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區議員程振明及建築公司負責人王光榮涉嫌串謀「套丁」,兩人被控涉嫌詐騙地政總署向元朗水蕉新村丁屋物業發展項目批出多張建屋牌照,他們否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控方在區域法院開案陳詞。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控方表示,案件涉及142名丁屋申請人,兩名被告的最終目標是利用這些申請人的丁權,誘使地政總署批出建築許可證,以推動名為曉門(Hillwood)的屋苑發展項目。142名申請人中有138人不符合資格,因為他們並非同時擁有丁權及土地,王光榮控制的榮佳建築公司2014年至2019年期間,售出115棟曉門房屋,賺取10億7800萬元。
控方陳詞又說,兩名被告在案的串謀協議中,扮演關鍵角色,榮佳建築與程振明就有關發展項目達成諮詢服務協議,內容包括讓程振明擔任受託人,委託王光榮為戰略夥伴及發展項目的組織者,報酬包括項目的15%純利潤,王光榮為王潘律師行合夥人,142名丁屋申請人授權王潘律師行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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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佳建築透過程振明從原居民手中取得丁權,每名原居民可獲得5萬至25萬多元,榮佳之後請光福(Crown Focus)興建曉門的房屋,完工後由王潘律師行再代表丁屋申請人,向地政總署解除房屋的讓與權限制,程振明獲得793萬元顧問費。
王光榮2021年被廉署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榮佳透過收購丁權來發展曉門項目,案中部份文件包含不實資料,但王光榮不認為取得丁權的過程中涉及刑事罪行,程振明其後被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