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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2天|控方:向法庭提交文件時已提出檢控 認為辯方就「檢控時限」爭議荒謬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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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2天|控方:向法庭提交文件時已提出檢控 認為辯方就「檢控時限」爭議荒謬

2023年12月19日 12:46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3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罪,踏入第二日審訊。 控辯雙方已就「檢控時限」爭議完成陳詞,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周五作出裁決。

本案由三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左)、李素蘭(中)及李運騰(右)審理。

本案由三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左)、李素蘭(中)及李運騰(右)審理。

法庭昨日要求辯方提供有關煽動罪的立法歷史,協助處理「檢控時限」爭議,今日開庭後辯方首先呈上相關資料,惟承認未能按法庭要求找到《刑事罪行條例》的最初版本,亦不知道立法機關何時開始在條例中使用「institu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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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三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左)、李素蘭(中)及李運騰(右)審理。

本案由三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左)、李素蘭(中)及李運騰(右)審理。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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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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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今(19日)表示檢控時限應在串謀罪行結束當日起計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計,而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表示會控告黎智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故沒有超過半年的檢控時限。

控方表示,黎智英及3間《蘋果》相關公司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在2019年4月1日開始發布第一篇煽動文章,而《蘋果日報》於反修例風波爆發前後、疫情期間及《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後發布相同性質的至少161篇煽動文章,直至2021年6月24日發布最後一篇煽動文章才結束串謀。由於串謀罪是持續性的罪行,本案的「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犯罪時間超過兩年,串謀者達成的協議亦不只是發布僅僅一篇煽動文章,故控方認為檢控時限需在串謀結束才開始計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計。

辯方則認為,在2021年12月28日把黎智英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聽取控罪才算「提出檢控」。

辯方表示,立法機關為了平衡公眾利益,一旦有人干犯煽動罪便需迅速提出檢控,以讓全世界知道哪些煽動性文字不可以發布,警戒公眾不可使用哪些煽動性文字,同時督促控方盡快提出檢控,故限定控方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檢控,超過6個月檢控時限便不可提出檢控。

控方指若按辯方說法,控方需在每次犯罪行為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並就每件事件分開檢控,控罪便會變得支離破碎(fragment)、不切實際(impractical),甚至無法反映案件的整體犯罪性(fail to reflect overall criminality of the case),故認為辯方的爭議荒謬絕倫。

《裁判官條例》第26條指出告發須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則指煽動刊物罪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李運騰法官指兩條條例雖然意思類似但不盡相同,亦要按該條例的內容去斷定其意思,若兩條條例所指的意思重沓,令其中一條的存在也是多餘。

法官李運騰問起,就住辯方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中採用字眼「begun」,與《裁判官條例》第26條的用字及意思不同,控方有何回應。

控方則指,兩者的分別只是在於用字上,但意思一樣,亦沒有任何進一步資料顯示兩者意思不同,而且如果辯方的說法被採納,當犯案者潛逃離港或無法聯絡上,控罪便顯得不實際。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就刊印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裁判官條例》第26條則指「申訴或告發」須於事發後起計6個月內作出。控方認為只須在6個月內提出申訴或告發,便即等同「開始」檢控,並非如辯方所指般,「開始」是指帶被告上庭檢控。

控辯雙方今早完成陳詞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星期五,就法律爭議頒下裁決。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昨天(18日)提出「檢控時限」爭議時,被法官多次質問。

就黎及其公司被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辯方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控方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由於最後一篇涉「串謀煽動」文章於 2021年6月24日發布,檢控限期應為2021年12月24日,而控方到2021年12月28日才首次把黎智英帶到法庭,因此超過期限4日。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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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條中「begun」及「instituted」的定義,認為控方將被告帶到庭上,才可提出檢控,法官質疑,如被告不在港,控方是否便無法提出檢控。

辯方又提出,控方可選擇以沒有檢控時限的控罪起訴黎智英,但以串謀控罪起訴,則會超出檢控時限。

法官李運騰舉例指,如多人串謀謀殺,由於殺死人是一次性事件,無法「殺完再殺」,但本案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是一連串事件,並非一次性事件。辯方則指一旦達成協議,檢控期限便開始計時,即控方必須在串謀者達成協議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毋須計算串謀者是否已達到目的。

法官李運騰則認為按辯方的說法,如某人犯下多案,就一連串事件被控數罪,若運用辯方聲稱的檢控期限計算方法,控方或只能控告一連串事件中的最後一件事件。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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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李運騰質疑,依辯方說法,如果有人在6個月後才加入串謀,豈不是能夠逃過法網?

辯方回應指,每次有新串謀者加入,那應該視為新的串謀及另外起訴,又重申,由第一次犯案開始,控方有6個月的時間去提出檢控。

李運騰法官提出,如果後來不斷有人加入串謀,控方因以「串謀」控罪起訴,而無法起訴新串謀者,又或如串謀者身在海外,令控方起訴超出6個月時限,會否構成不公?辯方則指這是立法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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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發言人表示,對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內的政客,公然藉所謂「聽證會」就「黎智英案」發表失實及抹黑言論並揚言實施「制裁」,表示強烈反對,並予以嚴厲譴責。

美國國會。 AP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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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發言人強調,立法會全力支持特區政府依法執法,並對一些別有用心政客的惡意挑釁的政治操作及危言聳聽予以嚴厲反擊,以正視聽。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涉17年維園六四祈禱會上恐嚇《東方日報》男記者X案裁定表證成立。 梁譽東攝(Pix By : Leung Yu Tung) 2020/08/24 港聞 法庭版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涉17年維園六四祈禱會上恐嚇《東方日報》男記者X案裁定表證成立。 梁譽東攝(Pix By : Leung Yu Tung) 2020/08/24 港聞 法庭版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維護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基石,更是舉世公認的國際慣例與應有之義。美國自身擁有嚴密的國安法律體系,其反華政客卻對香港特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正當之舉指手畫腳,其偽善與雙重標準昭然若揭,令人齒冷。立法會敦促該些政客切實尊重中國主權,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中國香港事務。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針對有關政客藉「黎智英案」對香港法治與人權抹黑詆毀,立法會發言人直斥其罔顧事實、顛倒黑白。正如政府發言人所指,「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肆意製造社會矛盾、挑撥社會對立、煽動仇恨、美化暴力,行禍國害港之實。

 立法會發言人支持香港特區法院依照法律及證據,進行獨立審判,並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等被告有罪的理由。立法會發言人對反華政客以所謂「制裁」恫嚇特區官員及司法人員予以強烈譴責。這是對中國內政和香港事務的干涉,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

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巴士的報記者攝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自《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愛國者治港」原則全面落實以來,香港社會秩序不僅重回正軌,營商環境更屢創佳績,在全球經濟自由度及法治指數中持續名列前茅,吸引各國投資者紛至沓來。憑藉「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優勢,香港正邁向更高質量的繁榮發展。

立法會發言人重申,作為特區管治團隊的重要一員,立法會將一如既往,堅定不移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依法保障市民權利,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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