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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8天|《國安法》生效後 李宇軒無停止國際游說 提議裴倫德籲外國檢視與港引渡協議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58天|《國安法》生效後 李宇軒無停止國際游說  提議裴倫德籲外國檢視與港引渡協議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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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58天|《國安法》生效後 李宇軒無停止國際游說 提議裴倫德籲外國檢視與港引渡協議

2024年04月11日 12:17 最後更新:09月30日 23:4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4月11日進行第五十八日聆訊。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第十五日作供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他不知道條文內容,但認為自己關於眾籌登報、國際游說等行動,全屬合法;而法例生效後,他細閱條文,向裴倫德表示「他已違法」,但李認為條文內容空泛,覺得「北京會搬龍門」,不知「紅線」在哪裡,故他沒打算停止國際游說行動,並向裴倫德提議游說外國檢視與港引渡協議及司法互助等。

穿白恤衫到庭的李宇軒第二日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問及李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的行動,指李由2019年6月直至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他參與了一系列眾籌登報、國際游說行動,亦協助「攬炒巴」劉祖廸接見英國國會議員Bob Seely、到訪日內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訪港的美國參議員Rick Scott會面等,問李是否相信其行為合法,李同意,指他相信當時「全部合法」,相關行為亦沒有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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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裴倫德 (網上截圖)

裴倫德 (網上截圖)

載着黎智英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家人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家人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認為《國安法》生效前其眾籌及國際游說等行動均合法 

辯方續問及,當時SWHK(重光團隊)有否任何共識,李會代表SWHK去作出任何違法行為或協助任何人作出違法行為?李稱沒有任何相關協議,「我亦都無同意做任何違法行為」。

辯方問及,2020年6月30日深夜《香港國安法》生效,在此之前李是否知悉當中條文內容,李稱他一直不知道,直到當晚中文版條文被公布。辯方指李閱讀條文前,他不知道有甚麼行為會由「合法」變成「違法」,李答「可以咁理解」。

裴倫德 (網上截圖)

裴倫德 (網上截圖)

李與裴倫德談及《國安法》條文  李認為對方已違法

辯方展示,李與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在Telegram談及《香港國安法》中文條文對話內容,《國安法》生效當晚,李發訊息指「NSL text expected to come out in 24hrs」(《香港國安法》條文預計在24小時內發布),及後再指「we’re reading it now(我們正閱讀條文)」、「the chi text is out(中文條文已公布)」。

隨後李又發訊息指「It’s worse than we thought(條文比我們想像的更糟)」,「you have committed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text:) (根據條文內容,你已干犯控罪了:) )」。李解釋,當時裴倫德並非香港居民,亦非在香港的「地理管轄權(geographic jurisdiction)」內,但根據他對《香港國安法》條文的理解,可「reach(覆蓋)到去Luke de Pulford 嗰到,define佢reach到個crime(介定他跌入罪行範圍)」。

法官李運騰問及,當時李的意思是否因覺得裴倫德曾以香港為目標,進行一些行為?李回應指「我記得係因為 NSL(國安法)個text universal jurisdiction(普遍管轄權)咁上下嘅意思」。李官追問,意指「extraterritorial effect(域外管轄權)」?李確認,指他當時認為《香港國安法》條文「係好vague(含糊)嘅」。李官再問,條文範圍廣至可覆蓋裴倫德的行為?李確認。

提議裴倫德游說外國審視與港引渡協議   

辯方指李在2020年7月2日再發訊息給裴倫德,提起《香港國安法》第29條及38條,並提議游說外國審視與香港的引渡協議或司法互助協議,當時李是否仍覺得國際游說合法?李稱「不如話我係reckless(鹵莽)」,並確認自己提到條文,是為倡議游說效果。

辯方續問及,李認為條文有甚麼影響?李一度表示忘記條文內容,法官李運騰提醒第29條的標題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李指「我理解第29條用字係闊」,而第38條「講緊全球嘅人都適用」。

