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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12天|法官駁斥黎批警言論:《國安法》生效前有合理懷疑亦會拉犯 黎先稱被《蘋果》誤導後認無知

黎智英案

黎智英案第112天|法官駁斥黎批警言論:《國安法》生效前有合理懷疑亦會拉犯 黎先稱被《蘋果》誤導後認無知
黎智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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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112天|法官駁斥黎批警言論:《國安法》生效前有合理懷疑亦會拉犯 黎先稱被《蘋果》誤導後認無知

2024年12月18日 13:50 最後更新:01月23日 16:5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周三(18日)進行第112天聆訊,續由黎智英第二十日作供。黎智英在林卓廷等人因「721事件」被捕之後批香港完全沒有法治、警察有合理懷疑就可以拘捕任何人,法官駁斥指無論香港回歸前後或《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拘捕疑犯,英國做法也一樣,黎智英先稱被《蘋果》新聞誤導,後承認自己對法律認知不足。

警方在法院外部署及巡查。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部署及巡查。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在庭上播放 2020 年 9 月 3 日「Live Chat With Jimmy Lai」節目,黎於節目提到林卓廷等人因「721事件」被捕,「說明這個地方完全沒有法治,沒有黑白,沒有是非」,又指「現在這裡是警察城市」。辯方問黎智英「警察城市」的意思,黎在庭上解釋,「警察城市」是指「警察可以做任何事,警察擁有凌駕法律的權力」。法官杜麗冰追問,黎的意思是「警察擁有超越法治的權力,那意味著他們可以做任何事?」黎稱「這是你的詮釋」,強調並非這樣想,只是說香港成為警察國家後,警察可以做很多事。法官李運騰問,黎智英的結論是基於新聞?黎智英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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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法院外部署及巡查。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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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法院外部署及巡查。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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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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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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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法院外部署及巡查。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部署及巡查。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展示一則於2020年7月6日黎在Twitter發布的帖文,內容指「律政司司長稱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作拘捕。意思是指無須犯罪證據,僅憑警察的想像就可以作拘捕。這是什麼法治? 香港已成為警察城巿?」並附上相關的《蘋果》新聞連結。黎在庭上承認帖文是由他撰寫,稱他認為合理懷疑不足以作出拘捕。 法官李運騰立即指出,不論在回歸前或後、《香港國安法》生效前或後,香港的法律制度一直是警方有合理懷疑便可拘捕疑犯,而英國亦沿用相同做法。法官杜麗冰亦指出這是普通法下的一貫做法。黎回應指他當時並不知道,稱自己是被《蘋果》的新聞報道誤導。

巴士的報記者攝

巴士的報記者攝

杜官隨即質疑黎早前在庭上一直稱要向世界說出真相和事實,為何向世界宣稱「以合理懷疑作拘捕很荒謬」之前,沒有先向律師查詢相關法例。黎回覆指他以為報紙說的便是對的,他是被《蘋果》報道誤導了。辯方問黎有沒有看過該篇報道,黎稱他有看過,否則不會寫那則帖文。

黎智英。資料圖片

黎智英。資料圖片

辯方隨後展示上述《蘋果》新聞報道,黎閱讀後發現報道內容有清楚解釋「合理懷疑」的含意,便改口說不是被報道誤導,是自己無知。法官李素籣就此質問:「你說你無知,但問題是你讀完文章後為何還說無知?」黎隨即改口稱:「我沒有看過那篇文章,所以我現在看才知道文章沒有誤導我。」李官及杜官均立即質疑黎剛才明明說自己有看過報道,現在怎麼改口,黎辯稱自己剛才只是假設自己看過報道所以寫了帖文,稱現在才知道自己沒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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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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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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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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