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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44日|李宇軒不知誰付多家海外報章廣告費 陳梓華指「上面嘅人」憂走數 要求簽署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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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44日|李宇軒不知誰付多家海外報章廣告費  陳梓華指「上面嘅人」憂走數 要求簽署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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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44日|李宇軒不知誰付多家海外報章廣告費 陳梓華指「上面嘅人」憂走數 要求簽署本票

2024年03月13日 17:39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2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四十四日聆訊下午續審。 「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續作供。控方展示多間外國傳媒機構刊登的G20峰會眾籌公開信廣告,及相關廣告費單據,其中部分顯示由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付款,惟李宇軒指,陳梓華沒向他交代相關公司的擁有人或付款人是誰;及後陳梓華又要求李宇軒簽署一份「promissory note(本票)」,金額為150萬至160萬港元,作為墊支G20峰會的廣告費用,因「上面嘅人」擔心走數。 

廣告以信件形式刊登 下款為「香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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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控方開案陳詞,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及DICO CONSULTANTS LIMITED(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為黎智英名下公司

據控方開案陳詞,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及DICO CONSULTANTS LIMITED(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為黎智英名下公司

美國《華盛頓郵報》的全版廣告 (綢上圖片)

美國《華盛頓郵報》的全版廣告 (綢上圖片)

控方提到,李宇軒在不同國際報章以不同格式刊登《眾籌G20頭版公開信》,並在庭上展示於2019年6月28日在法國《巴黎人報》(Le Parisien)、,當中標題為「向中國的《逃犯條例》說不」,廣告以信件形式刊登,上款是「Dear Readers (致讀者)」,下款則是「香港市民」,在 G20 上聲援香港」,李確認相關廣告。

庭上顯示另一廣告題為「Stand with hong Kong at G20」,在意大利的《 Corriere Della Sera》 (《晚郵報》)。李形容,當時只有一份意大利文廣告,確認曾刊登相關廣告。

銀行紀錄顯示買入澳元支付《澳洲人報》廣告費

控方續展示,在韓國《東亞日報》(The Dong-A Ilbo)及澳洲《澳洲人報》(The Australian)刊登的廣告,李指,不肯定《東亞日報》,指因為在多於一份韓國報紙登廣告,但確認該廣告與登報行動相關,而每份報紙的廣告樣式亦不一樣。

控方再展示,《澳洲人報》的收據,李確認廣告內容,並根據收據,當時向《澳洲人報》支付了45,478澳元,惟收據付款人顯示為「Anson Cheung」,李指不記得是誰,但應是其中一位幫忙找上《澳洲人報》的人士,而根據匯款申請表,匯款人為李宇軒,李確認其渣打銀行記錄,他當時賣出約24萬港元及買入約4.56萬澳元,再向《澳洲人報》支付廣告費。

據控方開案陳詞,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及DICO CONSULTANTS LIMITED(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為黎智英名下公司

據控方開案陳詞,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及DICO CONSULTANTS LIMITED(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為黎智英名下公司

LAIS向《衞報》付廣告費 控方追問Uncle是誰 

控方展示,李在英國《衛報》(The Guardian)刊登的廣告,以及《衛報》向李簽發英鎊1.8萬元的廣告費收據。控方又展示,由加拿大信貸互助社Meridian Credit Union發出的單據,單據抬頭人為李宇軒,單據上顯示加拿大公司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為李宇軒向GUARDIAN NEWS & MEDIA LIMITED (衛報傳媒集團)代繳了英鎊1.8萬元。

李表示,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為他「找咗The Guardian條數」,他從陳梓華手上取得有關電匯憑證。李指,陳梓華曾向他表明可幫忙籌錢登報,預備了500萬港元的備用資金可供使用。惟陳沒有向李提過誰是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的擁有人,也沒說明為何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會替李支付《衛報》廣告費,李也沒過問陳梓華相關事宜。控方問,按李的理解,陳所指會付款的「uncle」是誰?代表黎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打斷指,關注問題涉及傳聞證供。控方沒再追問。