李指,過去北京「用尋釁滋事罪去告政敵」,稱因《香港國安法》由人大草擬,「所以我預期佢會用類似一個咁嘅闊interpretation(詮釋)」及用作檢控政敵,加上可以境外司法,所以他當時向裴倫德表示《香港國安法》可觸及其他國家,為保障其他國家公民,是否應審視引渡協議,以防止政治檢控發生在其他國家。

辯方又問及,就李的國際游說行動,他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的「紅線」?李稱,他的理解是「北京會搬龍門,所以無得由我或者其他citizens(巿民)知紅線喺邊。」李官再問,如李有這方面擔憂,為何不向裴倫德提議停止行動。李指「因為我覺得北京會搬龍門,即使你唔做一樣嘢,如北京要政治檢控你,就會用第二啲嘢去charge(控告)你」。

李認為選擇繼續游說工作是「the least evil」決定

辯方問及李與陳梓華之間的Signal對話內容,指陳於2020年7月23日發訊息指「I am not sure about the implication of NSL on you.(我不確定《香港國安法》對你的影響)」。李解檡, 當時更肯肯自己一直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懷疑,「因為真係用咗佢嚟拉嗰啲社運人士」。 辯方指,選擇繼續過往遊說工作,是李本人的決定?李形容此決定並非「令我comfortable(安心) 嘅決定,但佢似乎對我嚟講係the least evil(最不邪惡)嘅決定」。

法官李運騰追問,當時李面對兩項選擇,包括繼續過往工作,但冒險違法及被捕,而另一選擇是終止過往工作,而李選擇繼續?李形容當時並非思考相關選項,而是懷疑自己已被北京視為政敵,「所以政權已經會有方法去拉我同埋charge(檢控)我」,「即使我唔繼續advocacy(倡議),我都會被拘捕」,故決定繼續。

李確認無就SWHK或IPAC事宜與黎及Mark Simon討論

辯方續就陳與李有關流亡政府的討論提問,李確認SWHK網站沒提及流亡政府,其他TG群組亦沒有討論流亡政府。辯方指,當時李負責SWHK網站,但並非負責Twitter、Facebook或撰寫新聞稿。李確認,亦同意在SWHK網站發布內容時,並無與黎智英或Mark Simon商討。李亦不會指示其他SWHK的人,處理Facebook,Twitter及新聞稿。

辯方續問及IPAC 事宜,李供稱,除協助 IPAC成立網站外,亦與日本議員山尾志櫻里聯絡,對方再聯絡另一議員中谷元,二人成為 IPAC的日本「聯合主席(co-chair)」。李供稱,他負責編輯網站,內容則由裴倫德等人提供,有時留意到相關內容有錯字,會通知對方,但不會在沒有批准的情況下修改內容。 辯方續指,就著李負責 IPAC 網站、列席IPAC 會議等事情,他從未與黎智英及Mark Simon 討論?李確認。至於陳梓華,李指在公開IPAC網站前,沒有告知陳,但之後曾與陳討論IPAC事宜。

載着黎智英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穿白色外套到庭,其妻及子女續到庭聽審。

黎的家人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家人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五十七日的聆訊中,李宇軒首日接受辯方盤問供稱,自己從未見過黎智英,亦不曾透過電話、視象通訊或WhatsApp訊息等方式接觸過黎;至於Mark Simon,亦僅在與美參議員Rick Scott會面時見過,而在群組對話亦只談及會面安排事宜;而早前作供提及的全球登報眾籌款項,則確認Mark Simon有份墊支,承認曾用盡自己300萬積蓄墊支廣告費,而需找陳梓華幫忙,而陳著其發電郵向人求助,他猜測其中一個電郵帳戶為Mark Simon所有,而Mark Simon亦為接收「G攬」眾籌款項的志願者。李又同意SWHK是一個鬆散組織,無領導架構,可形容為「草根眾籌倡議團體」,成員為年輕一代,大家提出意見及商討,李亦沒有把所有行動告知陳梓華,如IPAC推出前需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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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連同認罪的同案另8名被告周二(1月13日)續在西九法院進行求情。《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代表大律師要求量刑起點為最低的10年,基於陳沛敏及時認罪,並在案中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且陳不止一次就《蘋果》網上版及黎智英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提出反對意見;而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指,林只負責《蘋果》中文報紙,網上版及英文版的煽動文章與他無關,且林第一時間認罪,其角色有限,建議法庭判處3至10年的刑期。法官已聽畢所有被告的求情,指會安排擇日判刑,將盡快通知控辯雙方。

