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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8天|《國安法》生效後 李宇軒無停止國際游說 提議裴倫德籲外國檢視與港引渡協議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58天|《國安法》生效後 李宇軒無停止國際游說  提議裴倫德籲外國檢視與港引渡協議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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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8天|《國安法》生效後 李宇軒無停止國際游說 提議裴倫德籲外國檢視與港引渡協議

2024年04月11日 12:17 最後更新:09月30日 23:4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4月11日進行第五十八日聆訊。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第十五日作供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他不知道條文內容,但認為自己關於眾籌登報、國際游說等行動,全屬合法;而法例生效後,他細閱條文,向裴倫德表示「他已違法」,但李認為條文內容空泛,覺得「北京會搬龍門」,不知「紅線」在哪裡,故他沒打算停止國際游說行動,並向裴倫德提議游說外國檢視與港引渡協議及司法互助等。

穿白恤衫到庭的李宇軒第二日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問及李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的行動,指李由2019年6月直至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他參與了一系列眾籌登報、國際游說行動,亦協助「攬炒巴」劉祖廸接見英國國會議員Bob Seely、到訪日內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訪港的美國參議員Rick Scott會面等,問李是否相信其行為合法,李同意,指他相信當時「全部合法」,相關行為亦沒有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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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裴倫德 (網上截圖)

裴倫德 (網上截圖)

載着黎智英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家人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家人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認為《國安法》生效前其眾籌及國際游說等行動均合法 

辯方續問及,當時SWHK(重光團隊)有否任何共識,李會代表SWHK去作出任何違法行為或協助任何人作出違法行為?李稱沒有任何相關協議,「我亦都無同意做任何違法行為」。

辯方問及,2020年6月30日深夜《香港國安法》生效,在此之前李是否知悉當中條文內容,李稱他一直不知道,直到當晚中文版條文被公布。辯方指李閱讀條文前,他不知道有甚麼行為會由「合法」變成「違法」,李答「可以咁理解」。

裴倫德 (網上截圖)

裴倫德 (網上截圖)

李與裴倫德談及《國安法》條文  李認為對方已違法

辯方展示,李與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在Telegram談及《香港國安法》中文條文對話內容,《國安法》生效當晚,李發訊息指「NSL text expected to come out in 24hrs」(《香港國安法》條文預計在24小時內發布),及後再指「we’re reading it now(我們正閱讀條文)」、「the chi text is out(中文條文已公布)」。

隨後李又發訊息指「It’s worse than we thought(條文比我們想像的更糟)」,「you have committed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text:) (根據條文內容,你已干犯控罪了:) )」。李解釋,當時裴倫德並非香港居民,亦非在香港的「地理管轄權(geographic jurisdiction)」內,但根據他對《香港國安法》條文的理解,可「reach(覆蓋)到去Luke de Pulford 嗰到,define佢reach到個crime(介定他跌入罪行範圍)」。

法官李運騰問及,當時李的意思是否因覺得裴倫德曾以香港為目標,進行一些行為?李回應指「我記得係因為 NSL(國安法)個text universal jurisdiction(普遍管轄權)咁上下嘅意思」。李官追問,意指「extraterritorial effect(域外管轄權)」?李確認,指他當時認為《香港國安法》條文「係好vague(含糊)嘅」。李官再問,條文範圍廣至可覆蓋裴倫德的行為?李確認。

提議裴倫德游說外國審視與港引渡協議   

辯方指李在2020年7月2日再發訊息給裴倫德,提起《香港國安法》第29條及38條,並提議游說外國審視與香港的引渡協議或司法互助協議,當時李是否仍覺得國際游說合法?李稱「不如話我係reckless(鹵莽)」,並確認自己提到條文,是為倡議游說效果。

辯方續問及,李認為條文有甚麼影響?李一度表示忘記條文內容,法官李運騰提醒第29條的標題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李指「我理解第29條用字係闊」,而第38條「講緊全球嘅人都適用」。

李指,過去北京「用尋釁滋事罪去告政敵」,稱因《香港國安法》由人大草擬,「所以我預期佢會用類似一個咁嘅闊interpretation(詮釋)」及用作檢控政敵,加上可以境外司法,所以他當時向裴倫德表示《香港國安法》可觸及其他國家,為保障其他國家公民,是否應審視引渡協議,以防止政治檢控發生在其他國家。

辯方又問及,就李的國際游說行動,他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的「紅線」?李稱,他的理解是「北京會搬龍門,所以無得由我或者其他citizens(巿民)知紅線喺邊。」李官再問,如李有這方面擔憂,為何不向裴倫德提議停止行動。李指「因為我覺得北京會搬龍門,即使你唔做一樣嘢,如北京要政治檢控你,就會用第二啲嘢去charge(控告)你」。

