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涉嫌以「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字句製作影片,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入獄14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58歲被告,報稱無業,被控於今年3月至6月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社交平台發布相關相片或圖片等。案情指警方調查發現,被告的4個社交平台帳戶,在案發期間共發布239段帖文訊息,具煽動性的陳述、照片、圖片、或影片。
辯方求情指,被告單身,自2001年開始失業,依靠父親經濟援助及綜援生活。因社交技巧不佳而難融入社會,主要透過網友來維持社交生活,沒有任何政治背景或聯繫。又說辯方沒提出有關控罪違憲的法律爭議,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減刑三分之一。
西九龍裁判法院
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立法機關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法庭判刑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立法機關立場,具阻嚇性也是量刑原則,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
法官說就內容而言,相關的帖文主張推翻中央政權、特區政府,又提及敏感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當中亦多次詆毀及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法官又說縱使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腦海。
法官說,被告刑滿出獄後不久又犯案,這是加刑因素,因被告認罪,最終刑期定在14個月。
18 歲青年涉於去年7月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洗手間寫煽動字句,早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惟否認一項煽動罪。案件星期三(2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辯方傳召專家證人黃重光供稱,被告犯案時處於急性解離反應狀態,在錄影會面中亦受自閉症影響。
被告梁佳樂,報稱暑期兼職文員,否認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承認3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被告梁佳樂(左)。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精神科專家譚務成醫生早前供稱,觀察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的片段,被告表現相當正常,全程配合,回答乾淨俐落,眼神接觸亦正常,認為當時被告沒有自閉症及解離症的症狀,被告亦理解警誡供詞及當時的情況。譚又認為,被告的行為有高度預謀,攜帶白板筆專門作案。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則針對控方精神科專家指被告行為有預謀、攜帶白板筆是專門作案的觀點,指被告任職的辦公室剛搬遷,其職責包括拆箱、搬貨,日常攜帶白板筆是工作所需,方便其隨時記錄,並非專門為作案準備。
黃重光又指,被告3次在同一地點作案,並不符合有預謀者會選擇遠離自身相關場所的常規邏輯,難以認定其行為具高度預謀性。
黃重光指,據其診斷,被告犯案時是有急性解離反應,因高壓、睡眠不足、疲勞等因素引發,會導致大腦功能崩解、行為非理性、但意識未完全喪失,發作時如火山爆發,且離開觸發場景後會淡化,認為被告3次涉案行為均為急性解離反應獨立發作。黃認為,被告因受DSE成績打擊、睡眠不足及處於單獨環境等因素誘發,作案時自控能力受損。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重光。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重光同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專注、正常的觀察,但不認同其眼神接觸正常的說法,認為會面期間,被告受其自閉症、但未受急性解離反應影響,同時亦不認同控方專家關於被告精神不健全程度較輕、無自閉症等相關診斷。
黃重光接受控方盤問時指,診斷被告屬自閉症一級、即輕度自閉症。至於是否有用精神科標準化的診斷測試工具或測試,黃重光承認沒有,認為並非必須,因所有標準測試都可能出現誤差。
針對被告案發時是急性解離反應,黃重光亦承認沒用國際性標準診斷工具或測試,認爲臨床診斷最重要。控方指,被告在事發3個星期後才首次見黃重光,故黃沒有臨床觀察到被告案發當日的精神狀態,亦沒即時的醫療記錄,黃同意。案件周四(23日)續審。
案件編號:WKCC 3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