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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女友涉禁錮勒索罪成原囚18個月 出獄前上訴庭改判監4年 上訴庭:答辯人角色關鍵

法庭事

兼職女友涉禁錮勒索罪成原囚18個月 出獄前上訴庭改判監4年 上訴庭:答辯人角色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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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女友涉禁錮勒索罪成原囚18個月 出獄前上訴庭改判監4年 上訴庭:答辯人角色關鍵

2026年02月10日 16:18 最後更新:17:51

男子與「兼職女友」約會期間,遭4名男子闖入房間拍下裸體影片,被逼向「女友」摸胸拍下「非禮」片段,繼而遭勒索150萬元。案中「兼職女友」早前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判監18個月,惟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而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早前裁定律政司得直,下令改判監禁4年。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上訴庭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答辯人(案中女被告)雖年輕,惟角色關鍵、參與度高,罪責應與同案男被告相若,故裁定量刑起點為4年9個月監禁,酌情減至最終4年。

答辯人張羽妍,案發時16歲,她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成,被判囚18個月。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9月13至14日,將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及於同年9月14日不當地要求X交出150萬港元。同案兩名男同夥張煒賢及梁正賢早前已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囚40個月及36個月。

案情指,2021年9月13日晚,事主X透過Telegram「香港兼職女友」群組聯絡中介,即首被告張煒賢,安排相關服務到金鐘JW萬豪酒店房間。張煒賢與張羽妍到場,張煒賢收費後離開。張羽妍叫X先沐浴,她也進入浴室。約1分鐘後,第三被告梁正賢及兩名不知名男子衝入浴室,拉走張羽妍,拍攝X裸照,指X私約公司女生未付佣金。X被非法禁錮逾10小時,被迫交出手錶、現金11萬元等,總損失逾百萬港元。

同日凌晨,X被帶到水療浴室,張煒賢要求X隔著羽妍的衣服摸她的乳房,又指示張羽妍在被摸期間大叫非禮兩次,並拍成片段以勒索X,將勒索金額抬高至150萬。翌日,張羽妍跟兩男與X到3間銀行提款。X藉機寫紙條告知銀行職員,職員協助報警揭發。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

上訴庭指,在夥同犯罪中,除非有明顯證據顯示被告被脅迫或角色極微,否則參與者罪責應大致相若。答辯人雖非主謀,但知情且積極協助,罪責不比同案男被告輕,若無答辯人的參與和配合,整件事根本不會發生,沒有其協助,其他犯案人士也不能進入酒店房間。在考慮答辯人的角色和其罪責後,認為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4年9個月的即時監禁。判詞指,鑑於答辯人犯案時年僅16歲,確是年輕,若非其精神狀態不穩,她是有機會被判往教導所接受更生,故刑期可適量下調3個月。

覆核當日,答辯人原判的18個月刑期僅剩3天便服刑完畢,上訴庭改監禁後需多服30個月,幅度甚大,且對其打擊不小,故參照過往覆核慣例酌情再扣減6個月刑期,最終裁定4年監禁。

案件編號:CAAR6/2025

一名官校教師被指2019年反修例期間,在Facebook發表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獲判勝訴。公務員事務局不服再提上訴,上訴庭星期五(3月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維持該教師革職的裁決。

上訴庭星期五(3月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

上訴庭星期五(3月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

案情指,2019年6月中至9月初,官校教師譚玉芬被指在Facebook發布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有違教育專業守則,須接受紀律聆訊。2022年10月,委員會指譚未符合教師標準,令政府聲譽受損,裁定她行為不當。

2023年7月,公務員事務局去信譚,指考慮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其背景及求情後,決定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將她革職,譚亦無法享有退休福利。

譚其後入稟提請司法覆核,認為當局革職決定涉程序失當,不恰當干預其言論自由。法官高浩文於 2024 年4月頒判詞,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並下令撤銷革職決定。

早前公務員事務局上訴時指,譚的行為嚴重,公然漠視政府指引,又指公眾期望教師培育下一代,非鼓吹暴力,惟其帖文加深社會分歧,當局必須嚴肅跟進。政府一方又指,教師不能因被革職面對經濟困難,便說局方決定不合理。

答辯方則指,譚任公務員27年間表現良好,革職對她造成嚴重打擊,除失去退休福利,亦患上抑鬱症,又指局方作決定時沒給予解釋,亦沒考慮其他處分方案,例如強制退休,對她造成不公。

上訴庭今於高院頒下判詞指出,涉案帖文於社會動盪期間發布,內容低俗、帶侮辱及仇恨成分,明顯違反教師專業守則及公務員政治中立要求,嚴重損害公眾對教師及公務隊伍的信心。當局已考慮譚的年資、精神狀況等求情因素,但認為其對相關行為毫無悔意,公眾利益明顯較個人處境更重要。

上訴庭認為,革職雖屬嚴厲,但仍在合理處罰範圍內,並非不合情理。原審法官錯誤自行扮演決策者,以個人判斷取代紀律當局,屬法律觀點錯誤。

上訴庭認為,革職雖屬嚴厲,但仍在合理處罰範圍內,並非不合情理。

上訴庭認為,革職雖屬嚴厲,但仍在合理處罰範圍內,並非不合情理。

就言論自由的憲法爭議,上訴庭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為公共秩序、他人權益及公務員紀律而設合理限制。

上訴庭終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並要譚玉芬支付政府上訴及原審訟費。

案件編號:CACV2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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