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法庭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2026年02月27日 15:56 最後更新:16:26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48歲地盤工涉於2024年借口替未滿16歲的女兒按摩,期間以下體在女兒的臀部下方打圈磨擦至勃起;以及疫情時趁與女兒在竹篙灣隔離設施獨處,著她同床並趁她睡著時以手指撩其下體。地盤工早前否認猥褻侵犯等2罪受審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吳卓樺星期五(5月1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為受害人的生父,本案至今仍對其造成困擾,且2次行為嚴重性明顯地進一步提升,判處被告監禁15個月。

被告Z.P. ,報稱地盤工人,被控猥褻侵犯等2罪。他被控於2022年9月5日至14日之間某日,在大嶼山竹篙灣社區隔離中心的一個房間內,猥褻侵犯12歲的女童X;以及於2024年某一日,在深水埗某室猥褻侵犯14歲的女童X。

地盤工藉詞按摩下體磨擦女兒臂部,判囚15個月

地盤工藉詞按摩下體磨擦女兒臂部,判囚15個月

辯方大律師杜浩成今求情指出,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犯案與其個人性格、日常行為完全不符,屬一時迷失所致。辯方引述受害人的心理評估報告,指受害人並未出現嚴重的創傷後遺症,但仍存在情緒壓抑、強烈矛盾心理等問題,亦持續有自責情緒與渴望和解的想法,存在未解決的情感困擾與脆弱點,心理專家建議受害人需要心理支援。辯方提及受害人雖仍受事件影響,但報告並未要求受害人定期輔導或治療,屬「不幸中之大幸」。辯方表示,父女關係並非完全無修復可能,未來仍存在和好的機會。

辯方引述被告親友的求情信,被告母親指他是家庭重要的經濟支柱;被告父親在信中提到,家人未能體諒被告的處境,多次施加精神壓力,導致被告長期處於心理崩潰邊緣,最終因一時迷失鑄成大錯。辯方強調被告父親思想開明,會督促被告不再犯事,降低重犯風險。被告同事亦指,犯案與其為人完全背道而馳。

辯方續指,被告與受害人之間並非直接肌膚接觸,而是隔著衣物;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力;不存在威逼利誘、拍攝影片等行為。雖然受害人提及被告當時表情較為兇惡,但心理專家評估受害人並沒有出現顯著的創傷後遺症,案件固然對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一定影響,但整體創傷程度相對較輕。

吳官判刑時指,被告為受害人的生父,本案至今仍對其造成困擾,且2次行為嚴重性明顯地進一步提升。

吳官判刑時指,被告為受害人的生父,本案至今仍對其造成困擾,且2次行為嚴重性明顯地進一步提升。

被告沒有相關的心理專家報告,但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並非心理失衡或患有戀童癖的人。辯方請求法庭考慮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初犯,明白本案罪行嚴重,但仍懇請法庭行使酌情權,盡量輕判,讓其出獄後可繼續支撐家庭生計。

吳官判刑時指,本案存在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是受害人的親生父親,雙方有顯著的年齡差距;從心理創傷報告可見,受害人達中等程度的創傷,相關困擾已持續數年,且至今仍然存在;被告的2次猥褻行為嚴重性更是明顯地進一步提升。法庭認為辯方提及的求情理由,並不足以作為扣減刑期的因素,終判處被告監禁15個月。

案件編號:KCCC1543/2025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