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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有利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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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有利營商環境

2024年02月24日 07:00

《基本法》23條立法的諮詢期下周三(2月28日)結束,對生意人來說,最關心是營商環境不受干擾,香港實施國安法後,營商環境進入了由治及興的新階段,23條實施後,我認為不但不會有負面影響,反而消除了所有不利因素,可以全力拼經濟。

完成23條立法 建立良好營商環境

完成23條立法 建立良好營商環境

經過2019年的風波,到處示威破壞,又有「起底」,標籤某店鋪是「藍店」,發起杯葛,商界人士深受其害,《國安法》實施後,營商環境才恢復穩定,但《國安法》並未涵蓋《基本法》23條所有方面,所以再立23條有其必要。

《基本法》第23條是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款,約定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安的行為,包括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雖然《香港國安法》已涵蓋《基本法》第23條中的分裂國家以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但仍有五個罪類並未涵蓋,沒有針對性的法例,尤其是應對間諜行為,明顯是不足夠,故有需要盡快就第23條立法,堵塞相關國家安全的漏洞。

有反對派攻撃23條限制「人權」和「自由」,但我覺得,立法才對整體有更大保障,我注意近期一段新聞,新加坡港商領袖陳文平,被新加坡府列為「具政治影響力者」,指其有可能被外國勢力影響,嘗試左右新加坡政治,要求他每年向當局披露收到的政治捐獻及涉外關係。這項決定完全由新加坡政府提出,沒有經過法院判決,雖說陳文平可在14天內提出抗辯,但在沒有法庭介入的情況下,他成功推翻指控的機會很小,所以沒有立法不表示寬鬆,立法可能反而是對公權力的約束。

特首李家超指出,將來執法及服刑,均在香港進行,不會解返內地,所以23條正式立法,某程度也是對被告人的保障。事實上歐美國家也少國家安全相關條例,從未損營商環境。

有人提及執法的頻密度,我不認為將來會頻密執法,因為黑暴相關的組織已相繼落網,事實上國安處成立以來,主要執法對象都是活躍反對派份子,並未見到平民百姓被指違反國安法,相信將來23條立例後,頻密執法機會不大。

我希望香港特區政府可做好宣傳解說工作,釋除公眾的疑慮,讓《基本法》 23條盡快立法,堵塞國家安全風險,全方位保障社會和推動廉潔風氣,盡快立法後可讓社會各界集中精力拼經濟、惠民生,為香港締造更好的營商環境,開創香港發展新篇章。

香港太平紳士協會會長嚴玉麟




太平人語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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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23條》立法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月底結束,港府做足準備,反對聲音不多,不過也聽過坊間一些疑慮,對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市民而言,23條對生活其實沒有甚麼影響,個別如傳媒、學術機構、壓力團體有點憂慮,各方宜客觀分析諮詢文件的建議,港府除了解釋,或考慮部份意見是否可接納,以釋除疑慮。

事實上,穩定是繁榮基石,23條立法有助營造穩定營商和生活環境。

諮詢文件公布後,特首和官員隨即與外國領事、商界團體會面,聽取意見及謀求釋除疑慮,商界一般反應正面,國安法頒佈時,有人說將嚴重影響香港營商環境,資金撤出,但「大話怕計數」,去年首11個月本港銀行總存款達16萬億港元,增加4.1%;去年初創企業增加270間至4300間,創歷史新高。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駐港公司數目達9000多家,與2019年時相若,歐美商會均表示,未見大批企業撤出。

坊間對「境外干預」罪和「洩漏國家機密」疑慮最多,有關「境外干預」罪,政黨、NGO、壓力團體牽涉較多,其實條文主要針對政黨,主要是禁止政治團體與外國政團有聯繫,以防選舉及政府施政受干預,NGO、壓力團體若沒有參與選舉,就不在條例規管範圍內,換言之,早前提及的環保團體,即使與外國政團有聯繫,甚至接受捐款,並不會觸犯23條 ; 又如「呼籲沽售港元」,若只是對貨幣走勢的評價,也不構成境外干預罪。

至於「洩漏國家機密」,有擔憂學術研究、銀行研究經濟、航空公司研究會否涉及國家秘密,甚至記者引述文件會否觸犯條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曾說,好難一言以蔽之,但違反需要多個元素配合,專業分析不會違反法例。而當局為釋除疑慮,也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即若被控告「洩漏國家機密」,可以以事件涉及公眾利益,作為法庭上抗辯理由。

《23條》是基本法條文之一,立法屬無可避免,重點是何立法,既能滿足國家安全的要求,也保障市民權利和自由不受不當限制。

《23條》是基本法條文之一,立法屬無可避免,重點是何立法,既能滿足國家安全的要求,也保障市民權利和自由不受不當限制。

《23條》是基本法條文之一,訂立為正式條例,是遲早發生之事,特別香港經過這幾年的動盪,立法更是無可避免,所以,重點該是應當採取何種程序立法,既能滿足國家安全的要求,也保障市民權利和自由不受不當限制,諮詢文件所規管的範圍其實不大,市民若關注事件,應仔細閱讀,冷靜分析。港府在一些人們關注的問題上,宜考慮適度作出調整。

若特區政府不能完成立法,有狀況發生時,中央政府只有直接干預,只要港府及時完成立法,通過相關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在「高度自治」的精神下,中央政府不一定堅持在港實施《附件三國安法》,但前提是特區政府得到社會大眾的體諒和配合。

很多人沒有看到,《23條》立法實質上也是對公權力的約束,立法後條文清楚,有法可依,從而避免國家安全人員濫用權力,亦間接保障香港居民的人權和自由。

香港太平紳士協會副會長陳香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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