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5日落案起訴3名電訊公司前職員,控告他們涉嫌不誠實取用電腦,以及索取及接受賄款,以披露從該公司電腦系統所獲得4,700名公司客戶的個人資訊及資料予他人。
被告為劉成殷,36歲,及賴思廷,28歲,分別為PCCW Services Limited (PCCW)收費電視部小組前組長及前初級市場推廣主任;以及簡紹基,38歲,PCCW直銷部前銷售主任。他們已獲廉署准予保釋,將於9月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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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訴3名電訊公司前職員,涉嫌貪污不誠實取用電腦披露客戶資料。 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3人被控共4項貪污罪名,即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三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他們又被控另外3項罪名,即一項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及兩項串謀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及159A條。
本案涉嫌於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間發生,案發時PCCW設有兩個電腦系統,以保存客戶個人資訊及資料(客戶資料),包括客戶的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地址。只有PCCW指定職員可使用有關電腦系統。劉成殷、賴思廷及簡紹基各獲發一部桌上電腦,均裝有該兩個電腦系統,而簡紹基又獲發一部安裝了其中一個電腦系統的平板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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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兩項貪污控罪指,劉成殷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一名人士索取數筆款額不詳的貸款,並與另一名人士串謀,從對方接受兩筆賄款,以在PCCW電腦系統閱覽和搜尋客戶資料,並向該兩名人士披露從電腦系統獲得的客戶資料。廉署調查顯示,該兩筆賄賂共13,000元。
另外兩項貪污控罪指,劉成殷涉嫌與賴思廷或簡紹基一同串謀,使賴思廷及簡紹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從劉成殷分別接受4,000元及2,000元,作為二人在PCCW電腦系統閱覽和搜尋客戶資料,並向劉成殷披露從電腦系統獲得的客戶資料的誘因或報酬。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餘下控罪指,劉成殷涉嫌取用並與賴思廷或簡紹基一同串謀取用PCCW分配給他們的三部桌上電腦及一部平板電腦,使他們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廉署調查顯示,被告涉嫌向上述控罪中提及的兩名人士多次披露從PCCW電腦系統獲得約4,700名PCCW客戶的資料。
廉署提醒電訊業從業員,收受利益而洩露客戶資料屬嚴重罪行。廉署將繼續協助電訊公司加強內部監控,提升電訊業從業員誠信操守,以防止貪污及舞弊行為。
廉署起訴3名電訊公司前職員,涉嫌貪污不誠實取用電腦披露客戶資料。 資料圖片
英基烏溪沙國際幼稚園54歲前行政主任於2018至2021年間,收受13名家長和1名商人賄款至少64萬元,以協助其子女獲得取錄,其後一同被控。前行政主任承認串謀受賄等9罪後,作供指證其餘14人。14名被告早前被裁定串謀受賄等罪成,其中4名被告星期五(3月2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有被告再請求索取社服令,但遭暫委法官陳慧敏拒絕,案件押後至3月31日判刑。
首被告林珍妮開審前承認4項受賄罪及5項串謀受賄罪,其餘4罪存檔法庭,在審訊中出庭作供,指證其他被告。其餘被告中黃薏娗、馬賢文、李洁冰、林泯希、張珈銘、徐惠謙、蔡慧妍、李俊朗、黃美雪、麥偉琪、朱霜叶、蕭裕邦分別被控1項串謀受賄罪;劉映均被控2項串謀受賄罪;江靜雯則被控1項串謀受賄罪以及1項煽惑受賄罪。
英基烏溪沙幼稚園。小紅書圖片
被告黃薏娗及劉映均由大律師馬明俊代表。辯方指出,兩名被告因本案而患上焦慮症,子女亦分別患有嚴重疾病。黃的小兒子因免疫系統問題導致毛髮脫落及皮膚異常,需長期覆診;劉的兒子則患自閉症及地中海貧血症,均需母親親自照顧。兩人均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案為首次被定罪及還柙。
辯方強調,英基學校設有直升機制,兩名被告子女本無需面試等程序即可獲優先考慮,加上經歷漫長審訊煎熬,日後必會加倍謹慎,重犯機會極低。在審訊期間,兩人採取務實辯護策略,未浪費法庭時間,亦未有就無謂議題爭拗。本案僅涉及一次性付款,不同於定期行賄的嚴重案例,情節相對較輕。
辯方續指,根據英基政策,兩人子女本有相當高機會透過正常途徑入學,實際「插隊」影響有限。兩人實為被污點證人、即首被告林珍妮欺騙及誘導才參與行為。辯方認為,僅涉及一兩名學童的「插隊」,遠輕於多人「插隊」情況,雖不否認犯罪,但希望法庭區分情節輕重。
針對劉映均,雖然法庭裁定其擔任「穿針引線」角色並從中獲利,具「始作俑者」元素,刑責看似較重,但辯方指控罪核心在於串謀行賄行為本身,而非是否獲利,冀法庭酌情減輕刑責。
英基學位賄賂案,罪成家長求情指冀孩子「贏在起跑線」 押後3.31判刑
被告馬賢文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辯方請求法庭以非即時監禁方式處理,例如緩刑或社會服務令。辯方強調,被告的抗辯策略較被動,未主動爭拗事實,但「不認罪不等於無悔意」,應客觀評估其態度。馬是被劉映均利用,劉為謀取20萬元利益,多次抓準馬作為母親渴望子女入讀名校的弱點加以慫恿。馬本人並無主動犯罪意願,屬被誘導捲入。
馬的犯罪動機純粹為子女教育,希望孩子「贏在起跑線」,無個人利益圖謀;其育有7歲及10歲兩名幼子,極需母親日常照顧與管教,即時監禁將對子女成長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構成特殊情況,冀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刑罰,或至少作為減刑因素。惟陳官聽畢後拒絕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黃美雪的代表大律師指,黃向來積極參與公益,各方求情信給予高度評價,眾人均希望法庭寬大處理。審訊期間,黃始終採取務實態度,無製造爭拗,未浪費法庭時間;本案並非其主動謀劃,而是被林珍妮要求付款參與,涉案金額相對較低。單以案件性質而言,本應由裁判法院審理,無需提升至更高級別法院,冀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DCCC703/2022, DCCC603/2023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