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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 何俊仁認罪案情:《國安法》生效後 支聯會續組織及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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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 何俊仁認罪案情:《國安法》生效後 支聯會續組織及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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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 何俊仁認罪案情:《國安法》生效後 支聯會續組織及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2026年01月22日 11:12 最後更新:15:37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周四(22 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開審,其中被告何俊仁當庭認罪,其餘被告包括首被告支聯會、次被告李卓人及第四被告鄒幸彤不認罪。控方讀出承認案情後,何俊仁表示同意案情撮要及相關附表,法官遂宣佈何罪名成立,並押後審訊後求情及宣判。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被告答辯後,代表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沈士文指,案情冗長,認為不需在法上讀出30多頁的同意案情。惟遭法官李運騰反駁指,本案屬公開審訊,加上案件受公眾關注,公眾亦想了解案情,指示控方須讀出同意案情。

控方讀出案情指,支聯會成立以來,一直採用「結束一黨專政」為其五大綱領之一,並以此作為其根本主張和目標,在《國安法》生效前後,都一直廣泛鼓吹及傳揚此主張,而在《國安法》生效後,本案所涉的鼓吹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行為,構成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

控方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就是終止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絕不是國家的憲法所容許,違反國家憲法,不存在以合法手段去終止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控方續指,支聯會自1989年6月15日成立以來,多年來從各種途徑或渠道公開地傳揚其主張,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標,以獲得群眾認同並謀求將「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付諸實行,煽動他人採用違反國家憲法的非法手段,以達到「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這非法目標。

在控罪時段期間,何俊仁聯同李卓人、鄒幸彤在支聯會身居要職,李為主席,何及鄒為副主席,持續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或主張,推翻或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及推翻中央政權機關,並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意圖被煽動者以違反國家憲法的非法手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行為。

代表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亦煽動他人支持和延續支聯會運作,以繼續鼓吹、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或主張,和加強該違法綱領或主張的效果,如煽動他人加入或認同支聯會、煽動他人鼓吹及傳揚支聯會綱領、參與或支持支聯會的活動、籌募經費等。

控方指,支聯會具組織性、公眾性及持續性,有逾200個成員團體,每年選出20名常務委員負責日常會務,每年定期舉行六四晚會等不同活動,透過設立及維持所謂「六四紀念館」、發布內容、舉行不同活動等;在2019年至2020年的財政年度,支聯會的資產淨值為1324萬元,總收入是203萬元,當中65萬元來自捐款,另115萬元來自活動收益。

控方續指,多年以來,支聯會透過不同途徑或渠道,鼓吹及傳揚其「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以爭取或吸納更多群眾的認同和支持,從而煽動他們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控方指,在《國安法》生效後,何俊仁仍繼續擔任支聯會副主席、董事及常務委員要職。支聯會透過不同途徑,鼓吹及傳揚組織和主張,以及籌募經費,包括設有組織、傳訊及出版部、教育及青年部等渠道、設立所謂「六四紀念館」、互聯網平台、舉辦展覽、發布通訊刊物,以及利用網上社交平台,藉所謂民主概念,發布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以達致煽動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情緒的效果。

控方又列舉多個具體例子,以證明何俊仁連同李卓人及鄒幸彤,多次以支聯會名義在不同公開場合發表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

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訟庭三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姫審理,預料審期75天。

被告為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控罪指4名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駐港外國領事館人員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駐港外國領事館人員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2026年1月22日開審。早前鄒的撤銷公訴書申請被即日駁回,法庭於星期三(1月20日)頒佈裁決理由。裁決書指,第四被告鄒幸彤申請撤銷公訴書的四項理據無一成立;另本庭指鄒的陳詞用了頗多篇幅表述其政治觀點和立場,強調法庭並不是論政的殿堂,裁決只考慮和處理有法律爭議 。

被告鄒幸彤。(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鄒幸彤。(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鄒幸彤早前提出撤銷公訴書申請,主要理據指,公訴書缺乏足夠詳情,未清楚說明「非法手段」具體是何種行為,違反《公訴書規則》第3及第4條。裁決書指,控方提供詳情、開案陳詞,已有足夠資料讓被告明白指控性質,各被告人應已清楚知道辯方審訊時需處理的案情及考慮如何反駁控方的指控及準備辯方證據,至於控方的案情及證據是否足以支持控罪,則是審訊的議題。

對鄒辯稱,公訴書描述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所知的罪行,僅涉及思想而非具體行為。裁決書則指,「結束一黨專政」主張是否構成《國安法》所指「非法手段」,以及被告行為是否具顛覆意圖及效果,屬審訊時需處理的實質議題,而非撤銷公訴書的理由。

鄒指控方對涉案的煽動行為缺乏時、地、人等可以的相關考慮;但法庭認為,這並非證明控罪所必須,以煽動謀殺為例,一名被告被指煽動他人非法殺害另一人的行為缺乏時、地、人等可以是相關的考慮,但這並非證明控罪所必須,法庭可從整體證據考慮控方是否可以證明控罪的所有構成元素,本案重要的是控方需證明被告的行為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可構成指稱的「煽惑」意思。

鄒的另一理據指,控罪涵蓋長時間、多場合的行為,構成重疊控罪(multiplicity/duplicity),又指檢控構成濫用司法程序,並違反禁止雙重審訊(double jeopardy)原則,因與她先前兩宗已定罪案件(涉及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事實重疊。

李卓人(左)維持擬不認罪。資料圖片

李卓人(左)維持擬不認罪。資料圖片

但裁決書指,各被告被指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維持支聯會組織、發布內容、公開發言等,具連續性及同一非法目的,不構成控罪重疊,至於控罪是否持續、以及辯方就不同場合發生的事件是否有不同的辯解,這些都是屬於審訊時需要處理的議題。而本案事實基礎與鄒幸彤先前案件本質不同,控方明確不會依賴已定罪事實作證據,法庭表明,不會因為鄒涉及和已審結的兩宗案件而對她作出任何不利考慮,因此亦無雙重損害或濫用程序情況。

此外,裁判書在闡述裁決理由前指,鄒在陳詞中用了頗多篇幅表述她的政治觀點和立場,法庭強調只會根據證據和相關法律原則審理案件,不會容許審訊成為如鄒所述以法律為名的政治打壓的工具和濫用司法程序。

當中何俊仁於2025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當中何俊仁於2025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庭最終裁定鄒幸彤理據無一成立,拒絕其撤銷公訴書申請。案件將於星期四(1月22日)開審。

支聯會涉顛覆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李卓人(64 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 歲)。他們同被控於2020年7月 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當中何俊仁於2025年8月確認其答辯意向由擬不認罪,改為擬認罪。李卓人、鄒幸彤則維持擬不認罪。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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