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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首要分子外其餘41人均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 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

政事

35+顛覆案|首要分子外其餘41人均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 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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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首要分子外其餘41人均被裁定為「積極參加者」 判囚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

2024年11月19日 11:30 最後更新:00:00

法庭在判詞表示,除戴耀廷等4人為首要分子外,其餘被告均為「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有各自的角色,其中楊岳橋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以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減刑後判監5年1個月。

35+顛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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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吳政亨經審訊後被定罪。證據顯示,他在《國安法》實施後,自願和故意繼續推動謀劃,對其他人施壓,致使只有參加並勝出初選的人方可參加將要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法庭裁定他是「積極參加者」,採納7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五被告有可能受第一被告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故法庭把他的刑期扣減至監禁7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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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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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岳橋被判監5年1個月。資料圖片

楊岳橋被判監5年1個月。資料圖片

第三十五被告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法庭採納8年監禁為起點。他及早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經扣減後他的刑期為5年1個月。

楊岳橋被判監5年1個月。資料圖片

楊岳橋被判監5年1個月。資料圖片

至於第七被告梁晃維、第二十六被告張可森和第三十七被告鄒家成,前兩者認罪,後者經審訊後被定罪。他們既是初選候選人,也是「墨落無悔」聲明的發起人。初選後,他們三人參與2020年7月15日舉行的抗爭派記者招待會。法庭裁定第七、第二十六和第三十七被告在謀劃中,比其他同為初選候選人的被告更積極。法庭採納8年監禁為他們的量刑起點。基於他們各自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處梁晃維監禁4年11個月,張可森監禁4年11個月,鄒家成被告監禁7年9個月。

其餘被告全是初選候選人。法庭考慮過他們在謀劃中各自的角色後,裁定他們是“積極參加者”,在謀劃中不可或缺。沒有他們的參與,謀劃根本不能開展。他們各人的量刑起點均為7年監禁。這也是選擇不求情的第三十三被告何桂藍的判刑。法庭因應其他被告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況,判他們入獄4年2個至6年9個月不等。

41名「積極參加者」刑期

吳政亨 7年3月
袁嘉蔚 4年3月
梁晃維 4年11月
鄭達鴻 6年6月
徐子見 4年2月
楊雪盈 6年6月
彭卓棋 6年6月
岑子杰 4年3月
毛孟靜 4年2月
何啟明 6年7月
馮達浚 4年5月
黃碧雲 6年6月
劉澤鋒 4年5月
黃之鋒 4年8月
譚文豪 4年2月
李嘉達 4年3月
譚得志 4年5月
胡志偉 4年5月
施德來 6年7月
朱凱迪 4年5月
張可森 4年11月
黃子悅 4年5月
伍健偉 5年7月
尹兆堅 4年8月
郭家麒 4年2月
吳敏兒 4年5月
譚凱邦 4年3月
何桂藍 7年
劉穎匡 4年5月
楊岳橋 5年1月
陳志全 6年6月
鄒家成 7年9月
林卓廷 6年9月
范國威 4年2月
呂智恆 4年3月
梁國雄 6年9月
林景楠 5年2月
柯耀林 6年7月
岑敖暉 4年6月
王百羽 4年3月
余慧明 6年9月

「35+顛覆案」中,14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另31人認罪,共45人罪成,是本港規模最大涉《國安法》案件,亦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審訊歷時118日,於2024年11月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判刑,案中45名被告被判監禁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中被列為「首要分子」的首被告戴耀庭,被判囚10年。

法庭上頒佈長達82頁的判詞,被在庭上宣布首 4名被告的刑期,其中首被告、首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被判囚10年;次被告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根據判詞,法庭根據首4名被告各自在謀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他們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一至第三被告即戴耀廷、歐諾軒、趙家賢的量刑起點,第四被告鍾錦麟則為12年。

法官認為,戴耀廷是案件「主腦」,為有意行使預算案否決權的人士提供了必要平台,在其他組織者退出後,仍沒終止初選計劃。由於各被告都因及早認罪,可獲得刑期扣減三分一。

事件源於2020年,戴耀廷為協調「民主派」在立法會取得過半議席,發起初選計劃,當中涉組織及參選共47人,翌年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方引用戴耀廷的「真攬炒十步」、初選協調過程的文件、「墨落無悔」聲明及被告公開發言等證據,指他們有意在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後,透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最終逼使特首下台。

法官在裁決時指,「五大訴求」不可能達成,但被告有共識運用財案否決權,而戴耀廷提倡「攬炒」逐步逼特首下台,釀成憲制危機,非武力行為亦屬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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