擴大「疫苗氣泡」措施,由2月24日開始,市民進入食肆等表列處所、學校及其他康民設施,必須至少接種了一劑疫苗,有醫生證明等豁免類別除外。政府其實已遷就了飲食業界,原本說農曆年前推行,但由於過年前是飲食業旺季,將實施日期推遲至24日。

政府擴大疫苗氣泡,主要是想大幅提高接種率。

1. 香港的疫苗接種率。截至1月3日,香港有467.3萬人接種了兩劑疫苗,佔香港人口63.2%。與全球比較,香港的接種率尚可,全球最高接種率的國家是中東國家阿聯酋,有91%人完成接種。亞洲最高的是新加坡,有87%人完成接種,中國也有高達84%人完成接種。美國完成接種率只有62%,比香港略低。

不過,香港若要在2022年可以全面開放的話,現時63.2%完成接種率仍遠遠不夠。據內地專家鍾南山估計,以目前新冠變種病毒的傳播率,要有83%以上人口,完全接種疫苗,才有群體免疫屏障。但由於新變種病毒傳播力更強,估計要83%人口接種了3劑疫苗才有穩妥。由於內地已有84%接種了兩劑疫苗,估計多半年時間就可以達到要83%人口接種了3劑疫苗的目標,加上特效藥已研發成功,屆時內地就具備對外開放的空間。

但香港目前接種了2劑疫苗的雖有63.2%,但接種3劑疫苗的人只有42萬人,即5.7%,遠遠未到83%這個水平。

2. 香港接種疫苗的速度急速放緩。香港接種第一針的高峰是去年8月,平均每日高達38500人,之後急速回落,10月時,每日平均下跌到只有6000人左右。到去年聖誕期假前後的7天,每日平均只有3000人左右接種第一針。意味著政府沒有新措施推出,接種第1疫苗的人數即使每天能夠維持3000人,累積的數量很少,要達到人口有83%完成3針的水平,不知何年何月。而政府推出疫苗氣泡措施,推動更多市民接種疫苗,是合理的做法。

猶記得政府推出疫苗接種計劃之初,坊間對計劃有很多政治性的質疑,包括將計劃污名化,稱之為「谷針」,講到政府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目的,硬要推高接種疫苗人數。現實上,世界各國,不論是什麼形式的制度,都在大力推動人民接種疫苗,動機也很簡單,就是要有高比例的人群接種疫苗,形成免疫屏障,遏止新冠病毒傳播。而社會上這些「污名化」的行為,加重了市民對接種疫苗的疑慮,影響了接種率。

現時,還未接種疫苗的市民主要有3類人。第一類是擔心接種疫苗有副作用的人。其實,疫苗預防疾病,特別是科興使用的滅活疫苗技術,已經有超過200年的歷史,副作用相當有限。若真的擔心有副作用的,可以先找醫生檢查看看是否適合接種疫苗,而不是自行假定會有嚴重副作用而不去接種疫苗。

第二類是懶於行動者,他們對接種疫苗其實不太抗拒,只是認為自己的個人衛生已經做得很好,無需要接種疫苗,要等到有需要的時候,例如出外旅遊,才會去接種。對於這類人,政府一有政策推動,他們馬上會去接種。香港人「講乜都係假,食飯大過天」,怎能不去茶樓酒館?所以,政府擴大疫苗氣泡,絕對可以推動這些人去接種疫苗;

第三類是政治偏見者。這些人總是懷疑政府推動疫苗接種有「陰謀」,或者他們十分抗拒政府,政府要求市民所做的事情,他們偏偏一概不做,以示反抗。這類人是「死硬派」,會搞出很多理由,例如以健康為由不肯接種疫苗。由於是抗爭意識在作祟,其實沒有什麼辦法應對。不過,在疫苗氣泡措施之下,這些人沒按規定接種疫苗,也可能不可以用檢查來替代,他們將不可以進入包括食肆的很多場所,甚至連回校上課也不可以。這些不打針的死硬派,最後「不打不打還需接打」。

無論如何,香港要快速推高疫苗接種率,務求要有83%人口完成3針的接種,形成免疫屏障,才有機會全面對外開放。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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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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