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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馬上進行全民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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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馬上進行全民檢測

2022年01月05日 19:24 最後更新:19:29

香港控疫失守,屯門出現首宗不明來源本地感染,染疫者是一個無打疫苗的測量師。空少播毒出現的望月樓群組未止息,而空姐散播出來的跳舞群組更出現社區快速擴散,現實點講,第5波疫情已經殺到。

特首林鄭月娥宣布,由周五(1月7日)凌晨起,食肆晚上6時後禁止堂食,日間堂食每枱上限分別為2至6人;酒吧、健身中心、美容院、派對房間、主題公園、卡拉OK等等15類表列處所必須關閉;本地遊及公海遊亦需停辦;醫院及院舍亦要暫停探訪。但學校暫未停課。林鄭希望實施這些限聚措施後,疫情來得快去得快,到農曆新年時可以回復正常。

我都希望特首估計正確,但這看來有點一廂情願。現在靠限聚阻慢疫情散播,和靠追踪傳播鏈條,仍然有潛在傳播鏈無法確定,單靠限聚是被動做法。

政府應該馬上找中央協助,在港推行全民檢測,務求把潛在受感染的人群找出來。而且不應只做一輪全民檢測,如果第一輪找到社區感染個案,就做第二輪檢測,第二輪仍有感染者,就做第三輪,做到清零為止。內地已有豐富經驗,做多輪全民檢測,做到清零為止。

現在距離農曆新年還有3個多星期,若一個星期做一輪全民檢測,過年前可做3輪檢測,有望可以清零,讓我們可以過一個正常的新年。

若不做全民檢測,限聚只能阻慢疫情傳播,等1個染疫者傳給少於1個人,若然成功,搞2、3 個月或許可以搞掂。社會付出的自由和經濟代價極大。

其實特區政府過去一直不願做全民檢測,只是在中央建議下,不情不願地做了一次普及檢測,只有170多萬人參加。特區政府過去一直不願做全民檢測,放著內地的成功經驗不理,只因有一個心魔,認為「全民強制檢測」這些只是內地社會主義的做法,香港人不會接受。

但香港不學內地,不做全民檢測,不做有追踪功能的健康碼,結果出現多輪疫情,而且每次搞很長時間也不能清零。整個社會不知道,就是因為這些心魔,就付出了長期限聚的代價,值得嗎?

我們希望政府高層出來領導,出來告訴市民,全民檢測這些行動,只是令市民微微不便,但不會侵犯到市民的私隱,沒有人會偷市民的DNA,這些做法只有好處,沒有壞處。我們需要領袖,而不是見到政府高官無厘頭地遷就反對檢測的所謂「民意」。

我聽到民意是「點解要市民為高官和國泰的失誤找數? 」政府的反應永遠落後。去年11月,3名豁免酒店檢疫的國泰貨機機師,在德國法蘭克福抵港後確診,事後揭發他們在當地酒店違規外出及無戴口罩,國泰炒機師了事。這已顯示國泰的自律式管理失效,政府沒有採取行動。

去年12月17日,一名36歲國泰男機師首個確診感染Omicron病毒,聖誕假將到,來港人潮多,當時已有不少專業或好像我這些業餘的評論,叫政府馬上收緊貨機機組隔離安排,但政府堅持不改。航空公司往往以貨機機組人手不夠,要隔離影響貨運為由「大」政府。政府不敢作為,就錯過了最後的收緊窗口,才出現之後的空少、空姐播毒事件。

好了,事件發生後,特首林鄭月娥對國泰今次有機組人員的違規行為「非常不滿」,並表示在去年12月31日,她召見了國泰的主席和行政總裁,嚴厲地訓斥他們。

這是香港大事,不是什麼家事,不是兒子欠交功課問題,怎可用「訓斥」來處理?

有內地朋友說,內地防疫出事,上至省委書記、省長,下至地方衛生、運輸官員,全部問責,不少人要撤職。幸運的調去文史館當個閒職,已算不錯,內地控疫攞A級成績,也有這麼多人丟官,為何香港出事,完全無人問責?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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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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