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就黎智英案各被告作出判刑,黎智英判囚 20 年,其他被告判囚 6 年 3 個月至 10 年。本案審訊長達 156 日,各被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過程公平、公正、公開,充分彰顯香港法治精神與司法獨立,香港再出發大聯盟表示,堅定支持法庭依法公正嚴明判刑。
香港再出發大聯盟
大聯盟指出,法庭裁定黎智英為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充分證明黎智英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的反中亂港的首要分子,其長期充當反華勢力代理人與馬前卒的行為,嚴重危害國家主權與安全。法庭嚴厲判刑不僅是對黎智英案各被告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治,更是對任何企圖挑戰國家主權、危害香港安全穩定的勢力,發出清晰而嚴正的警示。
大聯盟表示,美西方部分政客刻意美化黎智英犯罪行徑,反而將其包裝成所謂「民主人士」,更屢屢施壓、甚至揚言制裁香港司法人員。這種顛倒黑白的雙重標準,是對香港司法獨立的赤裸裸干預,是對國際法治準則的肆意踐踏。大聯盟對此予以強烈譴責,並堅決反對任何外部勢力插手香港事務、干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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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聯盟強調,黎智英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宗觸及「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條款的標誌性案件。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市民的責任與義務,維護好國家安全才能保障香港高質量發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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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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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