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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彭卓棋申請放棄上訴獲批 律政司就劉偉聰脫罪上訴 

35+顛覆案

35+顛覆案|彭卓棋申請放棄上訴獲批  律政司就劉偉聰脫罪上訴 
35+顛覆案

35+顛覆案

35+顛覆案|彭卓棋申請放棄上訴獲批 律政司就劉偉聰脫罪上訴 

2025年07月14日 11:30 最後更新:07月15日 07:11

「35+顛覆案」47名被告經審訊後,當中45人罪成,並於去年11月分別判處入獄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其中13名被告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亦就脫罪被告劉偉聰提出上訴。案件星期一(7月14日)起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但其中一名上訴被告彭卓棋,今放棄申請上訴獲准,上訴庭正式駁回其上訴。

有外國領事館職員入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館職員入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提出上訴的13名被告中,有12人經審訊後被定罪,當中包括被判囚7年9個月的鄒家成;被判囚7年3個月的吳政亨、判囚7年的何桂藍、及梁國雄、林卓廷、余慧明、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黃碧雲、楊雪盈及彭卓棋 ,他們分別被判囚6年半至6年9個月;餘下1人為認罪被告黃子悅,被判囚4年5個月。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主審,料需時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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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國領事館職員入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有外國領事館職員入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偉聰今早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偉聰今早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彭卓棋放棄上訴。(資料圖片)

彭卓棋放棄上訴。(資料圖片)

公眾排隊入公眾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眾排隊入公眾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警方在法院附近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警方在法院附近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人黃碧雲。(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黃碧雲。(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余慧明。

上訴人余慧明。

上訴人鄒家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鄒家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吳政亨。

吳政亨。

上訴人何啟明(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何啟明(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陳志全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陳志全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柯桂藍。

柯桂藍。

原審裁定脫罪的李予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審裁定脫罪的李予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吳靄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吳靄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偉聰今早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劉偉聰今早入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彭卓棋申請撤回上訴獲批 

但其中一名原提出上訴的被告彭卓棋,其代表大律師盧敏儀今早告知法庭,彭撤回上訴,並剛收到彭確認簽名。盧大狀指,申請彭和法律代表離席,穿西裝、剪平頭的彭卓棋其後步回囚室。

彭卓棋放棄上訴。(資料圖片)

彭卓棋放棄上訴。(資料圖片)

副刑事檢控專員:劉偉聰知悉「墨落無悔」聲明內容 主動參與「初選」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劉偉聰早於2020年3月參加第一次協調會議,並收到及閱讀有關「35+」的計劃文件。其後,於同年6月劉偉聰遞交表格參加所謂「初選」,並於6月25日出席九龍西選區論壇,而劉的名字亦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中。控方強調,劉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參加初選,且在落敗後於Facebook發文指願遵從「35+」安排,主動放棄參與隨後的立法會選舉。

控方指,劉偉聰曾閱讀其他候選人的小冊子及宣言,明顯知道「墨落無悔」聲明內容,旨在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及迫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

控方認為,種種證據反映劉由始至終均與「35+」計劃目標一致,不僅充分了解計劃內容,更主動參與所謂「初選」,並在落敗後遵守共識安排, 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不當地就劉偉聰未曾主張無差別否決預算案這點給予太高比重。

控方指,有否聯署「墨落無悔」聲明僅屬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即使未有簽署亦不能否定其參與串謀,並非串謀計劃的必要元素,認為應從劉的整體行為判斷。周認為原審「過度強調」劉是否同意「墨落無悔」的內容。

公眾排隊入公眾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公眾排隊入公眾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問及,即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過度考慮劉沒在其FB發「墨落無悔」聲明,周同意。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雖然劉偉聰的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但是否能證明是他親自簽署。周重申,本案有其他壓倒性證據,顯示劉不僅了解「35+」目的,還提交提名表格,以及參與初選,盼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上訴,並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D條,「如信納有充分理由干預該裁決或命令,推翻該裁決或命令,並指示在法庭恢復進行該審訊」。

今早警方在法院附近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今早警方在法院附近查車。(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身為大律師的劉偉聰自行陳詞稱,相信法官已閱讀其書面陳詞,故不會在庭上重複內容,但會簡單總結案情劉形容,原審的明智分析是完全恰當,重申自己不曾提倡「五大訴求」、要求特首下台、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劉偉聰指,「除非本法庭不同意我的觀點,否則原訟庭的考慮、裁決不應隨意被干預」。法庭押後頒布判詞,批准劉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吳政亨、黃碧雲、鄒家成、林卓廷、余慧明上訴方有聯合陳詞,代表林卓廷、黃碧雲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就聯合陳詞發言指,律政司一方主要案情是,各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於濫權,亦違反《基本法》第73條及104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沈續指,即控方認為立法會議員只能考慮預算案的內容,一旦提倡、要求預算案以外的政治情況,已構成濫權。

