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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法庭事

法庭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 3罪罪成囚7年 官斥行為猥褻變態 令人髮指

2026年02月27日 15:56 最後更新:16:26

繼父在天水圍住所多次藉「身體檢查」為名,3度非禮案發時僅13歲繼女,更曾企圖強姦。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案件星期五(2月2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特委法官郭棟明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判被告監禁7年。

被告C.C.P.被控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為、兩項非禮及一項企圖強姦罪,4項控罪同發生於2021年9⽉至2023年8⽉期間,地點為被告與女事主同住的天水圍住所。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兩項猥褻侵犯罪成;企圖強姦罪則不成立。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繼父藉身體檢查性侵13歲繼女,3罪罪成囚7年。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事主X於2008年4月在香港出生,現年17歲。X生母於2021年起與被告交往並同居,2023年結婚。警方接報後上門以非禮及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並檢取潤滑劑作為證物。

X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憶述,她多次在洗澡期間遭被告闖入浴室拉開浴簾,被告表明X的生母要求他監督X「沖涼」,故需與她共浴。她完成洗澡後拿不到睡衣,被告指X的睡衣放在父母房中,被告蹲下並聲稱要檢查X下體是否清潔,以手指插入X陰道,令X感疼痛,惟被告則稱「係痛啲但都要檢查」。

辯方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事後僅出現輕度創傷後遺症,亦未需醫學跟進,建議每罪以3年半至4年為量刑起點。另親友撰寫的求情信評價正面,均指被告過往品格良好。

惟郭官判刑時指,X於2008年出生,案發時僅13至15歲。被告3次行為均發生在X洗澡時,且情節愈趨惡劣,包括裸露身體與X共浴、用手指插入X私處、以舌頭舔舐X私處。被告以藉口掩飾猥褻行為,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

郭官續指,X自幼父母離異,生父疏於管教。與弟弟、被告及母親Y同住後,本對家庭生活充滿期待與慰藉,卻因被告的罪行徹底破滅。郭官引述X一直啞忍被告的性侵行為,皆因當時寄住於被告住所,為了安穩生活而啞忍,向母親Y投訴後,因Y的不當處理陷入失望與無助。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法官判刑時斥被告犯案屬有預謀,以藉口侵犯繼女,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行為令人髮指,判被告監禁7年。

臨床心理報告指,X不僅遭受身體與精神侵害,還出現了自尊低、輕度創傷的後遺症狀。X現時對性的看法扭曲,認為人與人之間不外乎利益關係,被告罪行畫面亦反復閃現,並伴隨頭暈、頭痛等身心反應症狀,甚至產生稍縱即逝的自殺念頭。家庭關係也因此破裂,失去了唯一信任與依靠,且無人為其疏導受屈情緒。被告的罪行對X的身心、成長及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害。

郭官指,被告出庭自辯,法庭不會加重刑罰,但法庭看不到有任何悔意,本案不存在任何減刑因素;數封求情信稱其過往品格良好、犯案與品格不符。但法庭認為,對於性侵兒童這類性質極其嚴重的罪行,過往的良好品格與背景無法構成有價值的減刑理由,再者被告曾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Y的求情信更只為被告求情,未對X表達絲毫關懷,令人惋惜,法庭亦看不到X與Y會在未來修復關係。

郭官續指,法庭量刑時要考慮洗雪受害人的委屈。被告的罪行令X受嚴重創傷,亦令X失去可遮風擋雨的家庭。被告作為繼父,嚴重違反誠信,犯案屬有預謀,不是一時衝動,且3次犯案行為一次比一次更猥褻及變態,可見被告是食髓知味。考慮所有因素,判處被告監禁7年。

案件編號:HCCC182/2025

35歲男醫療助理於2026年初在律敦治醫院的病房內摸女護士臀部,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罪成。裁判官王證瑜星期五(10月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再次向被告確認,他承認犯案時有猥褻意圖。王官基於被告有悔意及早前已還柙兩星期,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敦治醫院。資料圖片

律敦治醫院。資料圖片

被告黃智恆,被控於2026年1月29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66號律敦治醫院某病房內猥褻侵犯女子X。控方案情指,X當時為病人量血壓,突然感到臀部被人掃了一下,歷時約1秒,X回頭便看見被告在身後,他正在走出床與床之間的通道。

女事主X在審訊時供稱,她為病人量血壓時,突然有感其臀部遭他人用手掃了一下,歷時約一秒。她隨即回頭,看到被告在自己身後走出病床之間的通道。

裁判官王證瑜基於被告有悔意及早前已還柙兩星期,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王證瑜基於被告有悔意及早前已還柙兩星期,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就辯方質疑X供詞不可信,指其口供提及遭「微暖嘅物體」觸碰,惟在庭上指該「物體」為黃的手,王官認為X供詞沒衝突,相關陳述可並存。

對於被告辯稱,涉案病床之間通道狹窄,但不同意當時可先請X讓開,因為他想盡快下班,也想去察看其他病人有否需要及檢查須否補充物資等。但王官認為,被告的說法不合理,指被告可以亦應該簡單地請X讓開,這只會花費他少量時間,並不影響其工作,終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ESCC64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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