此外,多名辯方大律師均提到終院裁決「呂世瑜案」的案例,冀法庭量刑時除考慮案件嚴重性,亦同時考慮被告在案中角色比重。惟法官亦提到「馬俊文案」的判詞,指當中提到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要考慮多個因素,但當中無提及被告角色。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除黎智英及《蘋果》3間公司、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外,其他認罪被告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 前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及楊清奇(筆名李平)),以及「重光團隊」成員李宇軒和陳梓華;其中,張劍虹、李宇軒及陳梓華已於周一(1月12日)完成求情。 

市民早上等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市民早上等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9名被告早上10時陸續進庭。黎智英穿着米黃色外套,精神良好,入庭後向公眾旁聽席微笑示意,以口型對話,親友則舉拇指示好; 頭髮灰白的張劍虹穿黑色羽絨外套;穿藍色外套和藍口罩的陳沛敏,甫入庭即和律師傾談;羅偉光穿黑西裝外套,戴白色口罩和黑框眼鏡;林文宗穿卡其外套 ,向親友揮手微笑;馮偉光和楊清奇均穿黑色外套;而陳梓華則戴綠色口罩,李宇軒穿黑色外套和襯衫到庭。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李運騰昨(12日)指,勾結外力罪僅分為2級,最嚴重的級別只提及「罪行重大」(grave nature)條件,並非如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最嚴重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關注量刑須否考慮個人角色。 代表《蘋果》前副社長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求情時引述「呂世瑜案」,指量刑時法庭必然已裁定被告干犯有關罪行,並考慮所有可能與量刑有關的情況,包括被告所擔當的角色、關鍵是犯案者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等,以評估罪行的嚴重性」,即使勾結外國勢力罪,沒明確提及「首要分子」字眼,法庭量刑仍須考慮有關因素。他指,基於陳沛敏角色有限(limited role),她在被捕及獲得保釋後,辭任《蘋果》副社長一職,認為她屬「罪行重大」級別的最低刑期,即以10年為量刑起點,並應受惠於《國安法》第33條,獲50%減刑,即減至跌出刑罰下限。

法官李運騰指,陳後期才辭職,李國威同意,指陳在首次被捕獲釋後辭職,而《蘋果》數天後停刊。

陳沛敏。

陳沛敏。

辯方指陳沛敏曾多次提出反對意見 惟黎智英一意孤行

李官續問及,基於陳沛敏及時認罪,並在案中擔任控方的從犯證人,提供重要協助及頂證黎智英,辯方要求法庭考慮《國安法》33條所指的減刑條件是否適用於其判刑,辯方同意,指黎智英在2020年8月首次被捕,及至同年12月被控,此前陳沛敏還不知道涉案《蘋果》文章屬違法。雖然陳沛敏負責《蘋果》的印刷版,但她不止一次就網上版及黎智英的網上直播訪談節目提出反對意見,也曾把黎智英的Twitter帖文下架,辯方舉例2020年10月16日黎提出要做像《頭條新聞》般的電視節目時,陳沛敏提出反對,另陳也曾反對「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惟最終黎一意孤行。陳在求情信指,當時她已感不妥當,她感後悔本應可站得更硬。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提到,陳沛敏自少喪父,由母親獨自撫養成人,其學業成績優越,畢業於中文大學工商管理系,1996年加入《蘋果》,她熱愛傳媒及記者的職業,其工作表現被同事和上司認同,更屢獲獎項,曾獲中文大學的新聞獎,曾親到日本採訪日本311海嘯。

