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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2天|控方:向法庭提交文件時已提出檢控 認為辯方就「檢控時限」爭議荒謬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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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2天|控方:向法庭提交文件時已提出檢控 認為辯方就「檢控時限」爭議荒謬

2023年12月19日 12:46 最後更新:02月05日 00:3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罪,踏入第二日審訊。 控辯雙方已就「檢控時限」爭議完成陳詞,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周五作出裁決。

本案由三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左)、李素蘭(中)及李運騰(右)審理。

本案由三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左)、李素蘭(中)及李運騰(右)審理。

法庭昨日要求辯方提供有關煽動罪的立法歷史,協助處理「檢控時限」爭議,今日開庭後辯方首先呈上相關資料,惟承認未能按法庭要求找到《刑事罪行條例》的最初版本,亦不知道立法機關何時開始在條例中使用「institu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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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三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左)、李素蘭(中)及李運騰(右)審理。

本案由三名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左)、李素蘭(中)及李運騰(右)審理。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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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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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今(19日)表示檢控時限應在串謀罪行結束當日起計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計,而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表示會控告黎智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故沒有超過半年的檢控時限。

控方表示,黎智英及3間《蘋果》相關公司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在2019年4月1日開始發布第一篇煽動文章,而《蘋果日報》於反修例風波爆發前後、疫情期間及《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後發布相同性質的至少161篇煽動文章,直至2021年6月24日發布最後一篇煽動文章才結束串謀。由於串謀罪是持續性的罪行,本案的「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犯罪時間超過兩年,串謀者達成的協議亦不只是發布僅僅一篇煽動文章,故控方認為檢控時限需在串謀結束才開始計算,即2021年6月24日起計。

辯方則認為,在2021年12月28日把黎智英帶上法庭進行首次聆訊並聽取控罪才算「提出檢控」。

辯方表示,立法機關為了平衡公眾利益,一旦有人干犯煽動罪便需迅速提出檢控,以讓全世界知道哪些煽動性文字不可以發布,警戒公眾不可使用哪些煽動性文字,同時督促控方盡快提出檢控,故限定控方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檢控,超過6個月檢控時限便不可提出檢控。

控方指若按辯方說法,控方需在每次犯罪行為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並就每件事件分開檢控,控罪便會變得支離破碎(fragment)、不切實際(impractical),甚至無法反映案件的整體犯罪性(fail to reflect overall criminality of the case),故認為辯方的爭議荒謬絕倫。

《裁判官條例》第26條指出告發須於其所涉事項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作出或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則指煽動刊物罪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李運騰法官指兩條條例雖然意思類似但不盡相同,亦要按該條例的內容去斷定其意思,若兩條條例所指的意思重沓,令其中一條的存在也是多餘。

法官李運騰問起,就住辯方提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中採用字眼「begun」,與《裁判官條例》第26條的用字及意思不同,控方有何回應。

控方則指,兩者的分別只是在於用字上,但意思一樣,亦沒有任何進一步資料顯示兩者意思不同,而且如果辯方的說法被採納,當犯案者潛逃離港或無法聯絡上,控罪便顯得不實際。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1)條,就刊印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提出的檢控「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開始進行」;《裁判官條例》第26條則指「申訴或告發」須於事發後起計6個月內作出。控方認為只須在6個月內提出申訴或告發,便即等同「開始」檢控,並非如辯方所指般,「開始」是指帶被告上庭檢控。

控辯雙方今早完成陳詞後,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星期五,就法律爭議頒下裁決。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昨天(18日)提出「檢控時限」爭議時,被法官多次質問。

就黎及其公司被控「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辯方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條,控方只可於犯罪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由於最後一篇涉「串謀煽動」文章於 2021年6月24日發布,檢控限期應為2021年12月24日,而控方到2021年12月28日才首次把黎智英帶到法庭,因此超過期限4日。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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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第159D條中「begun」及「instituted」的定義,認為控方將被告帶到庭上,才可提出檢控,法官質疑,如被告不在港,控方是否便無法提出檢控。

辯方又提出,控方可選擇以沒有檢控時限的控罪起訴黎智英,但以串謀控罪起訴,則會超出檢控時限。

法官李運騰舉例指,如多人串謀謀殺,由於殺死人是一次性事件,無法「殺完再殺」,但本案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是一連串事件,並非一次性事件。辯方則指一旦達成協議,檢控期限便開始計時,即控方必須在串謀者達成協議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毋須計算串謀者是否已達到目的。

法官李運騰則認為按辯方的說法,如某人犯下多案,就一連串事件被控數罪,若運用辯方聲稱的檢控期限計算方法,控方或只能控告一連串事件中的最後一件事件。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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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李運騰質疑,依辯方說法,如果有人在6個月後才加入串謀,豈不是能夠逃過法網?

辯方回應指,每次有新串謀者加入,那應該視為新的串謀及另外起訴,又重申,由第一次犯案開始,控方有6個月的時間去提出檢控。

李運騰法官提出,如果後來不斷有人加入串謀,控方因以「串謀」控罪起訴,而無法起訴新串謀者,又或如串謀者身在海外,令控方起訴超出6個月時限,會否構成不公?辯方則指這是立法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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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

​立法會發言人今日(5月1日)強烈譴責有外國媒體組織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以及向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試圖美化其犯罪行為,抹黑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新聞自由及法治等狀況。立法會對此強烈譴責並堅決反對一切詆毁香港特區人權和法治狀況的失實言論。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自由等。自《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事實勝於雄辯,香港社會整體回復理性安全,發展蓬勃。」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香港國安法》。AP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強調:「黎智英被判處20年,證據確鑿。在案件的庭審中,大量證據指證黎智英多年來假借新聞工作、民主自由之名,利用媒體平台作政治工具煽動仇恨,行禍國害港之實,包括利用媒體平台,呼籲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制裁中國及香港官員。法庭經歷156日嚴謹、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審訊,就案件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全面公開供公眾查閱,詳列法官對法律原則與證據的嚴謹分析,並清楚說明黎智英及三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裁決書亦指出,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資料圖片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正如中央港澳辦主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今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發表講話時強調,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的歷程深刻昭示:有安全才有發展,沒有安全一切都無從談起,只有守住安全底線,才能贏得發展、贏得未來。」

立法會。立法會圖片

立法會。立法會圖片

立法會發言人重申:「立法會將繼續堅定履行憲制責任,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堅守法治,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立法會促請國際社會認清事實,立即停止對香港作出任何毫無根據、顛倒是非、混淆視聽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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