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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口岸爆炸案|偵緝警長確認CCTV顯示吳子樂曾於涉案單位「拖筴」離開 後在行李箱內檢獲硝酸鉀及硫磺等化學品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偵緝警長確認CCTV顯示吳子樂曾於涉案單位「拖筴」離開   後在行李箱內檢獲硝酸鉀及硫磺等化學品
本地炸彈案

本地炸彈案

醫院口岸爆炸案|偵緝警長確認CCTV顯示吳子樂曾於涉案單位「拖筴」離開 後在行李箱內檢獲硝酸鉀及硫磺等化學品

2025年02月19日 14:43 最後更新:02月20日 07:09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2月19日控方再傳召偵緝警長作供,指從閉路電視片段認出第三被告吳子樂,並確認於拘捕行動的大角咀宏創方涉案單位內發現磅和行李箱,而行李箱內發現化學品包括硝酸鉀、鎂粉、硫磺及鋁粉。 警長又確認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吳子樂曾拖行李箱從10樓搭升降機到5樓,後又再到地下大堂。

案件續在高院審理。

案件續在高院審理。

控方再傳召案發時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偵緝警長溫文鏡作供。庭上展示3月7日傍晚6時許的宏創方5樓大堂閉路電視片段,溫確認,當中一人為第三被告吳子樂,根據其髮型、樣貌、身型、衣著及鞋等而認出吳子樂。控方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3月7日下午約7時,一名戴口罩的黑衣男子在宏創方10樓拉着行李箱進入升降機,及後從5樓步出,該黑衣男子又從5樓搭升降機到地下大堂。温確認,該黑衣男子為吳子樂。溫亦確認看過吳子樂的錄影會面片段及被捕後所拍攝的相片,還有宏創方有戴口罩及沒戴口罩的錄影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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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續在高院審理。

案件續在高院審理。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CCTV顯示吳子樂曾「拖篋」由10樓到5樓  警在行李箱發現多種化學品 

控方引述涉案Telegram群組的對話記錄,用戶「夠鐘改名」在3月7日下午曾詢問購買電子磅一事,另曾提到「一陣交畀我女朋友拉個篋,我哋係前頭開路哨」;控方另引述監視警員曾供稱,當日看到吳子樂購買磅和行李箱。温確認警方在宏創方503室內亦發現了兩個磅,以及兩個行李箱,而警方亦在一個行李箱內發現化學品,包括硝酸鉀、鎂粉、硫磺和鋁粉。

庭上展示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 「夠鐘改名」說:「搵到 total 3300g S 了夠唔夠?」、「一枝弓」說:「夠」,「夠鐘改名」說:「Total 幾多種粉?Kno3,mg,S,AL,仲有乜?」。溫指,警方在503室調查時,在一個行李箱裡發現的化學物品,包括硝酸鉀、鎂粉、硫磺及鋁粉。另TG對話紀錄又顯示,「一枝弓」說:「硫磺粉不夠,一陣交給我女朋友拉行李箱」。據控方開案陳詞指,「夠鐘改名」是吳子樂、「一枝弓」是次被告李嘉濱。

控方問及O記和刑事情報科是隸屬警方兩個不同的部門,故刑事情報科的行動、相關人員使用的工具及策略等,均不會跟O記交代?溫確認不會,而他本人亦不知案發時刑事情報科在宏創方502室的任何行動部署。

警承認只索取拘捕行動當日的宏創方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又提到,警方並未索取宏創方3月8日凌晨零時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温承認這是他的決定,指本案追查明愛醫院放炸彈人士,當時追查到宏創方,最後發現鎖定2個可疑的單位,包括503室及1008室,調查的中後段再出現第三個單位,而溫自己是負責503室及1008室,留意這2個單位出入的人士及活動,並要求宏創方的保安員協助燒錄閉路電視片段,「直到3月7日行動開始咗之後,我認為唔需要再繼續去留意呢兩個單位內人士嘅出入」,故只索取3月7日一整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官陳仲衡關注,温有否要求保安銷毀3月8日凌晨零時後的閉路電視片段,温回答沒有。

代表被告吳子樂的大律師梁耀煒盤問温時,問及温有否叮囑保安員保存3月8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温稱沒有。辯方指出,温是刻意不索取3月8日閉路電視片段,因不希望有任何人看到3月8日的閉路電視片段,温不同意。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

被告張琸淇被捕後稱何卓為及張家俊「有份整炸彈」

控方傳召案發時駐守O記的警員周焯堯作供。周焯堯供稱,2020年3月7日近凌晨,他奉命前往宏創方503室及從刑事情報科人員接手第六被告張琸淇,他其後拘捕並警誡張琸淇,罪名為3項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爆炸。張琸淇在警誡下指「我淨係知道『五飛』同『西瓜』有份整炸彈」。據控方案情指,「五飛」為首被告何卓為,「西瓜」為第四被告張家俊。 

