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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雖然可以形成「判例法」 但也不是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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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雖然可以形成「判例法」 但也不是大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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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案雖然可以形成「判例法」 但也不是大晒

2025年04月03日 12:00

作者: 李法言

香港的法律體系是普通法體系(Common law),與之相對的是大陸法體系(Continental law)。普通法源自英國,曾受英國管治的地區,多數都保留了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體系的最大特點,是除了立法機構訂立的成文法(Statute)外,法庭判案的案例亦形成判例法(Case law),構成重要的法律內容,下級法院以後判案需要跟從。而在大陸法系,案例根本沒有約束力,法庭可以不跟從。

在普通法系的一些法律範疇,例如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行政法、部份刑事法、信託法等,基本概念和原則框架,都是來自判例,而並非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例。在普通法下,每一宗判案的理據所蘊含的法理原則,都可能具有法律的效力,這些判決構成判例(Precedent)。一般而言,上級法院判例,對下級法院是有約束力的。普通法的其他特點,包括以制衡行政權力為宗旨,傾向保障個人權利,以及採用對訟式的審訊程序等。

雖然說普通法系判例法很重要,但判例始終有限。香港各級法官只有約160名,另外還有約40名由執業律師或大律師擔任的兼任法官,每年即使審理大量個案,但這些個案都未必涉及重要的法律原則論述,形成判例法。即使《基本法》第8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以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院判例,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仍是重要的法律來源。

以2022至2024年3年計,平均每年在憲報刊登的法例(包括條例即Ordinance及附屬法例即Subsidiary legislation),都有200多項,過去3年在憲報刊登的法例總頁數,分別是6764頁、9886頁和7928頁。由此可見,雖然說香港是一個普通法體系,但立法機關制定的法例,才是主要的法律內容。當然,立法機關制定越來越多的法律,不等於法官的角色不重要,事實上在執行法律的時候,不時會產生詮釋理解問題,都可能成為訴訟爭議內容,法官對成文法例條文的詮釋,亦構成判例的一部份,成為成文法的延伸,不斷地為普通法體系增添新元素。

普通法制度下法官的角色,經常被人誤解,指「法官大晒」,事實上在有成文法涵蓋的範疇,法官不能任意判決,只能跟成文法律判案。法官的權限,只是對法例條文作權威解釋,而不是一槌定音地決定法律內容。立法機關如果認為法院的解釋不符合立法原意,曲解了法律,完全有權修改法例,進一步釐清立法原意。換言之,法律的解釋,最後以立法機關為依歸,不會出現法庭大抑或立法機關大的問題,在普通法制度裏,以立法機關為大,立法機關至上(Supremacy of legislature)的原則是牢不可破的,在普通法制度裏,立法機關享有最高的憲政地位。所以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扭轉法院對法例的解釋,不能視為輸打嬴要,反而是澄清了法庭對成文法的曲解。

而立法機關一般在釐清立法原意下立法,不會有回溯性,只對未來的判決有影響,不能夠逆轉之前判決中的勝負,對案中訴訟人沒有影響。但新立法可阻止法庭的錯誤解讀形成判例法,對未來的官司有影響。

按香港的一國兩制安排,《基本法》規定了《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制度」,這是其他普通法地區所沒有的。背後的理念,是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她制訂《基本法》,理所當然有權對它所訂立《基本法》的內容,作出最權威的解讀。人大常委會亦授權香港法院可以對《基本法》進行司法解釋。這個獨特的程序,是照顧香港的特殊的憲制安排,可以視為香港普通法的一大特色。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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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駕駛

 

作者:李法言

先前講述過「危險駕駛」的定義和刑罰,這篇則會介紹「不小心駕駛」的定義。從廣義角度來看,「不小心駕駛」相對於「危險駕駛」所要求的標準為低,覆蓋面較濶,較易入罪。

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不小心駕駛」指的是因駕駛者的疏忽或不小心,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這種駕駛行為通常包括但不限於:

- 未能遵守交通信號或標誌
- 駕駛時分心(如使用手機)
- 未能保持安全車距
- 駕駛速度過快

而根據條例,不小心駕駛的刑罰包括:最高可達10,000元罰款,可判處最高6個月的監禁、扣分甚至停牌。

有法庭案例判處司機在駕駛時使用手機,導致未能注意到紅燈,結果與其他車輛相撞。事件中,駕駛者被判定為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8000元和扣分。

而另一宗案例司機在市區中超速行駛而引發碰撞,但並無行人受傷,司機被判處10,000元罰款及6個月監禁,並且吊銷駕駛執照1年。揸車一不小心撞傷人要做監半年,都可以話非法大鑊。

在處理及調查交通意外事件,均由警察交通意外調查組負責處理。每當發生嚴重交通意外時,總區交通部人員會迅速到場處理,協助拯救傷者,確保現場安全並展開全面調查。

調查初期,警方會封鎖現場,保護證據不被破壞,並記錄車輛位置、剎車痕跡、碰撞角度及散落物分布等。有需要時,警方還會使用先進的測量工具,如激光掃描儀等,精確還原事故現場。 此外,行車記錄儀、閉路電視錄像及目擊者證詞也是關鍵證據來源。然而,搜證過程常面臨困難,例如目擊者記憶模糊、未能完全地將整個造成交通意外情況陳述出來,錄影機拍攝角度不佳或天氣因素影響現場痕跡未能妥善保存等等。

在調查過程中,警方會嚴格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證據,確保其合法性和可信度。根據「普通法」原則、控方需在「不留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有罪。這一舉證標準嚴苛,確保只有確鑿的證據才能支持檢控。在一般情況下,如控方找到獨立證人,從第三方的角度作證,會增加成功檢控的機會。

警方還會詳細分析車速、司機行為、車輛狀況及道路環境等因素,以確定事故責任及肇事司機有否涉及危險駕駛行為,如超速、酒駕或使用手機等,因為這些都是構成能否成功檢控的重要因素。

在整個調查及化驗報告完成後,案件會提交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整個過程透明嚴謹,既保障了受害者的權益,也維護了司法公正。雖然交通意外案件可能是微不足道、但往往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最容易接觸得到,因此,亦是一個彰顯法治精神,確保公義在社會中得到申張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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