辯方指,陳沛敏2016年確診患第三期末癌症,本應及早離職,但因身體出現嚴重問題,需要治療,也有沉重的經濟負擔,不能隨意離開工作崗位;而陳沛敏母親現年88歲高齡及患有腦退化症,陳希望出獄後展開退休生活,全力照顧患病母親,其母、妹妹、朋友和前同事都有為她撰寫求情信。另陳亦曾協助「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籌款高達3億元。

代表《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謝志浩(左二)。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羅偉光為《蘋果》慈善基金董事

《蘋果》前總編輯羅偉光由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求情,除書面求情陳詞,庭上補充指,羅偉光是其中一名《蘋果》慈善基金的董事,積極參與籌款活動,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及時認罪,予以輕判。

《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求情指,林文宗持香港大學學士學位及中文大學碩士學位,而林文宗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且林文宗只負責《蘋果》的中文印刷版,與《蘋果》英文版、網上版及評論版職責無關,林的角色非常有限,僅是協助陳沛敏,建議法庭判處3至10年的刑期,並讓他得到認罪的刑期扣減。但法官李運騰稱,如案件屬「罪行重大」,量刑起點最低為10年。

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蘋果》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的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求情指林文宗只負責《蘋果》中文印刷版 角色有限

沈同意本案案情嚴重,但指不同人在案中的角色及面對的情況不同,即使案情反映被告需負全責,但法庭也應考慮各被告的角色範圍及各自的犯罪行為,建議法庭單獨考慮各被告的行為,分辨各人的罪行嚴重性,以一宗100人的串謀案件為例,必然有人是主腦詳細布局,也有人參與較少,案件主腦應承擔最高級別的刑責,如打劫案只負責駕車接劫匪的司機,則只是輕微角色,應獲最低的刑罰。

辯方指,林擁有「Impeccable character (無可挑剔的品格)」,呈上由林文宗自己、妻子、教授、老師,前同事,朋友均為他撰寫求情信,讚揚其品格,包括他作為新聞從業員,曾撰文揭發香港部分救生員不符資格的問題,其中一封求情信來自已退休的高院法官,林曾就案件的問題接觸該法官,二人及後成為朋友,該法官亦對林有高度評價。 辯方指,面對《國安法》控罪,法庭不會對被告的個人背景給予大比重,但林為良好公民及新聞工作者,一直晉升至執行總編輯。他還押時成婚,除一次交通違例外,沒其他刑事案底,林希望早日出獄,可照顧年邁的父親,其母親早年已因病逝世,強調林只是以員工身分被拖入渾水(deep muddy water),聽從指示。

辯方續指,在本案的串謀中,沒有決策的角色,他參與串謀的方式,僅是基於他編輯及發表的文章,而不是通過會面的對話方式來參與,而他在2021年6月23日、即《蘋果》結業前一日已辭職,並在此前要求召開董事局會議,建議公司作出結業決定,其辭職就是想切斷聯繫,停止串謀,符合《國安法》33條「自動放棄犯罪」的減刑條件。但法官質疑,林只是在有多名《蘋果》高層被捕後才辭職,並非「自動放棄犯罪」。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展示證據,顯示《蘋果》結業前的最後一版,林文宗曾參與審閲;辯方反駁,因當時為2021年6月24日,林仍在職,需執行職務。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戒備。巴士的報記者攝

針對量刑分級,勾結外國勢力罪在刑罰上分為兩級,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罪行重大」的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辯方指,如林被定為「罪行重大」,並以10年為量刑起點,即使林認罪,受制於刑罰下限,亦無法獲全數刑期扣減;惟如獲裁定為較輕的量刑分級,林則可獲全數認罪扣減。辯方指,法庭在判斷量刑分級時,須考慮被告的角色及行為。

法官李運騰問及,假如有一群人決定要炸毀政總及殺光建築物內的人,明知串謀而參與犯案的人應如何量刑?辯方指,此為最嚴重的控罪之一,法庭可裁定每人都屬「罪行重大」,但本案並非如此極端的情況。李官再問,串謀罪的量刑不單要考慮被告的行為,亦要考慮他們對協議的了解程度,而本案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知情,包括《蘋果》管理層的飯盒會等。辯方則引述「呂世瑜案」,指終院提到法官量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角色,會影響如何判斷量刑分級。