李認為選擇繼續游說工作是「the least evil」決定

辯方問及李與陳梓華之間的Signal對話內容,指陳於2020年7月23日發訊息指「I am not sure about the implication of NSL on you.(我不確定《香港國安法》對你的影響)」。李解檡, 當時更肯肯自己一直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懷疑,「因為真係用咗佢嚟拉嗰啲社運人士」。 辯方指,選擇繼續過往遊說工作,是李本人的決定?李形容此決定並非「令我comfortable(安心) 嘅決定,但佢似乎對我嚟講係the least evil(最不邪惡)嘅決定」。

法官李運騰追問,當時李面對兩項選擇,包括繼續過往工作,但冒險違法及被捕,而另一選擇是終止過往工作,而李選擇繼續?李形容當時並非思考相關選項,而是懷疑自己已被北京視為政敵,「所以政權已經會有方法去拉我同埋charge(檢控)我」,「即使我唔繼續advocacy(倡議),我都會被拘捕」,故決定繼續。

李確認無就SWHK或IPAC事宜與黎及Mark Simon討論

辯方續就陳與李有關流亡政府的討論提問,李確認SWHK網站沒提及流亡政府,其他TG群組亦沒有討論流亡政府。辯方指,當時李負責SWHK網站,但並非負責Twitter、Facebook或撰寫新聞稿。李確認,亦同意在SWHK網站發布內容時,並無與黎智英或Mark Simon商討。李亦不會指示其他SWHK的人,處理Facebook,Twitter及新聞稿。

辯方續問及IPAC 事宜,李供稱,除協助 IPAC成立網站外,亦與日本議員山尾志櫻里聯絡,對方再聯絡另一議員中谷元,二人成為 IPAC的日本「聯合主席(co-chair)」。李供稱,他負責編輯網站,內容則由裴倫德等人提供,有時留意到相關內容有錯字,會通知對方,但不會在沒有批准的情況下修改內容。 辯方續指,就著李負責 IPAC 網站、列席IPAC 會議等事情,他從未與黎智英及Mark Simon 討論?李確認。至於陳梓華,李指在公開IPAC網站前,沒有告知陳,但之後曾與陳討論IPAC事宜。

載着黎智英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穿白色外套到庭,其妻及子女續到庭聽審。

黎的家人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家人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五十七日的聆訊中,李宇軒首日接受辯方盤問供稱,自己從未見過黎智英,亦不曾透過電話、視象通訊或WhatsApp訊息等方式接觸過黎;至於Mark Simon,亦僅在與美參議員Rick Scott會面時見過,而在群組對話亦只談及會面安排事宜;而早前作供提及的全球登報眾籌款項,則確認Mark Simon有份墊支,承認曾用盡自己300萬積蓄墊支廣告費,而需找陳梓華幫忙,而陳著其發電郵向人求助,他猜測其中一個電郵帳戶為Mark Simon所有,而Mark Simon亦為接收「G攬」眾籌款項的志願者。李又同意SWHK是一個鬆散組織,無領導架構,可形容為「草根眾籌倡議團體」,成員為年輕一代,大家提出意見及商討,李亦沒有把所有行動告知陳梓華,如IPAC推出前需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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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

特區政府星期五(5月1日)強烈譴責有反華組織及外國媒體試圖透過發放所謂新聞自由指數及向國安罪犯黎智英頒發所謂獎項,美化其犯罪行為,並對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此等卑劣行徑完全無視法治精神,歪曲事實,須予強烈譴責。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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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所有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均享有由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長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各方呈交總共超過1000頁的書面陳詞等。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日。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證明。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機構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部分傳媒機構及自詡代表新聞工作者的組織,繼續將『黎智英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甚至借不同案件炒作詆譭香港特區的人權和法治狀況,目的是混淆視聽,污衊香港特區。事實是,『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多年來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而黎智英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清楚指出,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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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別有用心的外部勢力在面對這些鐵一般的事實,依然顛倒是非、惡意攻擊,令人不齒,特區政府必須再次嚴正反駁,以正視聽。」

發言人強調︰「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新聞及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必須尊重及保障人權,並依法保障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權利與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及出版等自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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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惟部分別有用心人士卻刻意捏造有關香港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事實。而無國界記者絕大部分的資金由歐盟、美國國務院、及其他歐洲政府提供,屬美西方勢力的反華工具,其所謂『排名』並無公信力,特區政府不予理會。」

​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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