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裁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罪成,連同《蘋果》6名高層及「攬炒團隊」2名成員星期一 (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據判刑書指,5名「從犯證人」因為控方作供,其證供對定罪起了重要作用,故判處一個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並獲較多刑期扣減。
張劍虹。(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判決書指,「從犯證人」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陳梓華和李宇軒認罪,並為控方作供,法庭裁定他們每位均是誠實的證人,其證供對於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作用,因此適用判處一個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但法庭並不接受從犯證人中任何一位屬於「超級告密者」的類別。
關於張劍虹,法庭接納他在2020年曾一次性捐款約500萬港元予「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其後定期和自願參與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和其他慈善機構的活動,捐款總額為180萬港元至190萬港元,故裁定他具正面良好的品格,連同其他的求情因素,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3個月。
陳沛敏。
關於陳沛敏,法庭看到她對「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曾作貢獻,顯示她具有正面良好品格,連同其他求情因素,給予她的總刑期扣減是8年。
陳沛敏丈夫鍾沛權。巴士的報記者攝
關於楊清奇,由於他及時認罪和協助控方,法庭給予他7年6個月刑期扣減。另考慮到其家庭狀況及人道理由,額外扣減3個月,即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
李宇軒。
至於「攬炒團隊」成員李宇軒,法庭接納他在2021年3月22日回港後與執法當局充分合作,他從內部人士角度,就「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SWHK」)和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的工作和活動提供詳盡和重要證供。法庭給予他的總刑期扣減是7年9個月。
陳梓華。
另一成員陳梓華,裁定其證供對於黎智英第三項控罪被定罪非常關鍵,尤其是提到台灣會面並將黎與李宇軒及劉祖廸聯繫起來,也留意到陳梓華在英國出生和受教育,他返回英國可能有疑慮,尤其某些同謀人士仍然於當地在逃,鑑於各項求情因素,給予其總刑期扣減是8年9個月。
至於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由於他們沒有作供,也沒有協助控方,只能獲因及時認罪而可得的慣常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故他們每人刑期獲減至10年監禁,這已是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林文宗(右)。(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8人刑期如下:
《蘋果》高層
張劍虹:6年9個月
陳沛敏:7年
楊清奇:7年3個月
羅偉光:10年
林文宗:10年
馮偉光:10年
「攬炒團隊」成員
陳梓華:6年3個月
李宇軒:7年3個月
就法庭今日(二月九日)依法就黎智英及另外八名被告,以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作出的判刑,多個美西方國家、反華媒體、組織及政客等藉此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作出污衊抹黑和攻擊,甚至詆毀法庭依法獨立作出的裁決及判刑,特區政府堅決反對此等卑劣行徑,並予以強烈譴責。
政府總部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黎智英案』是《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後第一宗獲判罪成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里程碑。《香港國安法》彰顯了『定海神針』的作用,告誡危害國家安全的歹毒之徒難逃法網,必被依法嚴懲。在《香港國安法》的堅實保障下,外部勢力『以港遏華』的圖謀無法得逞,只好針對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努力作出抹黑詆毀等徒勞無功的卑劣政治操弄,歪曲事實、顛倒是非,其險惡用心昭然若揭,必須直斥其非,以正視聽。」
黎智英。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在『黎智英案』中,法庭經過156日公平公正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 220項證物、超過80 000頁文件、14名控方證人的證供,鐵證如山。法庭已經清楚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控制和利用《蘋果日報》荼毒社會,多次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採取敵對行動。即使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所有被告仍然繼續推展其犯罪協議,甚至被拘捕後仍沒有立即停止。法庭明確指出,黎智英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黎智英禍國害港,惡貫滿盈,罪有應得。」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發言人重申:「法庭在裁決理由中已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已鉅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就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定罪和判刑的考量,有理有節,完全不存在所謂的『政治檢控』。」
針對有意見認為「黎智英案」的被告被重判會對影響香港特區的新聞自由,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案中各被告多年來只是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
政府總部。
「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確訂明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倡議某種背景的人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就有意見指「黎智英案」檢控和庭審時間過長,對各名被告造成不公,發言人指出:「檢控機關和司法機關嚴格履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責任,確保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及時辦理,過程中充分尊重被告人依法行使各項程序權利。就『黎智英案』而言,三項串謀屬精心策劃,性質複雜並牽涉大量證據,控方證人在庭上詳細道出三項串謀的來龍去脈,而黎智英本人更在庭上自辯達52天,案件調查至審訊所需的時間實屬合理,絕對不存在任何所謂不公的情況。」
「另外,特區政府留意到別有用心的人一直虛構黎智英的健康問題及就其羈押安排捏造謊言。事實勝於雄辯,懲教署一直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保羈押環境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包括充足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風環境、合適和適時的醫療支援等。特區政府亦已經多次指出事實,就有關黎智英與其他在囚人士中止交往的安排,一直是按黎智英本人的意願,並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由懲教署依法安排。黎智英的在囚權利,包括探訪、通訊、福利和宗教服務、戶外活動安排等,並不會因其個人身分或與其他在囚人士中止交往而被剝奪。」
「在今年一月十二至十三日法庭在聽取求情期間,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更再三確認就黎智英在囚待遇沒有任何投訴。法庭在判刑理由中也確認,懲教署有為黎智英提供足夠的醫療服務。」
木發言人重申:「香港特區繼續肩負憲制責任,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並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區政府促請各方認清客觀事實,停止任何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