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隊劍擊運動員招文韜被指於2023年12月在深井麗都花園升降機內非禮女子,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朱文瀚裁定非禮罪成,判監禁21日。招文韜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星期三(14日)開庭聆訊。法官姚勳智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庭聆訊
辯方張錦榮大律師主張上訴人意圖不大,認為上訴人「尾隨唔代表有心」。再加上上訴人當時處於「斷片」狀態,亦沒有進一步行為,早前裁判官裁定即時監禁是嚴重的處罰,希望法官可以在判刑上可考慮罰款及社會服務令。
法官姚勳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姚官認為,雙方根本互不認識,在電梯裡也沒有交流。上訴人突然從背後攬住事主X身體,即使X曾向前移動,上訴人亦及時趨前再攬住X,及緊貼其身體。電梯屬於密閉空間,X根本無從躲避或離開。上訴人行為並非意外觸碰,對X作出上述緊貼身體的行為,並不許對方離開,明顯是有意圖。就上述情況,法官姚勳智以重審方式考慮證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招文韜(24歲),被控於2023年12月23日在麗都花園1座升降機內猥褻侵犯女子X。2023年10月4日經審訊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招文韜被裁定一項非禮罪成。當時裁判官朱文瀚判刑時指其背景及心理報告與庭上證供出現兩個版本,斥其繼續推卸責任,毫無悔意,判21日監禁。
案件編號:HCMA437/2024
26歲游泳教練涉於2023年7月在灣仔摩理臣山游泳池內猥褻侵犯一名中一女童,他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件星期四(4月9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屈麗雯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稱所有身體接觸均只限於前臂及手腕,並示範規範動作,否認有觸碰女童X的胸部或用下體碰觸其臀部。
被告胡俊浩,被控於2023年7月27日在香港島灣仔愛群道摩理臣山游泳池內猥褻侵犯女童X。
被告胡俊浩。巴士的報記者攝
事主X早前供稱,案發時正值暑假,她在摩理臣山游泳池參加游泳課。被告以指導蛙泳動作為由,要求她坐在被告的大腿上,其間用左手手指兩度觸碰其左胸。其後被告將她抱起放回池中,再次觸碰其胸部;休息期間,她更感覺被告下體碰觸其臀部。
控方今傳召X的母親Y作供。Y指,自2016年起便帶女兒參加泳會游泳班,2023年暑假因女兒希望加入學校泳隊而重新報班,並安排加操訓練。2023年8月2日,女兒主動透露不想再上游泳課,經追問後才鼓起勇氣說出被男教練非禮。Y表示,女兒曾向她示範當時動作,包括坐上大腿及教練觸碰胸部的過程。她認為,即使是正常教學,也不應讓女童坐男教練大腿或有此類身體接觸,遂決定報警。
泳會負責人陳明嬌(音譯)出庭作供。她稱,被告自2018年起擔任兼職教練,上課時間不固定。案發當日,她安排X與另2名男學生一同上10時至11時的課堂。她接受辯方盤問時,確認2013年至2023年8月期間,從未收到任何家長投訴被告非禮或性騷擾學生。
泳會負責人陳明嬌(音譯)出庭作供。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案情完結後,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胡俊浩出庭自辯,現年26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六畢業,以教游泳為主業,持有香港游泳教練會一級教練證書。
被告供稱,案發當日,他約9時半到達,準備10時至11時的課堂。原定3名學生包括X、1名中五男生及1名小一男生。因X及另一名學生遲到,他曾透過WhatsApp通知泳會負責人,並到池邊、大池、露天池及閘口等地尋找。X到達後,他先責問遲到原因,X解釋因在大池及更衣室要借錢鎖儲物櫃。其後,他向3名學生講解泳池規則及蛙泳動作。
辯方播放泳池閉路電視片段。他供稱,當時觀察到學生X的蛙泳動作不規範,他遂示範正確泳姿,站在學生X身後,雙手捉着她的前臂及手腕位置,示範正確蛙式手部動作,包括劃水、抱水時手掌必須貼近肋骨、伸直後要有明顯停頓,以及手不能超過肩膀後方。
辯方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稱,所有身體接觸均只限於前臂及手腕,用動作示範,目的是幫助學生建立肌肉記憶。他否認曾要求X坐在自己大腿上,並用手指觸碰胸部、將她抱起觸碰胸部,或下體碰觸X臀部。
案件編號:ESCC 303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