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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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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2026年02月27日 15:56 最後更新:16:26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78 歲鋼琴男教師涉於2025年在淘大商場一間琴行非禮16歲女生,他否認控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8月1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斥被告要求女事主稱他為「Daddy」等舉動,是利用事主對父輩關懷的渴求,令師生界線模糊,降低事主對他的防範,違反誠信,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終判被告監禁1年。

被告吳立衛(78 歲,報稱鋼琴教師),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於2025 年3月30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3期2樓「金聲琴行」猥褻侵犯另一人即X。

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8月1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被告監禁1年。

裁判官莫子聰星期二(8月1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處被告監禁1年。

辯方求情指,精神科及心報告顯示,被告非全盤否認X的指控,同意部分接觸是不合適,經本案後已有啟發,日後與他人接觸會更加謹慎,而精神科及心理科專家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望法庭考慮被告太太離世對他造成的打擊而輕判。

莫官判刑時指,被告與女事主X的年紀相差60年,被告身為X的鋼琴老師,卻利用老師的地位,在狹小空間內犯案,案發前幾個月已不只一次對X毛手毛腳。被告更利用通訊軟件對X表達過分關懷,要求X稱他為「Daddy」,利用X對父輩關懷的渴求,令師生界線模糊,在試探X後作進一步侵犯行為。被告行為屬違反誠信,須判處阻嚇性刑罰,終判他監禁1年。

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31日在金聲琴行參與鋼琴課程,而被告為X的鋼琴老師。被告於2025年4月7日被拘捕。

X早前在錄影會面稱,2025年3月30日,她如常到涉案琴行學琴,被告教琴時坐在X右方。被告開始教琴十多分鐘後,突然摸她的腿,X怒視被告,被告就縮手,之後被告又嘗試雙手抱X的左腳,X翹腳不讓被告摸,被告卻伸手入X大腿摸。他之後又為X按摩膊頭,乘機伸手摸X鎖骨,又捉着X的手,放到他的下體上,又用其下體撞向X的背部。下課時更抱了X一下說:「下個星期再見啦。」X下課後告知母親報警。

辯方求情指,精神科及心理科專家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望法庭考慮被告太太離世對他造成的打擊而輕判。

辯方求情指,精神科及心理科專家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低,望法庭考慮被告太太離世對他造成的打擊而輕判。

X早前作供指,她跟被告學琴約1年半,只屬普通師生關係。被告得知她來自單親家庭,曾在訊息稱:「先生永遠都會令你當自己嘅孩子一樣,會關照你關心你,以後無人嘅時候叫我Daddy就得啦」。被告又曾在課堂之外的時間約X外出,X以家教嚴婉拒。X在16歲時,被告曾祝福她說:「無法表達Daddy 愛錫之情」。

案件編號:KCCC90001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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