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供稱查問張家俊手機Telegram密碼有逼切性 因恐張通風報訊或預設遙控引爆程式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供稱查問張家俊手機Telegram密碼有逼切性  因恐張通風報訊或預設遙控引爆程式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供稱查問張家俊手機Telegram密碼有逼切性 因恐張通風報訊或預設遙控引爆程式

2025年01月02日 15:54 最後更新:01月24日 16:07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025年1月2日控方傳召青山警署值日官出庭作供,值日官指見第四被告張家俊時「左腳拐下拐下」,查問下張稱是早上扭親腳,之後有安排張到伊利沙伯醫院治療。另辯方續盤問拘捕張家俊的偵緝警員,指警員沒警誡便查問張手機密碼,是因不想張知道可行使緘默權,又質疑警方當時並無逼切性,惟警員不同意,指要知道張有否「通風報訊」或預設手機遙控引爆炸彈,而當時警員是在張見證下使用密碼開啟Telegram。

案件續在高等法院聆訊。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案件續在高等法院聆訊。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控方先傳召案發時任青山警署值日官的警署署長潘富安作供,潘供稱,根據記錄張家俊於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帶到青山警署,當時張家俊被帶入報案室匯報時,「我見到佢左腳拐下拐下,我問佢隻腳咩事,佢就向我表示佢朝頭早就扭親隻腳」。潘指,當時發現張的左腳有問題,隨即安排他往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當時問張家俊須否求診,張表示不需要。另值日官亦應張的申請,安排他會見律師。

更多相片
案件續在高等法院聆訊。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案件續在高等法院聆訊。 巴士的報資料圖片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值日官指張家俊無要求求診或投訴

辯方盤問潘時供稱,當時張家俊是左腳腳眼有問題,除此之外,無發現有其他表面傷痕;辯方又指張家俊3月10日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記錄顯示其左腳骨折,問及是否不知張左膝受傷?潘同意;辯方問潘得悉張骨折後,會否感奇怪,潘稱「我會諗吓,會唔會就係因為佢扭親呢個問題」,但不會深究。辯方指潘根本沒問過張是否要看醫生、或有無要求或需要投訴,亦沒看過張家的心口或膝蓋,無盡值日官的職責,指張在報案室內曾要求投訴拘捕警員,潘對以上全不同意,供稱如果有,一定會記錄。

警員重申問密碼前沒警誡因有逼切性  

偵緝警員劉劍活續接受代表張家俊大律師張志輝盤問。辯方問劉查問張家俊手機Telegram密碼時,沒有施行警誡,因為不想張家俊知道自己有緘默權、毋須協助警方自證其罪,劉不同意。辯方又指當時手機在警方手上,並無逼切性,劉不同意,重申他要知道警方入屋前,張家俊有否聯絡他人,「甚至乎係預設咗啲程式,而呢啲程式可能係一啲遙控嘅程式」,用作引爆裝置。

劉曾供稱在同年3月8日晚於網罪科辦公室,對張家中檢獲的其中一部手機進行拍攝。辯方問及當晚劉進行拍攝前,是誰開啟該手機。劉供稱,他接觸時已開啟中,;辯方問到劉沒有記下6個數字的密碼,劉承認沒有記錄,但憑記憶記下。辯方又指,該手機須用6位數字密碼開機,而Telegram密碼是4位數字,劉稱他不知道。

警員供稱同事在張家俊面前用密碼開TG

辯方問張家俊說出密碼後,警方有否向張展示輸入密碼的情況,劉稱同事8519「㩒過兩部電話畀第四被告(張家俊)睇」,但劉不記得詳細情況,而根據其警員記事冊,張見證警長6158曾使用張家俊提供的密碼開啟其手機Telegram。 

辯方指可以用電腦使用TG或WhatsApp,故除非看著對方發送訊息,否則不能肯定訊息由電話或是由電腦發出,因不能肯定多重登入,劉指不能肯定,但可以肯定來自同一個帳號;辯方續指劉是否沒辦法肯定是哪一個人發出訊息,劉答「可以這麼說」,辯方指是「同名同姓的人」,即遭法官斥責指這不是評論演講的時候,應繼續問問題,指陪審團是考慮整体環境證據。

