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涉持刀企圖襲裁判官王證瑜 男被告缺席區院提堂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

法庭事

涉持刀企圖襲裁判官王證瑜 男被告缺席區院提堂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
法庭事

法庭事

涉持刀企圖襲裁判官王證瑜 男被告缺席區院提堂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

2025年10月23日 15:42 最後更新:15:47

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判官王證瑜2024年11月在法庭審理案件時,被一名32歲男子持刀企圖襲擊,幸王官及時閃避,沒有受傷。該名男子其後在庭外被3名警員制服及拘捕。他被控一項企圖傷人等四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0月23日)於區域法院提堂。被告因身體不適沒有出庭,法官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被告繼續還押待訊。

裁判官王證瑜。資料圖片

裁判官王證瑜。資料圖片

辯方表示,被告因身體不適沒有應訊,或患有傳染病,成因未知。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若被告人屆時可應訊,辯方可以向法庭確認答辯方向,如果仍未能上庭,辯方亦可在被告缺席情況下進行答辯程序。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資料圖片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資料圖片

法官高勁修表示,收到懲教署通知,這位被告不適宜上庭,根據醫生報告,他患有皮疹。控方沒有陳詞,同意押後。法官高勁修遂將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被告須繼續還柙。

被告李政達,32歲,報稱無業。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8樓第8庭意圖使王證瑜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王。

案件星期四(10月23日)於區域法院提堂,法官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

案件星期四(10月23日)於區域法院提堂,法官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

另加控三罪指,李同日在同一法院的公眾地方,管有 3 把刀、1 把鎚、1 盒易燃液體、4 個打火機及 1 盒火柴;同日在法院抗拒女高級警員 56929、警員 1243、高級警員 53980;及同日在同一法院第8法庭襲擊一名名爲馬松漢的人。

案件編號:DCCC 481/2025

何伯及何太5月30日在屯門菁田邨菁信樓一單位外互相襲擊,期間何伯涉以一把多用途刀襲擊何太,何太疑反擊咬傷男方,兩人全身染血送院,同涉傷人罪被捕。兩人於星期五(7月25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控方稱已完成調查,需時徵求法律意見,兩人續獲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17日再訊。何太出庭時表示:「我好驚吖!」。

何太到法院出席提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太到法院出席提訊。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太今身穿黑白格子上衣,神情顯得焦慮,何伯則身穿紫色條紋Polo衫、戴眼鏡,左手兩手指仍包紥。兩人等待應訊時分別坐在席位的兩邊,相隔一條走廊。何太出庭時表示,「要同佢一起上㗎?我好驚吖!」

何伯左手兩手指仍包紥。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伯左手兩手指仍包紥。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表示,警方調查工作已完成,將準備有關文件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申請押後12個星期,即10月17日再提訊,兩人暫無須答辯,不反對續擔保。

女被告何太一方表示,申請改動其中一項保釋條件,由每星期3日到警署報到改爲1日,因被滋擾,感到不安。控方不反對申請。

何伯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何伯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應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0月17日再訊,准許首被告何煊以原有保釋條件2,500港元續保釋,何太葉秀定則續准以5,000港元保釋,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不得離港、不得返回案發地點,須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1天需到屯門警署報到。

案件吸引太批傳媒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吸引太批傳媒採訪。巴士的報記者攝

本案兩名被告依次是何煊(何伯、77歲),報稱退休人士;葉秀定(何太、44歲),報稱家庭主婦。何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而葉則被控一項傷人罪,控罪指何於2025年5月30日在屯門菁田邨菁信樓25樓大堂意圖使葉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葉;而葉則在同時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何。

案件編號:TMCC 900013/2025

屯門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屯門裁判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