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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議員及建築公司負責人否認串謀「套丁」 控方區院作開案陳詞

法庭事

元朗區議員及建築公司負責人否認串謀「套丁」  控方區院作開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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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議員及建築公司負責人否認串謀「套丁」 控方區院作開案陳詞

2025年02月13日 18:28 最後更新:19:33

元朗區議員程振明及建築公司負責人王光榮涉嫌串謀「套丁」,兩人被控涉嫌詐騙地政總署向元朗水蕉新村丁屋物業發展項目批出多張建屋牌照,他們否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控方在區域法院開案陳詞。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控方表示,案件涉及142名丁屋申請人,兩名被告的最終目標是利用這些申請人的丁權,誘使地政總署批出建築許可證,以推動名為曉門(Hillwood)的屋苑發展項目。142名申請人中有138人不符合資格,因為他們並非同時擁有丁權及土地,王光榮控制的榮佳建築公司2014年至2019年期間,售出115棟曉門房屋,賺取10億7800萬元。

控方陳詞又說,兩名被告在案的串謀協議中,扮演關鍵角色,榮佳建築與程振明就有關發展項目達成諮詢服務協議,內容包括讓程振明擔任受託人,委託王光榮為戰略夥伴及發展項目的組織者,報酬包括項目的15%純利潤,王光榮為王潘律師行合夥人,142名丁屋申請人授權王潘律師行處理申請。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榮佳建築透過程振明從原居民手中取得丁權,每名原居民可獲得5萬至25萬多元,榮佳之後請光福(Crown Focus)興建曉門的房屋,完工後由王潘律師行再代表丁屋申請人,向地政總署解除房屋的讓與權限制,程振明獲得793萬元顧問費。

王光榮2021年被廉署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榮佳透過收購丁權來發展曉門項目,案中部份文件包含不實資料,但王光榮不認為取得丁權的過程中涉及刑事罪行,程振明其後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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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

2019年7月「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網媒記者和女社工3人,被指要求一名市民刪去示威者的影片和照片,2023年1月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等罪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案件星期四(6月4日)於高等法院審理。律政司一方指,原審法官裁定林卓廷和網媒記者沒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屬有違常理,並指現場片段足以證明2人有意圖。上訴庭將案押後裁決,6個月之内以書面形式頒佈。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3名答辯人為48歲林卓廷、32歲網媒記者曾焌熙及43歲社工鍾凱研。林卓廷與曾焌熙同被控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鍾凱研則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罪,經審訊後均罪脫。

沈士文大律師(左)代表林卓廷。

沈士文大律師(左)代表林卓廷。

上訴聆訊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及法官張慧玲一同審理。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林卓廷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鍾凱研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曾焌熙沒有律師代表,他一度表示無錢乘車到法院,法官基於司法公正,提議警方安排車輛接載他到庭。

鍾凱研。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凱研。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原審法官裁定林卓廷和曾焌熙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是有違常理,並在庭上播放案發時現場影像,指片段足以顯示2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片中,林卓廷曾向事主表示「我哋係純粹想解決問題嘅啫,如果你話嗰啲相對你係好重要唔想刪嘅,呢個係你嘅權利,無人逼到你,不過呢,我亦都叫唔到大家讓開嘅」、「嗰啲相係咪真係咁重要呢?」,而林亦向現場示威者表示「我哋而家最緊要係刪咗有示威者容貌嘅相片……唔好俾警察攞到去追究大家係咪呀?」

律政司一方又就訟費命令上訴,指林卓廷和鍾凱研身處其中,並非單純調停,屬自招嫌疑。

林卓廷一方陳詞指,上訴庭若要推翻原審無罪判決,必須證明原審法官出錯並達至「有悖常理」程度。他指,控方未能證明事主X手機內的7月1日照片及片段,與任何實際或可能進行的司法程序存在「可辨識的聯繫」,亦從未清楚指出這些影像涉及哪一項具體刑事罪行。原審法官已充分考慮案發環境、林卓廷的言行態度及其調停保護事主的角色,最終認定存在合理疑點並無妨礙司法意圖,請上訴庭維持原判及相關訟費決定。

曾焌熙。巴士的報記者攝

曾焌熙。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凱研一方陳詞指,需將案件放回2019年7月6日示威現場的大環境下分析。當時事主X遭多人圍毆,處境危險,有人試圖保護他,其手機被搶後交給較遲到達的鍾凱研。X曾授權他人查看手機,但檢查多個通訊及媒體應用程式均未發現相關照片。其後涉及Instagram的證供出現明顯前後矛盾,事主證供不可靠,而鍾凱研在群情洶湧、面臨被毆打及手機資料被清除的威脅下,刪除照片是出於保護事主及自我保全,具有合理辯解。鍾凱研行為不構成犯罪,亦無自招嫌疑,請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一方的上訴,並維持理原審法官批准訟費的判決。

三位法官聽罷陳詞,指因需時考慮押後裁決,將在6個月之内以書面形式頒佈。

原審法官裁決時指,林卓廷當時走到示威群眾及事主之間,說話語氣平靜,內容不涉恐嚇,認為他只是撲火化解紛爭,並無意圖妨礙檢控;曾有要求事主刪相,可能出於私隱考慮,不一定想到司法程序;鍾不一定是刪除手機資料的人,而她當時意圖也是想化解困局。惟曾因案發時眼神語氣態度不善,法官認為他加入包圍事主的行列,故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3個月。

案件編號:CACC12/2023、CACC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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