警員指張家俊自稱左膝受傷因早上在廁所「跣低」

辯方提到劉稱在警誡及調查張家俊期間,發現張左膝受傷。劉供稱,當時張表示自己早上在廁所「跣低」。辯方指當時劉沒檢查及詢問張的傷勢。劉指,因張家俊除了不時用手按壓左膝,並無其他異樣。辯方指「每個人嘅表情都可以唔同㗎嘛」,遭法官即時制止並斥責:「呢個係評論唔係問題,唔好做你陳詞,而家唔係做陳詞分析的時候」。辯方對劉指出,當時他沒問張家俊,是因不想影響其警誡工作,劉不同意,指自己有問張家俊須否求診。

警員否認曾向張家俊施暴力要求招認

辯方又指,警方於2020年3月7日晚破門進入張家俊家中搜查前、沒有發出警告,警方進屋後,有兩名警員衝向張,及後3名警員把張按在地上,另有警員用長槍指着張,警長53953把張的雙手反鎖並戴上手扣,當張被警方拉起來後,有警員從後用腳張的後膝關節位置,力度很大,令張膝蓋骨碎裂,並用粗口指罵,劉全不同意。

辯方續指,張其後被拉入廁所,遭53953擊打胸口,向張指「好寸,一陣有排你玩」,並要求張家俊供出其他同伙,又曾問張「識唔識五飛呀,大角咀隻揪王」,又以其女友威脅張,另有警員進入廁所內嘗試用張面容和指紋解鎖手機和手提電腦,劉一概不同意。辯方又指,劉稱張家俊警誡下招認,均由劉杜撰,並非出自張家俊口中,劉亦不同意。辯方指,劉的書面口供沒提及自己向值日官報告張家俊受傷,劉同意沒有記錄,但稱除拘捕詳情,亦會向值日官報告拘捕期間有否特別情況,而值日官也會詢問被捕人是否需求診或投訴。辯方又指,解除張的手扣後,劉交一本記事冊給張,指示張在不同地方抄寫聲明和簽名,劉否認,指當時有作出警誡,並紀錄在記事冊上,再給張看後,才著他在記事冊上簽名。

警員指「爆門」拘捕張家俊期間 有人頂門阻撓入單位內

控方傳召參與拘捕張家俊的監視警員SO31作供。案發時駐刑事情報科的警員SO31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他隨同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到屯門啟豐園某單位,他負責「爆門」,到達單位外發現鐵閘沒鎖上,便拉開鐵閘,而單位大門則鎖上,遂敲門及大聲叫「警察,開門」,等約一至兩秒後,因沒人應門,便開始用「破門鎚」破門,「大概撞咗一至兩下,道門就開咗少少」,看到室內光線,但大門隨即再關上,「感覺應該係有人頂住道門」,再撞一至兩下,「跟住成道門向室內瞓低」。警員SO31隨即讓開,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探員進入單位,而他其後離開。

辯方盤問時指,警員SO31書面證供中沒提到「門開咗少少」,警員SO31同意,但指當時情況印象深刻,「因成道門瞓咗落去」,以前沒遇過這種情況。警員SO31亦同意自己撞門時不能看見屋內情況,但稱憑其經驗,當時應該有人頂着門。

警員入屋後見張家俊躺在客廳 且雙手「不斷喺度撥」

控方另傳召偵緝警員白智峰作供。案發時駐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白智峰供稱,3月7日當晚入屋後,便看到張家俊躺在客廳,雙手「不斷喺度撥」,他和同事8315表明身份及發出警告,但張家俊沒理會,他遂和警員8315上前「一左一右」控制張家俊,把張家俊拉起後,再由警員53953戴上手扣,再由劉劍活快速搜身及確認張家俊的身份,並扶張坐在木凳上。

白供稱,當時發現屋內有2部已開啟的手機,他把2部手機放入防干擾訊號袋,再轉交警長6158,6158其後告知手機內有Telegram及須密碼登入,白轉告劉劍活,劉便查問張家俊,張告知6位數字的密碼,6158成功用密碼登入Telegram後,把手機放回防干擾訊號袋。白指,雖然他是證物警員,但其後因收到上級指示,留下單位內看守,他便沒隨同其他同事到樓下搜車。

被告張琸淇 。

被告張琸淇 。

被告楊怡斯。

被告楊怡斯。

被告周皓文。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Tags:

屯門2025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