大批傳媒早上到法院外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批傳媒早上到法院外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惟李官再提到「馬俊文案」的判詞指,當中提到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要考慮多個因素,但當中並無提及被告角色。辯方指,該判詞開首已提及「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重要的著眼點是犯案者的行為」,強調法庭量刑分級時要考慮被告的個人行為。辯方指,若法庭拒納因應林的角色,而把他定為較輕的量刑分級,可考慮引用《國安法》第 33條的特別情況減輕刑罰,把林由「罪行重大」的分級降為較輕的分級。

黎智英妻子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妻子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指馮偉光非《蘋果》核心圈內 僅翻譯文章

 代表《蘋果》主筆及英文版執行總編輯馮偉光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求情指,馮偉光沒有參與重要的高層會議,如飯盒會或編輯會議;但李官反駁,他不是沒有參與,是當時還沒未在《蘋果》任職,辯方指馮明顯不是《蘋果》的意識形態核心。 但李官關注,《蘋果》開設英文版的目的是擴大在外國的影響力,與馮加入《蘋果》的時間脗合;辯方解釋,馮只是在最糟糕的時機加入《蘋果》,惟他也不太知道高層的決策,因他知道的消息太少,故無法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頂證黎智英。  

法官李運騰問及,是否認為一班被告串謀犯下同一罪行重大的案件後,可為各被告採用不同的刑罰準則個別量刑?蔡指,各被告在案中扮演不同的角色,認為法庭應按各被告的個人行為單獨考慮他們的罪行嚴重性,並重申馮當時雖是《蘋果》英文版執行總編輯,但他負責監督翻譯由上司或黎智英挑選的文章,2022年他曾建議一些文章,惟都沒被採納。

辯方指,求情信指馮思想溫和中立,品格良好,亦是他沒參與意識形態核心圈的原因,也從未參與發布煽動文章,冀法庭予以輕判。

辯方指楊清奇僅為聽從指示的「籠中鳥」

代表《蘋果》前主筆及論壇版主管楊清奇的大律師江小菁求情指,楊清奇出身於普通家庭,被捕前為家中經濟支柱,20年勤懇工作,生活樸素,只是一名中層員工,充其量只是鳥籠中的「老鳥(old bird)」,聽從他人指示,無法參與編輯決策。在《國安法》生效後,他意識到涉案社論文章可能違法,他也只能繼續遊走於「灰色地帶」,用有限的能力來規避,當意識到自己犯錯,為時已晚。

辯方指,楊是首名向警方提供協助的被告,在警方調查案件過程中打開了第一個缺口,向警方披露自己所知的一切資訊、手機和電腦等,顯示其悔意;惟楊在本案中受到最深的創傷,是還柙期間其妻病重,其獨子須辭工作全力照顧母親,故現楊出獄後只有一個打算,便是退休及全力照顧妻子。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關注黎智英服刑中案件的獲釋期

就昨日提到黎智英還柙時體重一度上升,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已就黎的體重找到相關紀錄,證實2020年其體重為85.7公斤,接近2024年的紀錄。

另黎智英目前正就另案服刑中,法官問及他最快何時獲釋,彭指,如黎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三分一,可於 2026 年 6 月獲釋,若不獲減刑,則於2028年5月獲釋。李官關注處理判刑整體性的問題;杜官指,涉及科技園欺詐案的上訴,上訴庭曾表示可在今年1月15日前裁決,惟彭向法官表示,至今仍未收到通知會有判決。

就《蘋果》慈善基金背景 辯方需時7日確認細節

此外,就法官關注「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背景,代表張劍虹的大律師劉卓言指,料需時7日確認細節;代表陳沛敏的大律師李國威則指,基金於1995年成立,目的為回饋社會,陳成為《蘋果》總編輯後,有協助管理基金;2017年升任副社長後,就不是基金董事,只偶爾提供協助,惟仍有參與慈善。 代表羅偉光的大律師謝志浩確認,羅是基金8名董事之一,負責管理及審查受助人資格,由2017年持續至他被捕。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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