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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維持原判

法庭事

「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維持原判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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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 維持原判

2026年02月10日 18:09 最後更新:18:14

2022年本港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間,前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在灣仔舉行生日派對,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與會後向衛生署隱瞞行蹤遭票控。王詩雅受審後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名成立,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王詩雅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於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7歲被告王詩雅被票控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於2022年1月6日至7日向衛生署職員辛麗芳、賴潔生及衛生主任張竹君,虛報於2022年1月3日中午至晚上的行蹤。

上訴人王詩雅。(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王詩雅。(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主要依據兩大理由,其一為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無需舉證上訴人「明知」接觸者為法定的「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認為要證明上訴人知曉資料提供是為遵從法定要求,必然需證明其知曉對方的法定身份,但控方證人並未明確表明該身份;其二為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主張控方證人未告知其要求的具體法律依據,控方舉證並不充分。

針對第一項上訴理由,判詞指出,涉案規例的表述,僅為明確資料接收方的法定範圍。若要求上訴人知曉對方身份,會導致邏輯荒謬的結果,違背防疫立法初衷。被告只需知曉要求的背景與目的,無需知曉提出者的具體法定身份,再結合疫情期間的防疫工作迫切性,電話溝通中,上訴人亦無法核實對方法定身份,要求控方舉證會導致規例無法執行,故上訴理由不成立。

「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針對第二項上訴理由,判詞表示,控方已證明上訴人知曉接觸者為衛生署職員、相關要求為新冠疫情追蹤,且上訴人自認有責任交代行蹤,還曾主動致電衛生署補充資料。案發時處於疫情高峰期,普通公眾均知曉衛生署的防疫追蹤職責。

控方證人亦多次提醒上訴人提供真實資料的法律責任、告知其資料對防疫的重要性,上訴人也主動回電補充資料、翻查來電號碼核實衛生署身份的行為,亦足以印證其知曉要求的性質與法律背景,其僅以對方未「明言」法律條文與法定身份為由,屬於僵化,脫離現實,故控方已完成舉證,該上訴理由不成立。

法庭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觀察、分析及裁斷,得出了相同的定罪結論,確信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的全部構成元素,故駁回上訴方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145/2024

一名官校教師被指2019年反修例期間,在Facebook發表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行為不當,遭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指當局錯誤裁定她行為失當,獲判勝訴。公務員事務局不服再提上訴,上訴庭星期五(3月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維持該教師革職的裁決。

上訴庭星期五(3月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

上訴庭星期五(3月6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

案情指,2019年6月中至9月初,官校教師譚玉芬被指在Facebook發布針對警方的不當言論,有違教育專業守則,須接受紀律聆訊。2022年10月,委員會指譚未符合教師標準,令政府聲譽受損,裁定她行為不當。

2023年7月,公務員事務局去信譚,指考慮其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其背景及求情後,決定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將她革職,譚亦無法享有退休福利。

譚其後入稟提請司法覆核,認為當局革職決定涉程序失當,不恰當干預其言論自由。法官高浩文於 2024 年4月頒判詞,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並下令撤銷革職決定。

早前公務員事務局上訴時指,譚的行為嚴重,公然漠視政府指引,又指公眾期望教師培育下一代,非鼓吹暴力,惟其帖文加深社會分歧,當局必須嚴肅跟進。政府一方又指,教師不能因被革職面對經濟困難,便說局方決定不合理。

答辯方則指,譚任公務員27年間表現良好,革職對她造成嚴重打擊,除失去退休福利,亦患上抑鬱症,又指局方作決定時沒給予解釋,亦沒考慮其他處分方案,例如強制退休,對她造成不公。

上訴庭今於高院頒下判詞指出,涉案帖文於社會動盪期間發布,內容低俗、帶侮辱及仇恨成分,明顯違反教師專業守則及公務員政治中立要求,嚴重損害公眾對教師及公務隊伍的信心。當局已考慮譚的年資、精神狀況等求情因素,但認為其對相關行為毫無悔意,公眾利益明顯較個人處境更重要。

上訴庭認為,革職雖屬嚴厲,但仍在合理處罰範圍內,並非不合情理。原審法官錯誤自行扮演決策者,以個人判斷取代紀律當局,屬法律觀點錯誤。

上訴庭認為,革職雖屬嚴厲,但仍在合理處罰範圍內,並非不合情理。

上訴庭認為,革職雖屬嚴厲,但仍在合理處罰範圍內,並非不合情理。

就言論自由的憲法爭議,上訴庭指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須為公共秩序、他人權益及公務員紀律而設合理限制。

上訴庭終裁定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上訴得直,撤銷司法覆核勝訴結果,並要譚玉芬支付政府上訴及原審訟費。

案件編號:CACV2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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