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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48天|全球多國報章刊「G攬」廣告 要求向中央及香港政府施壓 包括制裁或限售防暴裝備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48天|全球多國報章刊「G攬」廣告  要求向中央及香港政府施壓 包括制裁或限售防暴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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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48天|全球多國報章刊「G攬」廣告 要求向中央及香港政府施壓 包括制裁或限售防暴裝備

2024年03月19日 17:20 最後更新:10月01日 00:2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第四十八日下午續聆訊,由「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作供。控方展示「G攬」計劃刊登廣告的報刊及相關廣告費收據,當中包括英國《泰晤士報》、《衛報》等9則廣告,涉約12萬英鎊廣告費;瑞典2份報章共約4萬瑞典克朗等;及加拿大《環球郵報》涉13萬元加元廣告費,而當中廣告內容提到要求加政府向中港政府施壓,如制裁與禁武器出口;另《紐約時報》廣告內呼籲參眾議員支持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限制向香港警方出售人群管制或防暴裝備等。

李作供指,《日經新聞》的廣告費原本由陳梓華一方支付,但由於陳一方從加拿大匯款需時,團隊希望在廣告費截止時間前完成付費,遂決定實行臨時措施,先由李提款147萬港元現金墊支,交到《日經》辦公室,避免受銀行工作日所限,當加拿大匯款到《日經》的款項由《日經》收到後,《日經》便向李還款147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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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環球郵報》廣告 (網上圖片)

加拿大《環球郵報》廣告 (網上圖片)

《紐約時報》廣告 (網上圖片)

《紐約時報》廣告 (網上圖片)

加拿大《環球郵報》廣告 (網上圖片)

加拿大《環球郵報》廣告 (網上圖片)

《日經》廣告費由李先墊支 收加拿大匯款後再退回給李

控方問及,為何陳一方不直接向李轉帳147萬港元,李解釋,因陳一方當時已從加拿大匯款至《日經》,若陳再向李轉賬147萬港元,便會支付了兩筆錢,且若陳一方向《日經》付款,李又向《日經》支付現金,《日經》則會得到兩筆錢,故應由《日經》向李還款147萬港元。

英國多份報章及瑞典2報章刊「G攬」廣告

控方另展示,由「TBS Partners」發出的收據,當中提及到英國《倫敦旗幟晚報》、《City AM》、《泰晤士報》、《衛報》、《The Week》、《Time》及《Economist UK》,涉及在2019年8月19日至31日刊登的9則廣告,廣告費約為12萬英鎊,李確認相關廣告均與「G攬」計劃相關,並確認控方展示的一張Meridian單據,當中顯示以加拿大元支付上述費用,李指該單據從陳梓華手中取得。 

控方續展示,瑞典《每日新聞報》及《每日工業報》的收據,顯示廣告費共約16.4萬瑞典克朗,李確認與「G攬」計劃相關;另德國《法蘭克福匯報》涉廣告費4.8萬歐羅、韓國《京鄉新聞》廣告費為 2,200 萬韓元,李確認。 

加拿大《環球郵報》廣告要求加政府施壓包括制裁

李又同意加拿大《環球郵報》(The Globe and Mail)涉13萬元加元的廣告費,由他墊支。控方讀出該廣告部分內容,提及讀者可通過一些方法來支持他們,包括要求加拿大政府向港府及中國政府施加政治壓力,例如制裁與禁武器出口。李指,相關廣告的主題為支持香港的自由與民主,但廣告的文字與設計是由團隊其他成員負責,李不知道他們是誰。

控方另又展示其他「G攬」廣告,內容提到團隊希望當地市民籲政府向中國及香港政府施加外交壓力,採取行動推動香港自由、權利、安全,如實施制裁等,敦促當地政府認可香港政府及警方已犯下侵犯人權罪,在選舉中投票選出會爭取市民自由、權利、生活方式的人選,也希望當地市民成為香港人自由爭奪戰的目擊證人,當香港人無法說出香港人故事,則冀當地市民幫忙說出香港人故事。

《紐約時報》廣告 (網上圖片)

《紐約時報》廣告 (網上圖片)

《紐時》廣告要求限售裝備予港警 通過人權法案 

控方另展示,美國《紐約時報》廣告,當中呼籲聯絡參議員及眾議員支持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及限制向香港警方出售人群管制或防暴裝備。控方問及,是否所有「G攬」計劃相關廣告都是類似內容,李指「唔敢講全部都係咁樣」,因並非他負責廣告設計或內容,又指當時收集文件時有看過所有廣告,但沒仔細看當中內容,故不能肯定內容都一樣,「唯一共識係同支持當時香港自由民主有關」,並指廣告由「G攬」計劃其他成員設計。

眾籌餘款約69萬美元 李:不知去向 

控方續展示「重光團隊」網站截圖,當中有標題為「全球登報制裁港共眾籌活動」的財務報表,李稱,這是2020年5月「重光計劃」眾籌前發布的資料,顯示先前眾籌款項的用途。控方指,財務報表顯示,約有69萬美元餘款,李稱他也不知道去向,但指該報表是截至2020年5月尾為止,而款項其後仍繼續用於各地有關支持香港自由民主的活動。控方問及,是否即關於「重光團隊」的活動,李指「可以咁理解」。

控方另展示,多間傳媒公司的收據,李確認,他有向法國《世界報》(Le Monde)支付2.6萬歐羅、丹麥《貝林時報》 (Berlingske Tidende)約 5.49 萬克朗、經「Anson Cheung 」向《澳洲人報》支付約4.09萬澳元、向台灣《自由時報》支付約33.6萬港元廣告費、及向芬蘭《赫爾辛基日報》 (Helsingin Sanomat)支付約1.4萬歐羅等,而該些廣告交易均與「G攬」計劃相關。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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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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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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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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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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