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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湯家驊﹕判刑突顯案件嚴重能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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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湯家驊﹕判刑突顯案件嚴重能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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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湯家驊﹕判刑突顯案件嚴重能起阻嚇作用

2026年02月09日 20:42 最後更新:23:5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三罪罪成,被判囚20年。同案其餘認罪被告,包括6名《蘋果日報》前高層,分別判囚超過6年至10年。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黎智英於2020年被捕。AP圖片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黎智英的刑期適中,不覺得特別重但又不能說輕,應能起到阻嚇作用。他指出,所有辯護律師在求情時均同意此案屬於嚴重勾結個案,法庭判刑時突顯案件屬非常嚴重的罪行,需嚴肅去處理,亦已顧及被告年紀等個人情況。

至於其餘被告,部分屬從犯證人,湯家驊指出,一般從犯的判刑要考慮至少3個元素,包括對揭發罪行是否有關鍵性作用。他解釋,「超級告密人」的定義一般涉及比較隱晦的罪行,若不去揭發便難以知道,例如串謀及圍標等。但此案中的被告行為是眾所周知,罪行公開,不隱晦也不用揭發,因此有關類別的減刑因素不適用於此案。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FB圖片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FB圖片

湯家驊說,案件涉及影響國家及社會,是非常深遠的罪行;制裁國家可能會影響以億萬計民眾的生活,傷害並非地區性或局部性,絕不希望作為其他案的參考,要知道不能心存僥倖去做損害國家的事。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星期四(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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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 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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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特區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請是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關財產的法律及機制亦常見於世界各地。就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謀或其代理人運用其罪行相關財產,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發言人重申:「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保障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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