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4月11日進行第五十八日聆訊。 從犯證人、「十二港人」之一李宇軒第十五日作供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他不知道條文內容,但認為自己關於眾籌登報、國際游說等行動,全屬合法;而法例生效後,他細閱條文,向裴倫德表示「他已違法」,但李認為條文內容空泛,覺得「北京會搬龍門」,不知「紅線」在哪裡,故他沒打算停止國際游說行動,並向裴倫德提議游說外國檢視與港引渡協議及司法互助等。
穿白恤衫到庭的李宇軒第二日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新西蘭御用大律師Marc Corlett問及李於《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的行動,指李由2019年6月直至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他參與了一系列眾籌登報、國際游說行動,亦協助「攬炒巴」劉祖廸接見英國國會議員Bob Seely、到訪日內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訪港的美國參議員Rick Scott會面等,問李是否相信其行為合法,李同意,指他相信當時「全部合法」,相關行為亦沒有被檢控。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認為《國安法》生效前其眾籌及國際游說等行動均合法
辯方續問及,當時SWHK(重光團隊)有否任何共識,李會代表SWHK去作出任何違法行為或協助任何人作出違法行為?李稱沒有任何相關協議,「我亦都無同意做任何違法行為」。
辯方問及,2020年6月30日深夜《香港國安法》生效,在此之前李是否知悉當中條文內容,李稱他一直不知道,直到當晚中文版條文被公布。辯方指李閱讀條文前,他不知道有甚麼行為會由「合法」變成「違法」,李答「可以咁理解」。
裴倫德 (網上截圖)
李與裴倫德談及《國安法》條文 李認為對方已違法
辯方展示,李與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在Telegram談及《香港國安法》中文條文對話內容,《國安法》生效當晚,李發訊息指「NSL text expected to come out in 24hrs」(《香港國安法》條文預計在24小時內發布),及後再指「we’re reading it now(我們正閱讀條文)」、「the chi text is out(中文條文已公布)」。
隨後李又發訊息指「It’s worse than we thought(條文比我們想像的更糟)」,「you have committed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text:) (根據條文內容,你已干犯控罪了:) )」。李解釋,當時裴倫德並非香港居民,亦非在香港的「地理管轄權(geographic jurisdiction)」內,但根據他對《香港國安法》條文的理解,可「reach(覆蓋)到去Luke de Pulford 嗰到,define佢reach到個crime(介定他跌入罪行範圍)」。
法官李運騰問及,當時李的意思是否因覺得裴倫德曾以香港為目標,進行一些行為?李回應指「我記得係因為 NSL(國安法)個text universal jurisdiction(普遍管轄權)咁上下嘅意思」。李官追問,意指「extraterritorial effect(域外管轄權)」?李確認,指他當時認為《香港國安法》條文「係好vague(含糊)嘅」。李官再問,條文範圍廣至可覆蓋裴倫德的行為?李確認。
提議裴倫德游說外國審視與港引渡協議
辯方指李在2020年7月2日再發訊息給裴倫德,提起《香港國安法》第29條及38條,並提議游說外國審視與香港的引渡協議或司法互助協議,當時李是否仍覺得國際游說合法?李稱「不如話我係reckless(鹵莽)」,並確認自己提到條文,是為倡議游說效果。
辯方續問及,李認為條文有甚麼影響?李一度表示忘記條文內容,法官李運騰提醒第29條的標題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李指「我理解第29條用字係闊」,而第38條「講緊全球嘅人都適用」。
李指,過去北京「用尋釁滋事罪去告政敵」,稱因《香港國安法》由人大草擬,「所以我預期佢會用類似一個咁嘅闊interpretation(詮釋)」及用作檢控政敵,加上可以境外司法,所以他當時向裴倫德表示《香港國安法》可觸及其他國家,為保障其他國家公民,是否應審視引渡協議,以防止政治檢控發生在其他國家。
辯方又問及,就李的國際游說行動,他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的「紅線」?李稱,他的理解是「北京會搬龍門,所以無得由我或者其他citizens(巿民)知紅線喺邊。」李官再問,如李有這方面擔憂,為何不向裴倫德提議停止行動。李指「因為我覺得北京會搬龍門,即使你唔做一樣嘢,如北京要政治檢控你,就會用第二啲嘢去charge(控告)你」。
李認為選擇繼續游說工作是「the least evil」決定
辯方問及李與陳梓華之間的Signal對話內容,指陳於2020年7月23日發訊息指「I am not sure about the implication of NSL on you.(我不確定《香港國安法》對你的影響)」。李解檡, 當時更肯肯自己一直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懷疑,「因為真係用咗佢嚟拉嗰啲社運人士」。 辯方指,選擇繼續過往遊說工作,是李本人的決定?李形容此決定並非「令我comfortable(安心) 嘅決定,但佢似乎對我嚟講係the least evil(最不邪惡)嘅決定」。
法官李運騰追問,當時李面對兩項選擇,包括繼續過往工作,但冒險違法及被捕,而另一選擇是終止過往工作,而李選擇繼續?李形容當時並非思考相關選項,而是懷疑自己已被北京視為政敵,「所以政權已經會有方法去拉我同埋charge(檢控)我」,「即使我唔繼續advocacy(倡議),我都會被拘捕」,故決定繼續。
李確認無就SWHK或IPAC事宜與黎及Mark Simon討論
辯方續就陳與李有關流亡政府的討論提問,李確認SWHK網站沒提及流亡政府,其他TG群組亦沒有討論流亡政府。辯方指,當時李負責SWHK網站,但並非負責Twitter、Facebook或撰寫新聞稿。李確認,亦同意在SWHK網站發布內容時,並無與黎智英或Mark Simon商討。李亦不會指示其他SWHK的人,處理Facebook,Twitter及新聞稿。
辯方續問及IPAC 事宜,李供稱,除協助 IPAC成立網站外,亦與日本議員山尾志櫻里聯絡,對方再聯絡另一議員中谷元,二人成為 IPAC的日本「聯合主席(co-chair)」。李供稱,他負責編輯網站,內容則由裴倫德等人提供,有時留意到相關內容有錯字,會通知對方,但不會在沒有批准的情況下修改內容。 辯方續指,就著李負責 IPAC 網站、列席IPAC 會議等事情,他從未與黎智英及Mark Simon 討論?李確認。至於陳梓華,李指在公開IPAC網站前,沒有告知陳,但之後曾與陳討論IPAC事宜。
載着黎智英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穿白色外套到庭,其妻及子女續到庭聽審。
黎的家人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五十七日的聆訊中,李宇軒首日接受辯方盤問供稱,自己從未見過黎智英,亦不曾透過電話、視象通訊或WhatsApp訊息等方式接觸過黎;至於Mark Simon,亦僅在與美參議員Rick Scott會面時見過,而在群組對話亦只談及會面安排事宜;而早前作供提及的全球登報眾籌款項,則確認Mark Simon有份墊支,承認曾用盡自己300萬積蓄墊支廣告費,而需找陳梓華幫忙,而陳著其發電郵向人求助,他猜測其中一個電郵帳戶為Mark Simon所有,而Mark Simon亦為接收「G攬」眾籌款項的志願者。李又同意SWHK是一個鬆散組織,無領導架構,可形容為「草根眾籌倡議團體」,成員為年輕一代,大家提出意見及商討,李亦沒有把所有行動告知陳梓華,如IPAC推出前需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