周又供稱,當時張琸淇向警方指出其手機在單位內高架床的下方位置,他檢取粉紅色iPhone,其後帶張琸淇到單位內走廊位置補錄警誡口供,覆讀及閱讀警員記事冊上的補錄供詞後,著張簽名作實;張在警誡下,同意交出手機及Telegram密碼,並表示需戴上犯人頭套。

周續指,約於凌晨12時半完成記錄,及後帶張琸淇到警方私家車內等待指示,期間女警11998亦在車內;至近凌晨2時,開車前往旺角警署,張會見值日官時沒作任何投訴或要求,又表示無需通知其家人自己被捕;及後張琸淇被帶到紅磡警署、天水圍警署、灣仔警署及中區警署,並進行了共5次錄影會面。周指,在張琸淇的5次錄影會面中,他都有進入監控室。

周又確認,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後,帶同張琸淇到居所進行搜查並檢取證物,包括一些衣物及電腦。在翌日下午4時41分至6時許於中區警署進行錄影會面,周確認整個階段沒做出威逼利誘的武力行為。

警員指已背誦被告資料及控罪 

代表張琸淇的大律師林國輝盤問周焯堯指,在行動前周的上級有否提供案件控罪等資料。周供稱有,他亦有抄寫案情及相關罪行,但在3月7日晚行動時,他並沒攜帶抄寫了資料的紙張,因他「背誦」了,包括張琸淇的名字、出生日期和身份證號碼。

辯方問及,張琸淇說出「五飛」和「西瓜」有份「整炸彈」前,周與張琸淇有否其他對話,周指沒有,亦無「引導」張琸淇錄口供。辯方質疑當時周並沒有「五飛」和「西瓜」等人的資料,為何不追問張琸淇,周稱因上級沒指示。

辯方指出,周在宏創方503室內並沒警誡張琸淇,而是與女警11998和上級郭君鵬游說張合作,交出手機和Telegram密碼,張最終交出密碼,其後周才帶她到車上補錄只供,周全不同意。

被告楊怡斯 。

被告楊怡斯 。

被告周皓文 。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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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早前陪審團裁定當中5人罪脫,其中2名脫罪被告早前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星期一(10月27日)頒下判詞,指二人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如在其Telegram帳戶發現與炸彈相關的訊息、曾在製造及測試爆炸品的涉案單位逗留等,故駁回二人的訟費申請。

兩名申請人分別為案中第七被告何培欣及第八被告周皓文。何培欣被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名不成立。周皓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亦裁定不成立。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司機機構提供)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何培欣在案發期間曾進入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何培欣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內的情況。雖然何培欣在明愛醫院爆炸案後才首次前往宏創方503室,但此前她已透過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知悉「聽晚都有行動」。當時她更詢問何卓為是否「煙霧彈」、而何卓為則回覆「可能炸埋」。

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跟涉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脗合,何培欣更清楚明白何卓為信息中寥寥數字的意思,明顯知道訊息的話題有關爆炸案。同年3月7日,何卓為曾購買一包硫磺,而何培欣有協助保管該包硫磺,及後又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陳官認為何培欣上述行徑,明顯自招嫌疑。

雖然辯方陳詞指,何培欣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愈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她與何卓為的訊息交流就愈少,她亦沒在嘉頓山逗留和進出宏創方1008室。但陳官認為,並不影響對於何培欣有否自招嫌疑的考慮。何培欣接受警方調查時,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在審訊時才帶出受感情框架的影響、何卓為對其情緒勒索等辯護方向,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亦不可能會考慮這些因素,故拒絕何培欣的訟費申請。

罪脫被告周皓文

罪脫被告周皓文

陳官同時駁回周皓文的訟費申請。判詞指,周皓文住所的睡房找到化學物品、他曾出入涉案宏創方503室和1008室等,均與他企圖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警方在周的Telegram帳戶更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陳官認為辯方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是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周皓文被控的控罪,而周皓文在案中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此外,控方早前申請充公或銷毀涉案證物,其中何卓為和吳子樂對於控方處理證物的方式沒有提出爭議。李嘉濱、何培欣及周皓文要求取回檢獲的港幣和外幣。惟陳官在判詞指,涉案Telegram頻道「九十二籤」亦有提及籌集資金用途,現金必然是在干犯本案罪行時所使用,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故應依法充公及沒收。另外,陳官指案中被告的電子裝置均有與爆炸案相關內容,包括Telegram訊息、製造炸彈的程式編碼等資料,均與本案罪行相關,按相對可能性的標準考慮,應依法銷毀。

罪脫被告楊怡斯

罪脫被告楊怡斯

楊怡斯另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取的一雙鞋和一個Chanel手袋。陳官認為,即使楊是控方指稱閉路電視中的女子,她在羅湖爆炸案和到嘉頓山開會時曾穿着該雙鞋和攜帶該手袋,這亦不符合「與任何罪行相關」、「就該雙白色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或「使用該雙鞋或該手袋干犯罪行」的要求,兩項物品就着案件並無特別用途。即使控方認為本案仍有未被捕的犯案者,相關物品將來可能用於審訊中,控方亦可以把這些物品拍照存檔,毋須充公,批准將白色鞋和手袋交還。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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