李:不知誰付法國《世界報》費用 陳梓華僅轉交單據

控方續展示,法國媒體《世界報》(Le Monde)的發票,李確認發票顯示在2019年6月28日向《世界報》支付2.6萬歐元,並確認相應金額的Meridian Credit Union單據,但該單據則沒寫上付款人,李指「唔知邊個俾呢筆錢」,並指相關單據由陳梓華交給他,但不肯定是否在太古廣場那次,因陳梓華在多於一次場合把文件轉交。

美國《華盛頓郵報》的全版廣告 (綢上圖片)

美國《華盛頓郵報》的全版廣告 (綢上圖片)

單據顯示多付款項 惟李不知去向

控方展示,法國媒體《巴黎人報》的發票,李確認並指廣告費為1.8萬歐元,而控方續展示的Meridian Credit Union單據上寫有「on behalf of Mr. Lee(代李先生支付)」,但李指該單據銀碼有誤、為2.16萬歐元,「因為T(陳梓華)話以為要俾呢條數」,但陳梓華當時沒透露是誰支付。

法官杜麗冰關注,文件上寫有「overpaid」及有星號符號,問是誰寫上去,李稱不知道,收到文件時已經是這樣。法官李運騰問及多出的款項去向,李亦稱不知道。

控方另又展示,意大利 Corriere Della Sera《晚郵報》刊登的廣告,收據顯示由DICO CONSULTANTS LIMITED (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發出,涉及2 萬歐元,於2019年6月27日付款。李指,收據由陳提供,但陳沒有向他介紹力高公司,但叮囑力高所支付的金錢「加埋落去T(陳梓華)找過個條數個度」,「所以最尾要還返錢俾佢個陣要計返條數」。

陳梓華「嗰邊」成員包括banker及簽借據人士 

控方續展示,美國《華盛頓郵報》的全版廣告,李確認廣告以公開信方式刊出。法官杜麗冰關注,由誰草擬公開信?李指不知道,他本人沒參與設計。法官李運騰問及,當時李曾否於 Telegram討論相關廣告內容?李指當時大家「有話想登報」,隨後「有啲人去搵報紙,有啲人去設計廣告、寫呢啲text,我去咗搞crowdfund,所以唔清楚其他組員邊個做緊邊樣嘢。」

李官關注,行動涉及多少名組員?李指不清楚,因為他當時專心處理眾籌,而眾籌方面有會計核數、陳及相關人士墊支廣告費,再由「家樂牌通心粉」於連登發帖。李補充,陳「嗰邊嘅人」主要包括陳本人、一個名為「banker」的人、及後簽借據的人,共約 4、5 人。

控方再展示《華盛頓郵報》的廣告訂單,李確認廣告費為85,050萬美元,須在2019年6月27日前付款,而廣告會在同年6月28日刊登,訂單上的簽名屬於他。控方續展示,Meridian Credit Union單據,李確認付款人一欄為LAIS Hotel Properties Limited,並指文件是陳梓華交給他。

陳梓華要求李簽署本票備用 因「上面嘅人」擔心走數 

李又憶述,當時陳安排他簽署一份「promissory note(本票)」,同年 7 月,當時G20登報計劃已完成。李向陳查問如何還款,陳當時指「佢嗰邊有啲上面嘅人,佢用『上面嘅人』呢個字」,有所擔心,但又未能立即提供戶口讓李匯款。而作為臨時方案,隨後陳約李到金鐘會面,陳同時帶同兩名證人,陳李二人即場簽署一份「promissory note(本票)」,「內容係我爭 T 錢,個金額啱啱係G20佢嗰邊找嗰條數,即係大概1.5、1.6million(150 至 160 萬)港紙」,而相關本票被帶上陳所安排的律師樓。

李形容,當時陳表示「呢張 promissory note 係備用㗎啫,因為係用嚟『擺平』當時佢講嗰啲『上面嘅人』」,因為「嗰啲『上面嘅人』話有壓力想做啲嘢,去確保筆錢會返去,咁既然有張 promissory note,T 可以同佢講『嗱!有張 promissory note 啦,所以唔使驚會走數啦』」。

李指,陳梓華在2019年7月中要求他歸還156萬港元至一家名為Chartwell Holding Limited的台灣公司,後來陳梓華再也沒提及Promissory Note(本票)。據早前負責財富調查證人供詞顯示,「Chartwell Holding Limited」是黎助手Mark Simon 名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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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軒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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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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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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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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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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