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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師涉連登留言「殺狗」等 煽惑襲警罪成判囚13個月 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可許遭駁回

法庭事

放射師涉連登留言「殺狗」等 煽惑襲警罪成判囚13個月 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可許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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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師涉連登留言「殺狗」等 煽惑襲警罪成判囚13個月 不服定罪申請上訴可許遭駁回

2025年06月19日 14:35 最後更新:14:38

案發時29歲的放射師,2019年12月於「連登」帖文下留言提及「打狗」、「殺狗」等字眼,2022年3月被捕,被指煽惑他人襲警,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罪成,2024年9月5日被判監13個月。男子不服定罪提上訴,星期四(6月19日)在高院遭上訴庭駁回。法官潘敏琦指,申請方的上述理據無合理可爭拗之處。

上訴人楊尚樺。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楊尚樺。巴士的報記者攝

已服刑完畢的申請上訴人楊尚樺,身穿深藍色西裝。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問及,上訴方是否同意法庭考慮涉案留言性質時,亦考慮案發時的社會氣氛,指涉案留言的日子,剛好在「潘榕偉案」(男子涉2019年9月煽惑他人到新屋嶺外非法集結)之後發生,在當時社會氣氛下,已有人作出煽惑行為,可以是考慮本案性質背景之一。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郭憬憲回應稱,就算考慮社會氣氛,涉案留言「都唔係唯一主張殺警」。律政司一方無口頭陳詞。

潘官聽畢陳詞後,指申請方的上述理據無合理可爭拗之處,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並同時向申請方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若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縱使已服刑完畢,上訴法庭仍有權要求他再度服刑,法官將於 3 個月內頒書面判詞。

楊尚樺不服定罪提上訴,今在高院遭上訴庭駁回。

楊尚樺不服定罪提上訴,今在高院遭上訴庭駁回。

上訴人原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去年9月被判囚13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在判刑時指,楊尚樺的留言提及「打狗」、「殺狗」等字眼,對警方執勤時的安危構成風險,又正面挑戰司法制度及法治,當時帖文的「樓主」曾回應被告的留言「打狗瞓低晒」等,可見被告已構成影響,令人想到可作出暴力行為。此外,留言屬公開,公眾人士可隨時瀏覽內容,容易及即時傳播予廣大受眾,增加罪行嚴重性。法官以監禁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辯方審訊期間承認大部分案情,被告又首次犯案,酌情減刑2個月,判囚13個月。

案件編號:CACC205/2024 (DCCC1038/2022)

男警被指2016至2018年期間,向12歲兒子播色情片及強逼自瀆,經審判後「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等罪成。上訴庭2025年駁回其定罪上訴,指「獲取性滿足」是控罪元素,他沒有作供,而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為性滿足而犯案。律政司其後提出法律爭議,指控罪旨在保護 16 歲以下兒童,不論其犯案動機為何,只要作出涉案行為就應入罪。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3名常任法官組成的上訴委員會早前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指涉案的法律議題有重大廣泛重要性,案件星期五(3月13日)在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聆訊。

本案申請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答辯方為F.S.L.(即案中被告)獲法援,由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申請方、即律政司一方闡述「不當意圖」的法律認定標準,重申該意圖並非必須以「獲得性滿足」為控罪元素,而是被告明知該行爲是錯的,即可構成犯罪必要元素。

律政司一方强調,立法旨在保護兒童並阻嚇任何涉及兒童的猥褻行為。法官問及,如何處理無肢體接觸情況下的案件?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須綜合整體情境,若被告故意利用兒童的存在,即使兒童在熟睡或無意識中,仍屬犯罪。律政司一方主張,「性滿足」僅為可能動機之一,非必要犯罪元素。

答辯方則主張,不論意圖如何,「性滿足」應是犯罪元素。答辯方指,英國《2003年性罪行法令》明確規定,相關罪行必須證明被告以獲得性滿足為目的,檢控方有舉證責任,而法例目的是讓公民清楚知道界線,避免模糊解釋。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他被控4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7罪,交替控罪為3項殘暴對待兒童罪。陪審團以7比2裁定他猥褻等4罪罪成,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本案答辯人為案中被告F.S.L.,為前警員,判囚 4 年。

控罪指其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交替控罪則指F.S.L.身為兒童X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兒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F.S.L.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在2019年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被告曾三度向警察儲蓄互助社作虛假陳述、瞞報逾340萬元未償還銀行貸款,以及訛稱兒子肝臟生蟲向小姨騙財,涉款約107萬元,2023年再承認24項欺詐及1項盜竊罪,2案共囚68個月。被告2020年又無視女友5歲女兒被熱水燙傷,沒有求醫,2023年又承認虐兒罪,判監28個月。

案件編號:FACC 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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