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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 何俊仁認罪案情:《國安法》生效後 支聯會續組織及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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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 何俊仁認罪案情:《國安法》生效後 支聯會續組織及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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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 何俊仁認罪案情:《國安法》生效後 支聯會續組織及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2026年01月22日 11:12 最後更新:01月23日 09:11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周四(22 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開審,其中被告何俊仁當庭認罪,其餘被告包括首被告支聯會、次被告李卓人及第四被告鄒幸彤不認罪。控方讀出承認案情後,何俊仁表示同意案情撮要及相關附表,法官遂宣佈何罪名成立,並押後審訊後求情及宣判。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進入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被告答辯後,代表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沈士文指,案情冗長,認為不需在法上讀出30多頁的同意案情。惟遭法官李運騰反駁指,本案屬公開審訊,加上案件受公眾關注,公眾亦想了解案情,指示控方須讀出同意案情。

控方讀出案情指,支聯會成立以來,一直採用「結束一黨專政」為其五大綱領之一,並以此作為其根本主張和目標,在《國安法》生效前後,都一直廣泛鼓吹及傳揚此主張,而在《國安法》生效後,本案所涉的鼓吹及傳揚「結束一黨專政」行為,構成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

控方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就是終止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這絕不是國家的憲法所容許,違反國家憲法,不存在以合法手段去終止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控方續指,支聯會自1989年6月15日成立以來,多年來從各種途徑或渠道公開地傳揚其主張,以「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為目標,以獲得群眾認同並謀求將「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付諸實行,煽動他人採用違反國家憲法的非法手段,以達到「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這非法目標。

在控罪時段期間,何俊仁聯同李卓人、鄒幸彤在支聯會身居要職,李為主席,何及鄒為副主席,持續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或主張,推翻或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及推翻中央政權機關,並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意圖被煽動者以違反國家憲法的非法手段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行為。

代表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沈士文。巴士的報記者攝

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亦煽動他人支持和延續支聯會運作,以繼續鼓吹、傳揚「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或主張,和加強該違法綱領或主張的效果,如煽動他人加入或認同支聯會、煽動他人鼓吹及傳揚支聯會綱領、參與或支持支聯會的活動、籌募經費等。

控方指,支聯會具組織性、公眾性及持續性,有逾200個成員團體,每年選出20名常務委員負責日常會務,每年定期舉行六四晚會等不同活動,透過設立及維持所謂「六四紀念館」、發布內容、舉行不同活動等;在2019年至2020年的財政年度,支聯會的資產淨值為1324萬元,總收入是203萬元,當中65萬元來自捐款,另115萬元來自活動收益。

控方續指,多年以來,支聯會透過不同途徑或渠道,鼓吹及傳揚其「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以爭取或吸納更多群眾的認同和支持,從而煽動他們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控方指,在《國安法》生效後,何俊仁仍繼續擔任支聯會副主席、董事及常務委員要職。支聯會透過不同途徑,鼓吹及傳揚組織和主張,以及籌募經費,包括設有組織、傳訊及出版部、教育及青年部等渠道、設立所謂「六四紀念館」、互聯網平台、舉辦展覽、發布通訊刊物,以及利用網上社交平台,藉所謂民主概念,發布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以達致煽動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情緒的效果。

控方又列舉多個具體例子,以證明何俊仁連同李卓人及鄒幸彤,多次以支聯會名義在不同公開場合發表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

案件由高等法院原訟庭三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姫審理,預料審期75天。

被告為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控罪指4名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駐港外國領事館人員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駐港外國領事館人員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何俊仁較早前已認罪,案件星期三(3月11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下午離開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昨(10日)指,本案主要依據中國憲法的序言及第一章,相關條文的字眼明確,法庭有權在審理案件時,就對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理解,無須專家協助解讀。

鄒幸彤今陳詞指,法庭必須整部憲法去考慮,即使法庭從上文下理解讀條文,也須在專家協助下進行。鄒又指,控方不能單憑「結束一黨專政」口號字面含義入罪,必須證明被告有非法手段,否則相關控罪無法成立。

警方早上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警方早上在法院外佈防。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陳仲衡質疑,是否多達百多條的全部憲法條文均與本案相關。

另法官李運騰提及,黎智英擬聘用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抗辯一案,是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後,特首以國安委主席身分提請人大釋法,反映《國安法》雖沒「釋法機制」,但解釋權仍在於人大常委會,亦顯示若法庭對憲法下的「根本制度」的詮釋出現錯誤,可透過相關機制糾正。

此外,鄒幸彤陳詞期間,就控罪內容,不斷重複相同問題,法官指:「我唔知道今次係第六次、定係第七次,夠清楚未? 」同時,鄒又使用帶有偏頗字眼進行政治表述,數次被李官及法官黎婉姬制止,「如果你再講呢個議題,我哋會終止你發言,我哋只係講法律」。期間,黎官更批評鄒用詞不當,「如無必要唔使用帶偏頗字眼,法庭不是政治表態」。

法庭強調,控方在開案陳詞時已明確指出,案件與政治議題無關,法庭只會關注法律與證據,並不會就政治議題作出任何判斷。

此外,針對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本案,鄒幸彤昨陳詞指憲法不能在香港實施。但黎官再詢問鄒是否認為憲法第1條不適用於香港,鄒回應指憲法亦非狹義法律。黎官進一步追問哪是否適用?鄒表示,從廣義角度而言,整部憲法在一般意義上適用於香港。

法官表示,鑑於陳詞涉及內容廣泛且複雜的議題,法庭需額外時間處理,押後審訊至本周五(13日)作初步口頭裁決。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早上公眾輪候入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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