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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45天|香港眾志曾助聯絡日媒刊G20廣告 李宇軒:我估係周庭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45天|香港眾志曾助聯絡日媒刊G20廣告  李宇軒:我估係周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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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45天|香港眾志曾助聯絡日媒刊G20廣告 李宇軒:我估係周庭

2024年03月14日 17:21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2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四十五日聆訊下午續開庭。 「十二港人」之一、「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續作供。控方就早上李指以信用卡支付了《日本時報》的廣告費,但無相關紀錄,李又改口稱應該不是他付;至於另一份日本報章《朝日新聞》收據客戶名稱顯示為「眾志」,李確認為「香港眾志」,並估計是眾志前成員周庭做聯絡人,因只有她懂日文。

李宇軒早上供稱,曾為《日本時報》(The Japan Times)支付200萬日元廣告費,「應該係我張信用卡(付款),但我諗要cross check account(核對戶口)先可以確認」。控方展示,其兩張渣打銀行信用卡的銀行紀錄,不論是日元或港元,均沒有200 萬日元或相同港元價值的銀碼,李指「咁可能我記錯,唔係我張 credit 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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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G20廣告 (網上圖片)

《紐約時報》G20廣告 (網上圖片)

《朝日新聞》廣告 (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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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庭 (資料圖片)

周庭 (資料圖片)

無交易紀錄顯示李用信用卡付《日本時報》廣告費  李:「咁唔係我付」

控方追問,換言之李沒支付《日本時報》廣告費?李稱「我唔肯定」。控方再展示一張由《日本時報》發出的收據,顯示抬頭為「Save Hong Kong at G20 Campaign」,詢問李如何取得此收據?李稱「因為 The Japan Times 冇實體郵寄呢啲receipt畀我,一係我email 收到,或者係T (陳梓華)畀我,我唔肯定係邊樣」。

法官李運騰追問,庭上展示的似乎是實體收據?李指「可能我喺email 收到,跟住印咗佢出嚟」。法官杜麗冰注意到,文件上除印有「Save Hong Kong at G20 Campaign」,還有一個人名「Debbie Chan」,李表示不清楚,重申其月結單沒相關交易記錄,「咁就應該唔係我(付款)」。

李指登報時會用真名填表開戶

控方展示,德國《南德意志報》刊出的廣告及相關收據,涉及8.5萬元歐羅,李確認是登報廣告之一,「G20 campaign 入面,淨係得一份德國報紙」,而李當時以港幣約76萬元買入8.53萬歐羅,透過渣打銀行支付《南德意志報》廣告費。;至於美國《紐約時報》,李確認廣告費涉款 8.37萬美元。

控方指,《紐約時報》收據顯示,除有李的名字,還印有「Anna Kwok」。李指,他與Telegram 群組成員Anna Kwok一起安排《紐約時報》廣告,「因為搵報紙仲有第二啲人去負責,所以我諗 The New York Times(廣告),Anna Kwok 佢有份幫手搵嘅,咁至於最尾張單點解有兩個名,我唔清楚」。

《紐約時報》G20廣告 (網上圖片)

《紐約時報》G20廣告 (網上圖片)

法官李運騰關注,李當時使用真名安排《紐約時報》廣告?李同意。李官追問,其他TG成員是否也知道李的真名?李稱不是,「淨係喺呢啲單、同報館落正式嘅form(表格)、開 account(戶口) ,我先 provide(提供)我個真名」。李指,亦有可能報館會知道其真名,「同埋如果呢啲文件通常喺email度send,中途forward(轉寄)過或者 CC(副本)過畀搵報紙嘅人嘅話,咁就佢都知」。控方展示《紐約時報》另一版本廣告,李確認涉及3.6萬美元。

李官又指,在一份由LAIS Hotel所支付的帳單中同樣出現李的真名,問李是否曾將名字告知他人,李指,他填寫部分文件時會用上真名,加上他需要將文件轉交給T(陳梓華),讓對方代為墊支,故推測對方從中得知他的姓名。

《朝日新聞》廣告 (網上圖片)

《朝日新聞》廣告 (網上圖片)

《朝日新聞》G20廣告收據客戶名稱為「眾志」 李:我估係周庭

控方另展示日本《朝日新聞》G20廣告,從收據可見,廣告費為700萬日元,客戶名稱為「Demosisto」,李確認是「眾志」。控方追問,是政黨的那個「眾志」?李稱「以我理解,淨係得一個眾志」,當中有人幫忙聯絡《朝日新聞》登報。

周庭 (資料圖片)

周庭 (資料圖片)

法官李運騰問,該人是TG成員之一?李稱不知道。控方問及,那名「眾志」成員涉及登報行動?李稱不直接知道,「但我估係周庭,我估得佢一個識講日文」,亦不知道她是否TG成員之一。

控方展示,李相關渣打銀行記錄,詢問是否李支付700萬日元登報費?李確認由他支付。控方問及,收據向香港眾志發出,李如何獲得此收據?李稱不記得對方透過哪個渠道給他收據, 「負責搵報紙嗰啲人,要畀錢嗰陣,張單畀我,就係呢張喇」。

韓國3份報章刊登廣告

控方另展示,韓國3份報章《韓國日報》、《朝鮮日報》及《東亞日報》的廣告及相關單據和銀行月結單,三份韓國報章的廣告費總共為韓圜8,325萬元。控方又展示一份「廣告信託契約書」,內容提及韓國《中央日報》及《東亞日報》在2019年6月28日的廣告費,共為韓圜8325萬元,由他支付。李指該信託契約書並非最終版本,內容並不正確,且他們也沒在《中央日報》落廣告。

加國《環球郵報》廣告費含合併銷售稅 李:國際客無須付

控方展示,英國《泰晤士報》的廣告,收據指明全版彩色廣告費用約2.72萬英鎊,渣打銀行月結單則顯示,李宇軒向NEWS UK & IRELAND LIMITED(英國新聞集團,英國泰晤士報、星期日泰晤士報、太陽報等報紙的出版公司)支付2.7195萬英鎊,銀行在李宇軒個人戶口扣除了約27.58萬港元。

另在西班牙《世界報》的廣告,李確認由他支付2萬歐元,而《歐洲政治報》的登報費則為5000歐羅,同樣由他支付;至於加拿大《環球郵報》 廣告,控方指相關帳單顯示,價錢分兩個項目,即約7.5萬加元廣告費,以及9000加元合併銷售稅,合共約8.47萬加元,李的銀行紀錄顯示他支付7.5萬加元。

李解釋,由於9000加元是合併銷售稅,他曾就此電郵予《環球郵報》查詢國際客戶是否需支付此稅項,對方表示不用,但沒給他另一張帳單。法官李運騰指出,帳單上有人手寫「Free HST」,李確認,故最終付7.5萬加元登報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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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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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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