上訴人黃碧雲。(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黃碧雲。(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沈士文續指,但立法會議員有權利迫使政府、行政長官,信守承諾,不做壞事,機制本身的精神就是讓公眾決定,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議員如何運用其權力;而立法會議員對投票也不需要作解釋,這在民主國家很正常,他們有權利投票,政治問題應留在政治「角力場」,讓公眾決定,而不是由法庭定奪。

沈指,《基本法》第50至53條列明的「制衡機制」,不只涵蓋立法會拒絕通過預算案的情況,也包含立法會拒絕通過一些重要法案,並指此機制亦適用於行政長官及政府,舉例指如果行政長官出於其他政治氣氛的額外考慮等,推出或撤回法案或預算案,行政長官亦違反其職責及構成濫權。

上訴人余慧明。

上訴人余慧明。

代表余慧明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原審法官認為「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的判斷屬錯誤,指根據香港現行法律,「非法」一詞通常指刑事行為,並舉例指在《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會」及《入境條例》中的「非法入境」等多項法例中均有體現,因此「非法手段」應等同於刑事行為。

法官彭偉昌提出質疑,認為該些法例要使用「非法」一詞,是因相關行為亦可以合法方式進行,並指這同樣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第22條。法官彭寶琴亦認為,辯方所舉的「非法集會」等其他例子,均屬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合法進行的行為,指出「非法」一詞本身並不等同於刑事行為。

上訴人鄒家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鄒家成。(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吳政亨。

吳政亨。

代表吳政亨、鄒家成的大律師關文渭指,《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是針對血腥革命推翻政府,而此案並不牽涉血腥暴力手段。

代表何啟明、陳志全的大律師馬維騉補充,被告真誠相信否決預算案後,政府的職能會被擾亂或破壞,是特首根據《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行使憲法權力的自然結果,並不構成顛覆意圖,不論其對於政府有多嚴重的不利影響。

上訴人何啟明(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何啟明(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陳志全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陳志全 (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馬認為,一個符合憲法但不具顛覆意圖的錯誤信念,可為被告提供真誠的辯解,並指原審並無討論或作出裁定。

馬又指,並無足夠證據證明何啟明、陳志全不會審視預算案或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尤其陳過往8年擔任立法會議員並有良好聲譽。

柯桂藍。

柯桂藍。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指,律政司一方指控濫用權力,認為沒有證據,控方沒有傳召任何專家證人,沒有依賴任何權威,是一個「方便」的裁定。 事實上,事情是公開討論,並不是秘密進行,所有人公開他們的計劃和步驟,也就是如果他們的請求沒得到考慮,他們繼續投票反對預算案,爲的是能夠和政府談判,並非濫用權力,而是在行使權力。

原審裁定脫罪的李予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原審裁定脫罪的李予信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律政司一方代表有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和徐倩姿。上訴方代表則有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潘熙、大律師沈士文、馬維騉、張耀良、關文渭等。

13 名被告原審判刑 :

鄒家成 7年9個月

吳政亨 7年3個月

何桂藍 7年

余慧明 6年9個月

黃碧雲 6年6個月

林卓廷 6年9個月

楊雪盈 6年6個月

何啟明 6年7個月

陳志全 6年6個月

鄭達鴻 6年6個月

梁國雄 6年9個月

黃子悅 4年5個月

彭卓棋 6年6個月 (撤回上訴)

警方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吳靄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吳靄儀。(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巴士的報記者攝)

前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巴士的報記者攝)

因「35+顛覆案」被判囚4年8個月、正服刑中的黃之鋒,被指在2020年與羅冠聰等請求外國制裁中港,2025年6月6日在獄中被捕,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作第三次提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2026年3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

外國領事館職員今早到場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外國領事館職員今早到場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黃之鋒。資料圖片

黃之鋒。資料圖片

被告黃之鋒(28歲,自僱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下,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黃之鋒沒有保釋申請,續還押候訊。

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於星期五(11月21日)在西九裁判法院提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罪指,黃在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羅冠聰。資料圖片

羅冠聰。資料圖片

案件編號: WKCC 244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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