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本港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間,前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在灣仔舉行生日派對,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與會後向衛生署隱瞞行蹤遭票控。王詩雅受審後被裁定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名成立,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王詩雅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於星期二(2月10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7歲被告王詩雅被票控4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於2022年1月6日至7日向衛生署職員辛麗芳、賴潔生及衛生主任張竹君,虛報於2022年1月3日中午至晚上的行蹤。
上訴人王詩雅。(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主要依據兩大理由,其一為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無需舉證上訴人「明知」接觸者為法定的「衛生主任」或「獲授權人員」,認為要證明上訴人知曉資料提供是為遵從法定要求,必然需證明其知曉對方的法定身份,但控方證人並未明確表明該身份;其二為裁判官錯誤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主張控方證人未告知其要求的具體法律依據,控方舉證並不充分。
針對第一項上訴理由,判詞指出,涉案規例的表述,僅為明確資料接收方的法定範圍。若要求上訴人知曉對方身份,會導致邏輯荒謬的結果,違背防疫立法初衷。被告只需知曉要求的背景與目的,無需知曉提出者的具體法定身份,再結合疫情期間的防疫工作迫切性,電話溝通中,上訴人亦無法核實對方法定身份,要求控方舉證會導致規例無法執行,故上訴理由不成立。
「洪門宴」王詩雅瞞報行蹤案提定罪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針對第二項上訴理由,判詞表示,控方已證明上訴人知曉接觸者為衛生署職員、相關要求為新冠疫情追蹤,且上訴人自認有責任交代行蹤,還曾主動致電衛生署補充資料。案發時處於疫情高峰期,普通公眾均知曉衛生署的防疫追蹤職責。
控方證人亦多次提醒上訴人提供真實資料的法律責任、告知其資料對防疫的重要性,上訴人也主動回電補充資料、翻查來電號碼核實衛生署身份的行為,亦足以印證其知曉要求的性質與法律背景,其僅以對方未「明言」法律條文與法定身份為由,屬於僵化,脫離現實,故控方已完成舉證,該上訴理由不成立。
法庭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觀察、分析及裁斷,得出了相同的定罪結論,確信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的全部構成元素,故駁回上訴方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14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